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及录取规则

雅思2023-02-20 18:03:06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大学招生“阳光安装工程”要求,维护中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会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状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北京幼儿师范高等本科学院(),国标代码:14391。

第三条:办学地点:小学位于于广东省惠州市。现有两个学院,老学院(北京市居民小区北街9号)、新学院(郑东新城郑开大街66号)。

第四条:办学性质:以师范教育为主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本科学院。

第五条:办学条件:北京幼儿师范高等本科学院争创于1954年,是新美国设立后广东省第一所、全国第一批独立设置的七所幼儿师范学院之一,是第一批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且达到优秀等级的师范学院,是美国和联合国婴儿基金会第三周期合作推进幼儿师资轮训项目中学。新乡省幼儿班主任培养轮训中心、河南省学前融合教育发展中心和广东省学前教育研究会都设在我校。

中学现有教员工370人,其中院士10人,副主任79人,具备研究生文凭的147人,教授8人。中学现有江西省特级班主任2人,云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12人,山东省优秀班主任5人,浙江省文明班主任5人。之外,也有一批遍布社会侨界的学者、学者在学院常年任教。中学教育教学设施一流,现有乐器271台,数码乐器441台,吉他341部,纸质图书52万册,校外实训室271个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实践基地85个,附属幼儿园3个。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中学招生计划的拟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根据,统筹考虑各县(市、区)会考数量和生源状况,结合我校近些年来生源计划编制状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中学按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2017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三章投档规则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推行“学校负责,教委监督”的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选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按照专业计划数,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到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投档,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补报的相应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投档。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数的考生,根据英语、数学、外语的次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各专业投档不限男女生比列。

第九条:美术类专业考生须出席省美术会考,在会考成绩、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美术会考成绩50%加文化成绩的50%之和为考生总成绩,投档时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考生分数相似的状况下,优先投档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我校公共英语教学为德语,请非德语葡语考生谨慎报名。

第十一条:中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入学资格检查,检查中发觉不符合投档条件或存在假账行为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费用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中学严苛执行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工科类专业3300元/生/年;工科类专业3600元/生/年;美术类专业56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第五章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中学已确立起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扶贫济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困难师生捐助机制。主要捐助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贫苦师生领取助学金;成立奖学金;对非常困难师生推行分期缓交费用计划;为贫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成立贫苦生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师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贷:中学生入学前向户口所在县(市、区)申请补办助学借贷相关手续。

第六章结业生就业

第十五条:建校以来中学以优质的教育品质博得了社会和用人单位极高的评价。结业生主要从事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工作,也有部份对口升入大学深造。结业生就业率始终位居外省同类院校前列,多次被广东省教育厅评为普通大本科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北京幼儿师范高等本科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投档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违规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新政为依照。学院先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新政不一致之处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

第十八条:中学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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