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2014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大会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大会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第二十条更改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妇一方或则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三)双方均为回国华侨,或则来本省移居不满6年的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市民,只有一个孙辈在大陆移居的;“(四)离婚夫妻,离婚前生育孙辈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离婚夫妇;“(五)婚前不育,夫妇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领养一个孙辈的;“(六)第一个孙辈为残障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妇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障军人,一级至三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孙辈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男孩的;“(九)女方到男方家落户且男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妇,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仅适用男方姊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妇只生育一个男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男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男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村民委员会,其市民未享受城镇市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细则中有关农户的规定;早已享受城镇市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两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细则中有关农户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更改,重新公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200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通过依据2004年6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次大会《关于更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大会《关于更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据2014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大会《关于更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该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举措,控制人口数目,提升人口素养。鼓励公民晚育晚婚、少生优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第四条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与降低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商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该给与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规行为的举报应该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该给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的人员,应该给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订与施行第九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人口发展规划第一考试网,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施行方案应该规定控制人口数目、加强孕婴保健、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的举措。第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建计划生育办公室,选装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居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举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酬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推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该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员工作人员,具体承当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商会应该组织群众举办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施行方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渐增强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贫苦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以重点扶植。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该组织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中学应该举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点的适当方法,有计划地举办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则性健康教育。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则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未婚育龄人员签署计划生育协议。
计划生育协议应该明晰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毁约责任,可以设定毁约金。计划生育协议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订。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施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妇双方在推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妇一方或则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三)双方均为回国华侨,或则来本省移居不满6年的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市民,只有一个孙辈在大陆移居的;(四)离婚夫妇,离婚前生育孙辈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离婚夫妇;(五)婚前不育,夫妇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领养一个孙辈的;(六)第一个孙辈为残障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妇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障军人,一级至三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孙辈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男孩的;(九)女方到男方家落户且男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妇,只生育一个孙辈的(仅适用男方姊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妇只生育一个男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男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男孩的。
居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村民委员会,其市民未享受城镇市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细则中有关农户的规定;早已享受城镇市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两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细则中有关农户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第二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违背《安徽省严禁非医学须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中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新生儿死亡的;(三)自报孕妇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妇,在怀孕内应该到夫妇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则村民委员会申领妊娠登记,免费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代办生育登记。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则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领取。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孙辈的夫妇,应该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带双方所在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则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须要进行病残儿鉴别的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则其他基层组织应该及时将生育证领取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四条严禁下述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妇关系生育孙辈的;(二)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第二十五条收留孙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留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借领养、代养名义违背本细则规定生育孙辈。严禁以送养、寄养形式违背本细则规定再生育孙辈。第二十六条施行以避孕为主的绝育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绝育举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向育龄夫妇介绍常用避孕方式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指导公民选择适宜自身的避孕绝育技巧。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妇应该自觉落实避孕绝育举措,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绝育情况检测。倡导已生育孙辈的夫妇选择长效避孕举措。防治和降低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妊娠的,应该及时中止妊娠。不得冒充别人或则组织别人冒名顶替出席孕情检测、计划生育放疗、病残儿鉴别、手术并发症鉴别,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推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席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妇,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给以保障;未出席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当。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领取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检测、放置和取出宫内绝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测、计划生育放疗并发症的治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第二十九条严禁歧视、遗弃、虐待女童。严禁歧视、虐待生育女童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严禁歧视违背本细则规定生育的孙辈。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合理配置、综合借助卫生资源,构建完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路,并将其列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未婚育龄妇女举办孕情检测、随访服务工作,承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构建完善婚后保健、孕预产期保健制度,避免或则降低出生缺陷,提升出生婴孩健康水平。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举办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测、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婴儿保健等婚后保健和孕预产期保健服务。第三十三条避孕绝育放疗及恢复生育放疗,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放疗条件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放疗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三十四条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则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觉孕妇未领到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则生育证的,应该及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则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