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是故,第一条内容如下,其旨在,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活动予以规范,使留学政策得以落实,进而推进教育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同时能够履行社会应尽的责任,以去满足申请人在升学,与就业或是考试等诸多方面的需要,还可保障申请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协定这一系列依据,制定出此办法 。
第二条所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简称为“认证”),是这样一种活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为“留服中心”),会按照申请人的自主申请,依照本办法以及服务协议,针对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还有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做出专业性、技术性的认定和说明。
办法中所讲的申请人,是那种持有国(境)外的学历学位相关证书,并以自身名义独立自主地向留服中心去提出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
本办法所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简称为“证书”,它是这样一种证书,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依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还依据证书所属国(地)有关法律法规等所界定的,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效用的其他学业证书 。
留服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协议被称为“服务协议”,此协议是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的协议。
第三条,留服中心会开展认证活动,这应该全面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还得捍卫好国家的教育主权,再者要维护国家的学历学位制度,并且去践行人才强国战略,还要服务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而能够促进教育那边的对外开放,同时增强我国教育所具有的国际影响力,得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这样的留学工作方针,最终还要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以及和中外教育交流互鉴。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这一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有关规定,要遵从国家政策,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这个原则,并且坚持用科学、依据规范、系统的专业方法来认证 。
第五条,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须依据认证标准。认证标准制定时,要结合国情,还要参考国际惯例,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作依据,以我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及其他具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为准则,以我国和相关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制度、资历框架与质量保障机制为基础,充分考量各国家(地区)高等教育体制差异,此项工作要全面推进,确保认证活动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教育交流形势,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有效利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持续提升我国教育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竞争力,为各界人士在跨境教育合作、人才流动等方面提供坚实可靠的学历学位认证支持与服务。 。
第六条,留服中心进行开展认证活动行动之外,不会为申请人去创设全新的权利义务,不会为申请人使用认证结果的方式以及目的承担相应责任。因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违法、无效、不充分、不准确的情况,进而引发的所有后果,都由申请人自己来承担。由于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给出了错误信息,最终影响到认证结果,而留服中心已经尽到了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留服中心不承担责任,不过应当及时去予以纠正 。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时,要遵守法律规定,要遵循本办法,还要遵循其他相关规定,并且要签署服务协议,同时要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得向留服中心提供真实的材料(信息),得提供合法的材料(信息),得提供有效的材料(信息),得提供充分的材料(信息),还得提供准确的材料(信息);申请人应当进行合法地使用认证结果,应当进行合理地使用认证结果。
第八条,若申请人于认证或者复核的期间之内,存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这样的行为,那么呢,留服中心能够面向外界进行公示,并且在特定的期限范围之内,暂停为其给予认证服务。
第九条,留服中心理应依照法律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切实予以尊重、保护。当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而依法要求留服中心提供个人信息时,留服中心是应当予以提供的。
第十条,留服中心能够接纳公众所给予的线索,或者信息,凭借这些来优化服务质量,进而提高认证水平。
第十一条,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在此基础之上,能够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给予咨询服务,并且会在适当的时候,向公众公开与认证有关的数据以及信息。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是这样的,以及留服中心在认证或者复核进程当中所获取的其他材料(信息),均归留服中心所有,并且是由留服中心来进行管理的。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里,认证申请要求,应由申请人本人去提交那些要申请的东西,;假设是未成年人要提交申请,那么,这件事儿就得采用书面委托的方式,让法定代理人去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提出申请的人,应当认真详读,而后进行签署服务协议的行为,要清楚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跟所要履行的义务、违背约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所会产生的后果。
申请人应书面授权留服中心运用其个人信息、资料,且允许留服中心朝着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针对认证相关事项予以核查;要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把核查内容朝着留服中心透露有关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必备资料 。
留服中心需要在服务协议里,全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可能会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所带来的后果。
第十三条,留服中心施行一证书对应一认证的制度形式呈现。若要申请两份或者较多证书的认证,则申请人理应递交对应份数的认证申请。当一份证书里面包含多个学位时,申请人需要根据一份证书进行认证申请,留服中心会给出一份认证结果的呈现 。
第十五条,留服中心于网上服务大厅公布认证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可变更申请材料,不能修改申请信息,也不得撤回申请。
留服中心觉得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充足、不完善或者存在疑义之时,能够要求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里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实 。
