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护士首次注册在省卫生局还是市卫生局

执业护士2021-04-16 22:46:53网络

根据2008年5月12日实施的新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各省市不一样,湖南省“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及管理工作。”,所以长沙市应该在市卫生局,你可以先打市卫生局电话问一下。
  附: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附后)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与程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审批机关
  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及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审批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由其所在或拟执业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即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准。
  二、注册申请
  (一)执业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9)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集体将本单位申请人材料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员一览表》(见附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省部直及市州三级医院直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开出受理通知单。
  (2)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注册和不予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延续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相关电子信息,集体向其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延续注册和不予延续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注册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申请人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四)重新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按执业注册规定提供材料;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2、办理程序
  (1)拟执业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
  (2)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重新注册和不予重新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审批、严把准入关。护士执业注册是一项法定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管理,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程序明确,规范护理执业活动,促进护理队伍建设,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二)加强护士执业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部直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设备,健全管理体系,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工作。
  (三) 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各种表格,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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