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教育部教函函(2001)4号《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北京大学招生规定》及医学专业特点的批复北大医学部录取分数线,北京大学医学院本科招生规定(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本科招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委员会由医学部主要负责人、本科生教学分管主任、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科专家、医学部相关科室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大学。 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策略、总体招生规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北大医学部录取分数线,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督导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院的职能部门,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执行医学系招生总体计划;
(二)制定招生计划;
(三)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工作小组,选拔和培训招生人员;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五)组织实施招生和新生报到;
(六)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材料的核对、归档。
3. 规划与入场
第一条: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考生的特点,北京大学医学院各专业实行单独编码招生,单独设定录取分数线,单独招生。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占全国报名总数的比例。 综合考虑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按往年各省份招生计划数确定各省份招生计划。 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置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只招收理科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和升学比例。 对于连续自愿提交批次,升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对于平行自愿提交,原则上批次调整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并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备案要求的,根据考生意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考生。 ,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五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业时,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偏好择优录取。 考生成绩相同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成绩排序规则录取。
第六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报送材料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加分。 但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的,仅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符合特招资格并经北京大学医学部认可并公布各级资格的考生,按公布的优惠政策录取。
第七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根据指导意见,除其中列出的学校不得招收的疾病外,医学类专业不会招收色盲、色弱等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各类人群。 有下列情况的人,不宜学医:(一)一只眼睛矫正为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 (2)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佩戴4.8镜片矫正度数大于400度; (三)双耳听力障碍在3米以内,或者单耳听力在5米以下、另一耳完全失聪的; (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新生入学后将根据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招生模式改革的基础上,北京大学医学院将按照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在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招生。
第九条 江苏省考生具体要求:选修科目为物理、化学,成绩要求为A、A。必修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 符合特殊招生资格的考生两门选修科目的最低成绩要求为B和B。
第十条 浙江省北京大学医学院选修科目要求:英语(医学英语)、护理专业不限选修科目; 其他专业的要求是物理和化学。 具体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
第十一条 护理专业学生入学后不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 对于长期学生,本科生学费将按照本科生费率计算。 进入二级学科时,学费按同年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750-1200元/学年。
四、附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特殊类型、国家特色项目、内地藏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华侨生招生事宜,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台湾。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规定、招生计划、考生资格、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申诉渠道以及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新生录取成绩、审核结果等信息将按规定予以公开。 特招生合格考生信息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助学金、专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 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四条 高考顾问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或承诺。
第五条 学校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