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354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留学方案2025-09-25 17:14:35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4 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于2001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管理旅行社安排中国公民到国外旅行的事务,保护去国外旅游的人和负责组织这种旅游的公司的正当权利,特制定这个规则。

第二项 规定前往海外游览的所在国,需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中央机构共同拟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核准,再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宣告。

个人或组织不可以安排中国公民前往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以外的国家旅游;若要组织中国公民前往这些国家参与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短期专项旅游,必须获得国家旅游行政部门的许可。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想要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向省一级的旅游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一级的旅游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要在三十天内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话,会报送给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如果审核不通过,就要用书面形式告诉申请人,并且解释清楚不批准的原因。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准许旅行社开展海外旅游服务,必须依据行业整体规划与科学分布的原则。

没有得到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出国旅游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不可以自行开展相关活动,也不得借由工作交流、学术调研、专业学习等名义进行变相经营。

第五条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公开具有国际旅游组织资格的旅行机构(后文称组织方)的清单,同时告知国家相关行政单位。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前一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成果、出境旅游目的地的拓展状况以及出境旅游的进步态势,于每年二月底之前制定本年度安排出国旅游人员数量的总体计划,并将该计划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

省级、自治区的旅游管理部门,依据各组团机构上一年度组织入境游的成果、业务水平和服务状况,遵循公平合理、公正透明、公开进行的标准,每年三月份之前,确定各组团机构本年度安排出国游的团队数量。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需要监视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团队游外出的年度数量分配,以及团队组织公民出境游的实际状况。

第七条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作《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体信息卡》(简称《信息卡》),当公布本年度出境旅游指标时,按次序分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授予各组织旅行社。

组织机构需依据批准的海外旅行人数来安排旅行团体,并需填写《名单表》。旅行者与领队初次或再次离开国境时,都必须在《名单表》中登记,审核通过后的《名单表》不允许增加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准备四份,分别为:供出境边防检查使用的版本,供入境边防检查使用的版本,供旅游行政部门审核使用的版本,供旅行社留存使用的版本。

组织机构需遵循相关规范,在旅行团体离开国境、进入国境期间,以及旅行团体入境之后,将《名单表》分别递交给相关机构进行核查、保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去组团社申请出国旅游相关事宜;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旅游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先申请并获得护照,之后再进行出国旅游相关事宜的办理。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必须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考核,才能获得领队资格证明。

领队带团过程中,必须佩戴领队证,同时要遵守本规定,还要遵循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相关条例。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在进出边境时,需要配合边防检查人员核查证件资料,包括旅行证件、入境许可和官方登记表。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许可,旅行团体能够前往旅游国家申请美国签证,并依据当地政策申请签证或许可,或者享受免签待遇。

旅游团体在出国前若已安排好各小组入境事宜,组织机构需提前向边境口岸管理机构或省级行政区公安边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旅游团体出国之后,假如遭遇无法抗拒的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状况,确实需要分成几批返回国内,带队的人应该马上告知组织旅游的公司,那个公司又应该立刻向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机关或者省级边防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对游客承诺的海外旅游项目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申请美国签证,不允许存在欺诈行为,售卖价格不能低于实际开销。

第十三条 组织出境旅游的公司,需要跟游客签订正式的旅游协议,协议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旅游协议需载明出行时段、游览安排、费用标准、饮食住宿、出行方式以及违背承诺的相应处理办法等细节。该协议由组织方和参与者双方各保存一份文本。

第十四条 组团机构需依照旅游协议规定的标准,向旅行者提供相应服务。

组织机构必须确保其供应的项目满足维护旅行者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的标准;针对可能对旅行者生命构成威胁的状况,必须向旅行者提供确切的解释和清晰的提醒,同时实施可行的办法,以避免危险的出现。

