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一个疑问:中文法律文本中的“ ”/“ ”能翻译成“”吗? 还是翻译成“in”更正宗? 最近看到香港《公司条例》的官方双语文本,其中有第622章第1部第2分部关于“负责人”的规定,其翻译是“”(我一直以为是指这个人是非常负责!),并且还定义了“责任人”的概念,具体请参考规定:
例子
英语:
就 而言,a 是香港或非香港,如果 ——
(a) 是香港人或非香港人; 和
(b) 或 、或 在 或 中。
中国人:
就有关条文而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负责人英语,即为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的负责人 ——
(a) 该人是该公司或该非香港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影子董事; 和
(b) 该人授权、允许或参与违反相关规定、规定、指示、条件或命令,或授权、允许或参与不遵守相关规定、指示、条件或命令。
分析
鉴于香港的立法模式是中英文双语并行立法,也就是说负责人英语,香港的英文法律条文原则上不能视为翻译,而是直接与中文法律条文一起起草。 因此,双语文本之间没有区别。 比中国大陆的中英文文本更透明、更可信。
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官方对两个文本的态度:在香港,中文和英文文本都是“ ”,这意味着它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然,香港的官方语言是粤语和粤语)英语也有影响); 在中国大陆,英文版本总会在文末添加“there be any and the, the shall”这句话,这意味着如果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因此,在今后的翻译工作中,在遇到更加可靠、准确、权威的对等翻译之前,笔者会选择将中文法律文本中的“负责人”/“负责人”翻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