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根据东方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的全日制本科普通大学。新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 学院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联航经济区长安镇阳山路2号。 学院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资格。 2014年,招收本科专业31个。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4年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各专业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局(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以下要求,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重点,德智体素质综合测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7个专业入学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 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要求90分以上;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要求50分以上。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算,并按各省份普通高考实际单科英语总分折算。
当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限额时,按照高考总成绩排序。 如果英语成绩合格的学生不足,英语单科录取线将适当降低(按5分递减),直至名额满为止。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对于规定“学校不得录取专业”的《指导意见》,要求考生不要填写该表。
第九条 招生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采取计算机化远程在线录取的方式。 入院时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条 学院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加分、减分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的本期招生控制线以上学生招生情况,向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调取考生档案。地区)的比例不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105%。 。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 入学的考生之间没有分数差异。 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考生。 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根据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 录取:当考生成绩不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提交专业调整,学院将考生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的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为2014级浙江省平行志愿考入我院的新生设立奖学金:普通本科高考成绩文理科前五名的新生当年考入我校将获得一次性奖学金。 新生入学奖金2000元。
第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2023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录取分数线(2023-2024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申请平行志愿录取我校的,保证录取并满足第一专业选择:
(一)高中阶段(高中入学当年9月1日至高中毕业当年6月6日,下同)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他们的勇敢行动和优秀的思想道德事迹。
(二)高中阶段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全国总决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三)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生计算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者高中教育阶段的生产活动; 集体项目获奖者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四)除“三模三电”、定向越野比赛外,参加过高中阶段体育比赛的,按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颁发证书、浙江省民宗委、浙江省公安厅 根据该部门、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江省高考委〔2010〕5号)规定,考生统考总成绩加10分。
第十五条 参加新课程改革的考生,其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当取得满意成绩。 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学生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应为及格及以上。
第五章 入学审查、费用及奖励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录取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收费制度。 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每学年开始时,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预收学费,即会计、财务管理、审计、金融专业学费为每学年21600元/生年; 税务、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为19600元/生。 ·学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9000元/生·学年; 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 申请东方学院的学生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东方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近10项。 每年评选一次,获奖率超过50%。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东方学院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网站同时公布: 、招生主页或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0571—。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院街18号)2023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录取分数线(2023-2024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邮政编码:。
招生邮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