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成为永久居民后,在特定情形下会失去这一身份,具体情况包括:
通过以下情形获得永居身份的人群:这些人可能会失去永居资格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之前或者建立之后,拥有有效出入境许可的人士进入香港,一般居住在香港七年连续不断留学之路,并把香港当作永久居住地,这些人不是中国公民。
(2)
在港英管治时期或回归之后,符合第(1)条规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且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香港身份证,其父亲或母亲已经具备香港居留资格。
(3)
《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所规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仅持有香港居留资格的人。
(4)
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符合第(3)项规定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该子女出生时香港身份证,不能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拥有居留权,本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5)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入境权
失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资格的人,依然依照法规自动具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资格,这些人可以随时自由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居住、求学或就业不受任何阻碍。若有人希望确认自己是否已失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资格,可以向本处居留组申请,核实其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资格以及是否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