第十六条,申请人方面的个人身份信息这个内容,应当是和证书所载明的那些信息同样、一致的。由于申请人身份信息出现变更这一情况或者证书颁发机构住处信息存在错误等这类具特殊性质的原因,进而致使信息变得不一致了如此这般,留服中心就能够、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进行补充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人需经由信息核对,展开实名认证,实施实人认证这般的身份识别核验;在必要之时,留服中心能够要求其去提交涵盖指纹录入,有着字迹鉴定,包含同步录音录像等其他措施的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留服中心在收到认证申请这个行为之后,会有这样的举动,应当朝着申请人去出具确认通知,这个确认通知有着告知的作用,告知的内容是认证进度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应当,受理,其,认证,申请:
(一)所提交的证书,是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当中所标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句号一定要写哈!。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三)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四)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五)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在收到认证申请之后,对于留服中心而言,一旦发现存在具有相关情形的状况,那么就应当朝着申请人去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且还要把理由给说明清楚,。
(一)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进行认证申请,参与外语培训事宜,或者去攻读其他并非学历教育范畴的课程,进而获取有关的毕(结)业证书 。
(三)申请认证,进修人员的研究经历证明,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博士后研究证明;。
(四)申请对国(境)外高等院校,开展认证,或者申请对由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预科证明进行认证 。
申请认证国 (境) 外的荣誉称号,还有没有对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
(六)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认证的证书,并不属于呈现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明确指出的那种,属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其他各类情形,。
(八)申请人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九)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十一条规定,若是申请人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即便尚未持有证书,然而却有着名副其实的学习经过,并且还已获取海外的学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那么其能够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朝着留服中心递交认证申请;留服中心在经过核查以后,要是觉得情况是真实的,那么这样子便可受理认证,。
(一)遗失证书;
(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四)按照所属,那个在国,地区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学位证明信与,那张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五)存在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申请人没办法提交证书,不过是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那种情形 。
第二十二条,申请被受理之后,若申请人存在特殊缘由,确实需要终止认证的,则留服中心能够准予终止此事,不过,已经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发起核查的情况除外,或者申请人具备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情况除外。
如下改写:有第二十三条,留服中心,面对认证申请受理之后的情况,会在10与20这样的工作日之间,给申请人出具认证结果。若是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境外法定节假日,亦或是补充证明材料这种情形,把所需时间计算在内的话,是不算入期限的。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延长认证期限的,留服中心,要通知申请人。
依照对核查渠道不尽相同的情况而言,于各个不一的国度(区域)里,文凭证书认证实际所需要的时间并非一致,而留服中心会在网上服务大厅中将有关的信息予以公布。
申请人应依据服务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此为第二十四条规定。核查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申请人必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倘若申请人所提供的都是虚假材料(信息),进而致使不予认证这种情况出现,那么认证之费用是绝不予以退还的句号。
收取认证服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留服中心遵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去执行的。留服中心会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退费的办法 。
第三章 认证核查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这一活动应当基于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在结合具体情形的状况下,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的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三)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四)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其证书于所属的那个国或者地区的学历学位层次,以及该层次跟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 。
(六)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必要时,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跟国际、国内同样类型的学历学位比,证书相关课程的设置不一样,颁证要求也存在差异,。
(二)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留服中心能够采取以下部分或者所有的措施,达成相关的核查以及认定工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二)向证书颁发机构咨询,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向办学机构咨询,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向③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
查询境内的法律法规规章,查询有关规定,查询国际公约 ,以及所处及相应位置所涉及国家包括地区的高等教育资历框架等相关规定,查询上述各类标准 。
(四)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借助国际组织,经由行业协会,通过民间团体,利用信用机构,依托智库等渠道,去获取补充信息~。
(六)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八)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若认证申请存在如下情形,留服中心能够启动加强审查相关程序。要求申请人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要求证书颁发机构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要求办学机构及其所属(在)国(地区)质量保障机构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要求教育主管部门等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与此同时,延长认证期限。
相关课程的设立情况以及颁发证书所依据的要求,跟国际上、国内的类别相同的学历学位,是存在着差别的。
留服中心自公众那儿收到了线索,该线索是用来反映相关院校以及课程存在问题的 。
(三)相关院校或者课程认证数据出现异常;
(四)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启动加强审查程序的情形。
