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是为了规范、统一地管理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等信息而建立的系统,学信档案作为学生个人信息档案的统称,自然涵盖了该平台中的各类信息,其中包括招生、学籍、学历等。学生本人通过免费实名注册,把自身实际身份与数据库里的信息进行绑定,进而能够如愿查询本人的所有信息,最终拥有一份完整的学信电子档案。
学信网,那个用于学历查询的官方网站,其网址如下:点击此处,便可进入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办法所对应的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首先,此办法是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其次为高等学校、学生以及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以及认证服务,再者是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针对高等学校,这里的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还有开放大学,以及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将二者合称为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以及获得的学历证书,这里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进行电子标注、进行数据备案以及进行网上查询的一种管理方式。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有多种学生类型,其中包括预科学生,专科及本科的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还有华侨学生,来自香港地区的学生,来自澳门地区的学生贝语网校,来自台岛地区的学生以及国际学生,这些学生都必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里头规定的第四条表明,该项工作是以高等学校作为主要负责的主体,高等学校要针对达国家规定标准,并且是依法录取而来的学生的学籍,以及毕(结)业生的学历证书展开电子注册操作。另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高等学校生所进行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监督操作以及给予指导。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开展管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此工作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学信网,其网址所对应的网站,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的唯一网站。
一,依据第六条规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也就是就业指导中心,对于学信网有着运行以及管理的职责。二,它要承担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工作。三,它还需负责日常维护。四,并且要开展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相关的服务工作。五,它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以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六,同时要接受教育部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学历认证网官网入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学历认证网官网入口,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报到新生,迎来了录取、入学资格复查这一流程,对于复查之后合格的那些学生,会给予学籍注册的相应处理,而复查要是不合格的话,就会取消其入学资格;针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这类情况的学生,同样会进行标注。
招生学校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的资格复查。培养培训学校负责预科培养与骨干计划基础培训的预科学籍标注。预科培养培训结业后会转入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开展新生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其他预科生由招生学校负责。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普通高校学生,于同一学习时段,仅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予以学籍注册。

第九条,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要标注其录取类型,比如,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其中包含免费医学本科生、免费师范本科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本科生、扶贫计划本科生等,以及强军计划研究生、援藏计划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等,还有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第十条,学校,在学籍注册之时,察觉到录取数据于其中存在有误的情况,亦或是存在缺失的状况。此时,应由学校,朝着省级招生部门,而去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开展核实的工作后,会把修改意见,或者是补充录取数据,上报给教育部,并且会将相关结果,及时地反馈给学校。
第十一条、学籍注册完成之后,学校需要通知学生赶紧进行查询。学生能够借助登录学信网展开实名注册操作,进而查询并核对本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学籍注册信息。
高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直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都要开展学年电子注册,简称为学年注册。学年注册涵盖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其中包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情况,还包括上学年学籍变动,像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以及学籍记载,比如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另外有学籍注销,诸如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还有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像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三条,学年注册,需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后的1个月之内达成。学籍注销,则应当在学籍处理完毕之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成。
第十四条,学生离校之后,学信网会把学生的身份信息用作学籍档案保存,还会将学籍注册信息当作学籍档案保存,并且会把学年注册信息当成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其中涵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当开展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此即以下简称的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存在两种类别,分别是毕业证书以及结业证书 。

第十六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属于高等学校范畴之人,其为之颁发并注册学历证书的对象,仅仅囊括那些成功取得本校的学籍,进一步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身为学生的一类个体。当学生出现毕(结)业这种状况,且到达离校这个时间节点之际,学校方面需进行的操作,乃是颁发毕(结)业证书,并且完成学历注册这一行为。对于那些被学生所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而言,其应当被标注的位置,是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之中。
第十七条,学历注册信息,应当和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以及证书编号。
学校应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的发证日期,应当和学生毕业日期保持一致,而这个发证日期,就是学历注册后能够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学生于在校期间,若修改或者变更身份信息,需由学生本人提供具备合法性之证明,经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之后方可予以更改,学信网会保留更改之前的信息。若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则不予受理。
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之后,学校不可以变更证书内容以及注册信息,不再对学生信息变更事宜予以受理。要是注册信息确实存在错误,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之后才能够修改。
有的是学历证书遗失了,那么就由学校去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且要在学历注册信息当中进行标注。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条,就业指导中心,依据经过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起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此数据库可为学生及社会,提供查询、验证以及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本人身份信息可供免费查询,其学籍注册信息也能免费查询,学年注册信息同样可免费查询,学历注册信息亦是如此,而且学生还能够查询本人学籍档案。对于社会其他部门以及个人而言,可凭借学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针对学生身份信息展开查询、验证,对学籍注册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就学年注册信息予以查询、验证,对学历注册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同时也能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依照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能够提供认证服务,针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对真实性判定,对合法性判定,对有效性判定,针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籍材料,对真实性判定,对合法性判定,对有效性判定。认证服务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予以开展。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等,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这块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要规范工作流程,要保障信息安全也得强化管理与服务,而这一切是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所提要求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下进行的。
涉及高等学校的采集人员,要严格按工作权限规范管理与服务,其数据注册需专人操作,应严格守岗位制度,认真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准确。教育行政部门的录入人员,同样要严格依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标注得专人操作,得严格遵岗位制度,认真行工作程序,使得数据注册及时准确。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服务人员,也应严格按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及服务,数据修改应由专人操作,要严格守岗位制度,认真履工作程序,以保证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
各级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地采集,管理以及使用学生信息,不可以任何非法形式,去展示,公布或者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那些学生,学校是不可以为他们去注册学籍以及学历的情况,而要是已经进行了注册的状况,那么就应该给予注销的处理。

条规第二十七款,若存在以下这般情形,一旦经过调查审定为真实无误,将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是在201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于其他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要是和本办法存在不一样的情况,那就以本办法所规定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