第十五条 组织旅客出国旅行,必须挑选在接待国合法成立且信誉良好的旅游机构,即境外合作单位,与该机构签订正式协议,才能授权其负责相关服务安排。

第十六条 组织旅行团体及团队负责人应责令国外合作方依照事先商定的行程安排游览活动,并责令其不得安排涉及不正当关系、博彩、毒品性质的内容或存在风险的行为,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减少游览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与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

接待机构违背组织方及其旅行团导游先前规定的需求时,组织方及其旅行团导游理应加以阻止。

第十七条 旅游团队领队需要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提醒其他相关要点,同时要维护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以及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人在游客旅行游览期间,必须就可能危害游客生命安全的事项,向游客提供确切信息和充分提醒留学之路,同时依照组团方的指示,实施有效办法,避免危险情况出现。

旅游团队若在海外遭遇意外状况和安全隐患,带队者须即刻向组织方和该国驻华使领馆通报,组织方亦需迅速向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及公安机构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允许和境外的接待机构、导游以及为游客售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商家合谋误导、强迫游客购买,不允许向境外的接待机构、导游及其他为游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索取好处费、额外报酬或者接受他们的财物。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需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规,要尊重当地的风俗,还要听从旅游队伍负责人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滞留海外的旅客,领队需立刻向组织方和当地我国外交机构通报,组织方也应及时向公安及旅游管理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组织方有责任提供配合。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若对组织旅行单位或旅行团负责人有违背本规则的行为,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如果组团单位或其委托的外国接待单位违反约定,导致旅游者的正当权利受损,组团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向旅游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若组团社出现以下状况,旅游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其办理出国旅游业务,若情节恶劣,则取消其从事出国旅游业务的资质: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伪造的旅游信息进行欺骗,骗取个人出境所需文件,或安排他人离开本国。

(六)由中央政府旅行管理机构指明的,扰乱中国民众海外观光安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若不遵守第四条条款,未经许可私自从事或假借商务、调研、学习名义变相开展出国旅游服务,旅游管理部门将勒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至五倍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若不遵守第十条要求,不安排专门导游带领旅游团,旅游管理部门会要求其纠正,同时处以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罚款,还可能暂停其带团出国旅游的资格;如果屡次不安排专门导游,会取消其带团出国旅游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若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向旅游者呈现不实服务内容或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实施惩处。

第二十九条 组织旅行或团队带队的机构或人员若违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既未向旅行者提供确切信息并发出清晰提醒,也未实施避免危险的措施,那么由旅行管理部门要求其纠正,并予以告诫;若情形恶劣,将暂停该机构出国旅行业务的经营许可,同时处以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罚金,对于团队带队者,可以暂缓发放直至收回其带队资格;一旦导致人员伤亡事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需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若不遵守第十六条要求,未责令境外接待单位不得安排涉及色情、赌博、毒品性质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禁止其随意更改旅游计划、减少旅游内容、迫使或变相迫使旅游者参与需要额外付费的项目,又或者在境外接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时未加以制止的,旅游管理部门将对组团社处以该旅游团队收取费用的两倍至五倍罚款,并暂时取消其组织出国旅游的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则暂扣其领队证书;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取消组团社的出国旅游业务资格,并吊销旅游团队领队的领队证书。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若触犯第二十条的禁令,与境外接待机构、当地向导及为游客售卖商品或服务的单位合谋,采用蒙蔽手段或强迫游客购物,又或者向境外接待机构、导游及其他为游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索取中介费、提成费或收受贿赂,旅游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没收所索要的中介费、提成费或所收受的贿赂,并处以所索要的中介费、提成费或所收受贿赂金额两倍至五倍的罚金;若情节恶劣,还应吊销其领队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若有旅游者违背第二十二条,在境外逗留不返,领队未及时向组团社及当地使领馆通报,或组团社未及时向相关机构汇报,旅游行政单位将予以告诫,可暂扣领队资格证,亦可暂停组团社的出国旅游业务许可。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本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执行。1997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核准,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于1997年7月1日颁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临时办法》随即失效。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