若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涵盖的情况,此第二十九条规定表明,要是申请人没能通过认证,那么在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自行选择自愿承担起相应责任,并且经过努力成功挽回不良影响而后,留服中心能够依据实际情形,对相关的一个个具体案例,进行又一次的仔细核查以及重新认定 。
第三十条,认证期限到截止了,在经过核查之后,仍然没能得到充分以及确切的证据或者信息,这种情况下,留服中心能够作出研判,进而出具相应的认证结果。认证结果被出具出来以后,留服中心应当接着继续跟踪核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留服中心,应当依据核查后所获得的证据,以及认定后所获得的信息,分别出具下列类型的认证结果:
(一)认证书;
(二)暂不认证通知单;
(三)不予认证通知单;
(四)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可以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第三十二条 认证结果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认证结果被出具之后,认证程序就宣告终止。要是对于认证结果存有异议,那么申请人能够申请复核,或者依据新材料、新情况再度申请认证 。
每份由留服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具备唯一性,它并非其他认证申请可依据的对象,。
其中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书,当其经过核查以及认定之后,符合认证适用的标准,在此种情况之下,留服中心应当朝着申请人,出具被称作认证书的相关文件。
认证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把证书颁发机构的名称列出来,说明其具备的资质,还要表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是具有合作性质项目的合法合规情况 。
(四)学历学位名称;
(五)颁授时间;
(六)学历学位层次;
(七)学历表述;
(八)留服中心盖章;
(九)出具日期;
(十)其他必要内容。
留服中心确定认证书里使用的证书颁发机构的中外文名称,还有学历学位名称,此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留服中心能够作出释明。
留服中心开展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中外文名称及学历学位名称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同时实现对该数据库的维护,并且依照准确性与致性原则,于认证书当中进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留服中心能够凭借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于认证书里针对申请人留学那期间的专业领域,做出契合所属(在)国(地区)高等教育学科分类的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留服中心能够依据认证标准,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跟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予以判断。要是没办法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形成对应,那么就可以跟证书颁发机构所属(在)国同分类型学历学位进行对应。确实没办法达成对应时,留服中心能够仅仅作出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修完了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达成合格从而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经过核查以及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留服中心都会在认证书里载明其具备相应学历。
第三十八条,有在下面要说的具备这样的情形之中的一种情况的,留服中心没办法给申请人开出认证书,不过得把理由讲清楚:
(一)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
(二)证书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三)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四)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五)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加强审查未通过;
(六)有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这些学分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针对此情况,需确认其具体来源,。
(七)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八)证书,及其相关的学习过程,与所属或是在所的国家,亦或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互认协议,又或者有关规定,明显冲突。
(九)申请人拒绝或者逾期未能补充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十一)认证期限到截止的时候,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依旧不能够用来作出研判,。
(十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终止认证;
(十三)证书经证书颁发机构撤销;
十,四,因,不适用的力量、预想之外的事件,或者其他没有办法越过的阻碍,致使,认证,没办法,开展,;。
(十五)其他暂时无法通过认证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若拒绝向留服中心说明,进而致使认证无法继续开展,那么留服中心能够向申请人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不过应当说明理由,。
(一)无故不配合或者阻挠留服中心核查要求;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相互冲突、不真实、不准确信息;
(三)办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制造、传播不实信息。
若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主动去和留服中心,建立有效的沟通,并进而纠正上述的行为,那留服中心,应当恢复认证程序。
在第四十条规定当中,要是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缘故,致使申请人没办法按照要求去提交申请材料,那么留服中心能够予以谅解,并且会适时公布临时适用办法。
第四十一条,认证结果给出之后,留服中心依旧能够去组织复查贝语网校,或者开展跟踪核查,并且依据全新的情况、全新的证据,作出修改原本认证结果内容的决定。或者作出修改认证结果类型的决断。修改之后的全新认证结果,应当通知给申请人。
留服中心保留所有认证结果的修改记录,并可供查询。
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实际情况以达目的,又或者凭借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而得获取到的认证书,从一开始便不具备效力,是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留服中心针对申请人经过同一学习经历所获取的同一证书,当中涵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等等的,仅仅出具一份认证书。要是申请人因某些缘故重复递交认证申请,在必要的情况下,留服中心能够出具新的认证书,此时原认证书会自动失效。
第五章 复核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当中所讲的复核,指的是留服中心,针对已经出具认证结果的认证申请,再次去开展核查以及认定的这样一个过程。
第四十四条规定,若申请人对于认证结果存有异议,那么自认证结果被出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长达12个月的这个时间段之内,能够向留服中心去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仅能申请 1 次。留服中心不收取复核费用。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本人要经由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去提交复核申请。提交复核申请的时候,得把复核理由说明白,把具体诉求弄明确,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复核期间不影响原认证结果的效力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留服中心进行复核时,其所需要的期限,和与之相对应的认证期限是一样的。具体的期限,要参考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留,服,中,心,可,可以,依学位认证官网,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自,主,查,明,的,事,实,等,作,出,复,核,决,定,,并,并,并,通,知,申,求语人。
