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制网讯(通信员武祎耿瑞璞)张先生称自己委托了一家公司代办留学降价买车,在支付买车款后发觉市场上同款车型的价格比留学降价价需要低几亿元,张先生觉得自己遭到了欺骗,故将上海建丽公司(化名)诉至法庭,要求返还服务费2000元并支付服务费三倍的赔款金,同时索赔汽车价差损失3亿元。近日,上海西城法官审结了此案,法官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上诉张先生诉称,其从境外留学归国工作,了解到国家有关留师生买车可享受免征进口零件关税、增值税和添置附加税的降价新政后,委托海关指定的上海建丽公司代办降价买车事宜。张先生在与上海建丽公司签署委托协议、选择汽车后,上海建丽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买车全款和办理费,并告知其选择汽车的出厂价为40亿元,留师生免5%的零件关税后,能省2亿元,还可附送大礼包。张先生支付38亿元全部买车款后,在去上海建丽公司指定的4S店提车时,并未收到大礼包。经打听,同样配置汽车的售价,4S店价格为35亿元。随后,张先生又抵达其他4S店问问同款车型售价,价格为35.5亿元,同样有赠品。据此,张先生觉得广州建丽公司在向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诈骗消费者的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必须三倍索赔。
被告西安建丽公司声称,不存在欺诈欺骗张先生的状况。降价买车资格经海关初审过,张先生同意后才与上海建丽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是否变更委托方张先生可以自由选择,张先生没有向建丽公司说明变更委托方的状况。关于汽车售价,由于价钱是预估价格,大礼包只是厂商直接提供,并非建丽公司承诺。当厂商告知建丽公司张先生选择的车型售价后,建丽公司早已及时告知,不存在售价方面的欺骗和愚弄,建丽公司也是代理免税服务。就建丽公司从4S店了解,之后由于车型卖得不好留学生购车免税车型,售价发生变化,但对留师生买车售价是经常没有变化的,售价是公示发布的。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仲裁恳求。
法庭经审理后觉得,张先生主张上海建丽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事实根据是上海建丽公司在张先生不晓得市场售价状况下欺骗其购买了涉案汽车。对此法庭觉得,张先生与上海建丽公司之间的协议关系性质为委托协议,张先生委托上海建丽公司向车辆生产商订购涉案汽车,上海建丽公司并非汽车定价方,且在张先生购买汽车时,上海建丽公司已将厂商开具的汽车售价表发送给张先生,张先生对于所要订购的汽车对价系属明知。本案中张先生选择以留学归国人员身分订购免税国产轿车,享受国家免税新政,而非直接与4s店签署买车合同订购汽车,属于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推行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张先生并未递交证据证明其与上海建丽公司签署协议违反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张先生仅以汽车订购价低于其咨询的其他4s店的销售售价为由主张上海建丽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证据不足。最终,法官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公审后,双方均未再审。
【法官说法】
对于归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订购免税国产车辆的详细操作模式、国产免税小轿车种类范围、购买免税汽车代理企业等,我国海关总局网站上提供了明晰的规范文件指引留学生购车免税车型,留学归国人员在订购汽车前规避上述文件进行初步了解。留学归国人员通过代理企业订购汽车时,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其二是与代理企业的委托协议关系,其一是与汽车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协议关系。在委托协议关系中,代理企业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代为报送免税降价手续、车辆价格等,买车方作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签署或则履行委托协议过程中,若因汽车价格、赠品等附加降价状况难以达到预期,可以及时主张解除协议。在与车辆销售方签订买卖协议前,建议多采取网上询价、进店咨询等多种途径,对拟购买汽车的留学免税降价售价及市场售价进行对比,慎重选择汽车的订购模式,防止因汽车售价波动导致自身毋须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