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科委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

移民政策2024-11-05 17:03:15佚名

京府办[1987]1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此文件转发国家教委,

科委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

关于暂行安排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教委、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遇问题,请联系市科技干部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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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暂行安排办法的通知

公费出国留学生_公费出国留学条件_出国留学公费生具备条件

(87)教字第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复《关于改进和加强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工作安排》(国发[1986]10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州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

1987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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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公费出国留学条件_公费出国留学生_出国留学公费生具备条件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转发的《留学人员工作若干暂行规定》,为了做好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安排原则

1.国家派出的研究生、大学生完成学业回国后,除派出时已确定工作单​​位的外公费出国留学条件,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必须立足国家建设需要,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留学归国人员要树立勤奋建国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工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祖国。

四、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努力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5.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生完成学业后回国并愿意接受国家安排就业的,与公派留学生同等对待。

六、出国前已确定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生(含升学期间攻读学位的学生)回国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回到原派出单位不能学以致用的,可以向原派出单位及其上级机关申请工作调整。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公费出国留学生_公费出国留学条件_出国留学公费生具备条件

七、国家教委外事局牵头协调留学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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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国家教委教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教师办公室)教委)和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负责制定科委工作安排的具体政策措施。回国留学生。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了解、汇总国内需要出国留学的学生情况,并提供给海外学生回国择校时参考。职业。

八、各驻外使领馆应及时了解掌握留学生情况,并将工作安排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教委学生司。

9、需要在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员和自费回国学习的人员,由国家教委教师办公室安排;需要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由国家科委科学技术局安排;需要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安排。

三、具体工作安排办法

十、国家教委学生司应及时将留学生资源信息转送国家教委教师办公室、国家科委科技局,并会同通过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择业用人活动。

11、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找工作单位:

① 留学期间,留学生可以直接与境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要求境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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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留学生回国探亲、休假或完成学业回国后,可直接与用人单位面谈。

③国家教委、国家科委不定期在国内召开回国留学人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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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会议,工作单位将在会上实施。

12.回国人员工作单位确定后,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期限和福利等)。

4. 发送和接收

十三、回国留学人员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必须热情接待公费出国留学条件,安排好工作和生活。

14.地方公安、粮油部门应当凭负责留学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时办理回国留学人员的户籍和粮油供应事宜。

十五、留学生回国派遣费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教01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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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工资(85)19号和劳人工资(85)号文件执行。 84.

17.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学生,其工龄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按国内计算;获得博士学位及以下学位的留学生网校头条,其学龄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出国前已有工龄的,工龄自注册之日起计算。计算连续服务年限。

十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回程旅费和安置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确有不正当安排、利用的回国人员,可向用人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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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拦。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调整的,由国家科委科技局负责部署协调。

20、公派留学生回国后因病无法继续工作的,暂不安排工作,允许休养;疗养期间,可享受一年公费医疗,并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一年内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可以继续正常工作的,再安排工作;如果一年后仍未康复,则由家人负责赡养,家庭伙食关系将转移到家人所在地。康复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毕业生调配部门将酌情安排工作。如果您出国前是国家职工,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将被介绍回原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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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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