第四十九条规定,若申请人对留服中心所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那么其能够向留服中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除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外,不改变相关决定。
第六章 关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讲的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指的是申请人在认证申请时,违反本办法以及服务协议,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在复核过程中也是如此这般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所供应的虚假材料(信息),具备处在下列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状况,且须明确此情形为:
在未获得颁发的国(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情况下,提供伪造的证书,或者提供变造的证书,又或者是买卖证书,这里所说的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那些情形 。
虚假提供护照,虚假提供通行证,虚假提供旅行证,虚假提供其他身份证件,虚假提供出入境记录等,以此影响对其个人身份信息的判断,以此影响对其真实学习过程的判断。
针对第五十二条提出规定,若申请人在提交材料之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这类行为,那么留服中心就应当出具不予认证通知单,于该不予认证通知单里告知具体的事由,告知依据,告知处理决定,除此以外,还要告知申请人能够提起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若申请人对于没有给予认证的结果存在不一样的看法,能够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联的具体内容,去提起再次审核的申请。
从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起(包含该日)开始计算,若申请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在此复核期间会暂时不进行公示;要是申请人提起复核申请的时候,其状态已经处于被公示的情况,那么在复核期间不会停止公示,留服中心能够依据复核得出的结果,来决定是维持原定处理还是停止进行相关处理。
对于第五十四条而言,倘若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那种行为,那么留服中心应当于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开始计算(这一天包括在了计算范围内),到第11个工作日的时候,把申请人列入公示名单。从被列入公示名单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1年的时间是公示期;要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情节属于严重这种情况,那么从被列入公示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时间是公示期。在公示期这个时间段内,留服中心暂时不会受理申请人所提出的任何认证申请,不过申请人当时正在办理的其他申请是除外的,是不受此限制的。公示期结束之后,留存服务中心能够受理那个人的认证申请状况,然而只是在依据调查核实所要求的情况下,才会去进行延长认证有效时期的操作。
申请人在认证结果作出时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致使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产生,且存在提供多项虚假材料(信息)或者多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情况,那么留服中心就此做出决定,可将公示期延长 1 至 2 年,并且会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存在前款所述状况,怀疑构成严重违法或者犯罪的,则留服中心理应移送相关部门,同时需要配合调查 。
第五十六条,留服中心,在中国留学网公布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信息)的相关状况,于网上服务大厅也进行公示,并且留存公示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 公示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可以包括:
(一)姓名、出生日期、认证结果编号;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公示期满日;
(四)留服中心认为应当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规定,留服中心需要及时地对公示信息进行更新,要是公示信息存在不准确的情况,或者属于应当予以删除的范畴,那么留服中心应当在确认之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对其予以变更,。
申请人若满足下列条件当中的任何一个,留服中心在进行查证核实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之内停止公示,此为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 。
(一)公示期届满;
(二)申请人死亡,其亲友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
提供充分的证明,来表明对于他人冒名申请认证这件事是不知情的,不应该去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所带来的后果 。
(四)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停止公示;
(五)依职能或者依申请发现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是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嗣后其发生了变化,这时,已不存在处理的必要性了。
(七)情形并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情节严重的那种学位认证官网,申请人积极主动去进行纠正,并且消除了不良影响,经过留服中心认定,已经不存在处理的必要了。
第六十条规定,若申请人所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行为不算作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其能够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以停止公示,并且还要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留服中心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包含此日)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然后通知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当中提到的实名认证,就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依据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这类国家认证资源,所给出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
本办法称呼为实人认证,所指情形是,国家移民管理局予以提供的,关于对出入境证件拥有者的人像信息一致性的核验 。
本办法当中所讲的所属国(地),其代表的是,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行政归属的那个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它们进行注册登记所坐落的那个国家或者地区;而所在国(地)指的是,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处的那个国家或者地区。
第六十二条,留服中心持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职权,且会依据认证工作的需求开展补充工作以及作出说明 。
有一条规定是第六十三条哦,此办法开始实行的时间是2023年01月28日呢,那就是叫《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会如此施行啦 。
《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废止,《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申请,在本办法生效之时,处于尚未完结的状态,或者尚处于复核期,对于这类申请,适用原认证办法,不过,存在除外情况,即适用本办法对申请人更具有利性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