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人事网 (案例分析)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优先执行调查核实检察

雅思2024-05-09 16:38:34佚名

【关键词】

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优先调查核实检察建议

【案件基本事实】

陕西省岚高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高县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成立并注册。2017年底以来,多起涉及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于债务人已进入法院诉讼及执行程序。 2018年1月1日,岚高县某公司33名员工以公司被2015年以来拖欠工资,请求裁决。 岚皋县某公司拖欠工资、报酬。 岚高县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制作了33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除员工夏某刚、朱某丁外,其他31名员工于2018年3月12日至4月8日先后向岚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计0.04元。 法院对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作出了分配方案,确定工人工资得到补偿的比例为100%。 2018年6月28日,法院以现金支付、受款人签名、录像等方式向岚高县某公司员工支付执行金。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线索来源: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向某辉与岚皋县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件时,向某辉向法院举报称,他在向法院执行局收取执行款时,他在街上发现了“棒棒”()。 当地对散工的称呼)以岚皋县某公司员工名义领取“工资”执行金。

检察机关调取了岚皋县某公司与该公司33名员工之间集体劳动报酬纠纷仲裁案件信息。 经查明,劳动仲裁申请均于2018年1月1日提出,且多份劳动仲裁申请上申请人的签名、笔迹一致; 委托书称,公司33名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共同委托公司会计彭某珍代表劳动仲裁机构,但仅有两名员工代表签署确认委托意向,未有其他员工签字; 调解依据为岚高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某富、会计师彭某珍于2018年2月1日签字确认并加盖岚高县某公司公章的员工工资单; 没有调解过程记录,所有调解协议均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过程中,双方并未就工资数额问题发生实质性对抗。 经查,2017年底,曾某福指使会计彭某珍为岚皋县某公司编制员工工资单,并以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存在违法违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 2018年1月1日,该公司会计彭某珍向岚高县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称“付某明、张某飞等33名员工全权委托彭某珍处理与某公司员工的工资纠纷”。岚皋县的公司。” 付某明、张某飞作为委托人代表签署了委托书。同年2月1日,曾某福、彭某珍向岚高县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经两人签字确认的员工工资清单。仲裁员李某平在办理该案时,出具了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劳动报酬纠纷仲裁依据的工资表,显示兰高县某公司拖欠33名员工工资共计1万元。岚高县仲裁委员会出具的33份劳动仲裁调解书,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审查,其中14份属于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其中3份是虚增工资:曾某的工资。经仲裁、调解确认,某福、彭某珍、付明明的工资远高于工资表中注明的工资;三人是双倍计算的“拖欠”工资。 金额:李某芳、曾某然、季某良是岚皋县一家农民合作社租用的店面的电商工作人员。 该专业合作社与岚皋县某公司实行员工共享。 员工在店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由合作社支付,但岚皋县某企业明知上述情况,仍将这部分工资金额计入未支付工资金额,存在重复计算; 其余8名申请人均非岚高县某公司员工,其中卢某军等5人也非岚高县某公司员工。 该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的情况,袁华华、杨某勇、郭某伟三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另查明,案外人向某军(岚皋县某公司股东)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数额为由,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实情况,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劳动仲裁、调解程序。 核实员工人数和实际拖欠工资金额的信函。 岚皋县人民法院以(2018)陕0925执一5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监督意见 2020年8月21日,岚高县人民检察院向岚高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和检察建议。 法院认为,法院执行的岚皋县某公司与曾某福、彭某珍等14人签订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属于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依法不予执行。 建议法院重新审查涉案14件执行裁定书,重新审查(2018)陕0925执一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查明的事实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岚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岚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公告:建议局督促岚高县仲裁委员会审查本案,纠正和完善劳动仲裁调解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 鉴于曾某福涉嫌虚假诉讼、岚高县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检察机关将相关线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委员会。

监督结果 2020年11月27日岚皋人事网,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925号执行监督第1至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认为涉案劳动仲裁调解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内容,裁定撤销法院对岚皋县某公司与曾某福、彭某珍等14人的仲裁调解书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等,撤销岚高县仲裁委员会出具的14份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并启动执行逆转程序,强制追回已下达的执行款。

2020年9月22日,岚高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曾某福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6月22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5日,岚高县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书面回复。 2021年10月25日,岚高县纪委对仲裁员李某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开除处分。

县法院、公安局牵头,县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

【典型含义】

(一)要加强对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工资主张优先保障的原则。 公司清算程序中岚皋人事网,职工工资优先支付普通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员工工资优先偿还债权人; 在执行程序上,首先追求劳动报酬。 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优先保护,一些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达到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的事实。报酬,申请劳动仲裁,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取得仲裁文件。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时,应当加强对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的审查。

(二)注重综合运用监管手段英语作文,对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问题进行全面监管。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同时也要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化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以一案督办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职能优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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