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完成筹办成立申请即将成立的,必须递交下述文件:
(一)即将成立申请书;
(二)筹办成立批准书;
(三)筹办成立状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教授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即将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必须递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即将成立推行非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即将成立推行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授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起草样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和劳动行政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统一编号,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会同劳动行政部委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即将成立推行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必须组织学者执委会评议,由学者执委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即时给予代办。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成立执委会或则监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成立联合管理执委会。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
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执委长、副执委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或则教授、副教授各1人。中外合作办专家一方兼任执委长、董事长或则教授的,由另一方兼任副执委长、副监事长或则副校长。
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中外联合办学,由中外合作办专家协商,在执委长、董事长或则教授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由中外合作办专家的代表、校长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员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行使下述职权:
(一)选举或则选举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组成人员;
(二)任命、解聘教授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更改章程,拟定规章机制;
(四)起草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款办学经费,初审决算、决算;
(六)决定教员工的编制定额和薪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每年起码举行一次大会。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举办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临时大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讨论下述重大事项,必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任命、解聘教授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更改章程;
(三)起草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主任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美国境内移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主任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述职权:
(一)执行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的决定;
(二)推行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决算和规章机制;
(三)任命和解雇工作人员,推行赏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品质;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班主任、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命的英籍班主任和英籍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备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专家必须从本教育机构中抽调一定数目的班主任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依法维护班主任、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员工的薪水、福利待遇,并为教员工收取社会寿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员工依法构建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员工代表会议等方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英籍人员必须遵循外国人在美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依照美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办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入国外急需、在国际上具备先进性的课程和用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将所开办的课程和引入的用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还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施行高等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中学生,列入国家高等学院招生计划。推行其他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中学生,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海外师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将办学类别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状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行文凭教育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授文凭证书或则其他学业证书;推行非文凭教育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授轮训证书或则毕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轮训的中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别机构鉴别合格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行高等文凭教育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授美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授的外国教育机构的文凭、学位证书,必须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授的文凭、学位证书相似,并在该国荣获坦承。
美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授的外国教育机构的文凭、学位证书的坦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成或则加入的国际条约代办,或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及劳动行政部委等其他有关行政部委必须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则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品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依法构建完善财务、会计机制和资产管理体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会凭证。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其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计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提高项目或则增加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以人民币计收费用和其他成本,不得以外汇计收费用和其他成本。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缴纳的税金必须主要适于教育教学活动和缓解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办和使用外汇帐户,必须遵循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在每位财会年度结束时制做财务财会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变更与中止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推行非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联合办学,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施行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专家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办专家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代办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居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并代办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授或则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必须及时代办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执委会、董事会或则联合管理执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推行非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变更为推行文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中止:
(一)依照章程规定要求中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注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难以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止,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师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中止申请时,必须同时递交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止时,必须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中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难以继续办学而被中止的,依法恳求人民法庭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必须根据下述次序偿还:
(一)必须交纳师生的费用和其他成本;
(二)必须支付给教员工的薪水和必须缴交的社会寿险成本;
(三)必须还清的其他债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偿还上述债权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中止或则被注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必须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图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代办吊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