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棚户区改建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推进棚户区改建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棚户区改建工作力度,全面加快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茶场)、国有农垦(农场)棚户区改建,2013年改建各种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建470万户以上,为推动新一轮棚户区改建开了好局。但也要听到,目前仍有部份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别,棚户区改建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建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棚户区改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棚户区改建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透待整修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分辨轻重缓急,结合须要与可能,根据竭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施行。各地区要在摸透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建立2015—2017年棚户区改建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划入改建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建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优先整修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急切的棚户区。市级人民政府仍未审批棚户区改建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建立2015—2017年棚户区改建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推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市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须要,在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棚户区改建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形成活须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市区整修和尚城新区建设,促进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借助,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茶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建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送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建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新村的城市公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新村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棚户区改建推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市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施行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建涉及集体农地征收的,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求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市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市、县发展变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构建棚户区改建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改善服务形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责令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着力加大对棚户区改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给以查获。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行红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动深化住宅产业化。全面实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生制,加强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掌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已入住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编制棚户区改建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新村的规划设计条件应该明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补办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无法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按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初验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投入使用。
新建安置住房新村要及时划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新村没有施行物管管理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管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推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新政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棚户区改建规划与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建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宗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回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建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建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依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推行地块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建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宗地。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确定棚户区改建区域全部拟供应地块的开发硬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晰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竞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农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建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农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建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施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市、县人民政府要着力加强棚户区整修资金投入,落实好税金免除新政。市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建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茶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建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建。中央继续加强对棚户区改建的补贴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以倾斜。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转债制度,加强对棚户区改建的支持。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建行创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建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建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个贷条件的棚户区改建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建项目,国家开发建行的房贷与项目资本息可在年度内环比例到位。对经过清除整治符合条件的市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施行的棚户区改建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与个贷支持。与棚户区改建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建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与信贷支持。各地要构建完善个贷还清保障机制,确保还贷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动转债创新,支持承当棚户区改建项目的企业发行转债,优化棚户区改建转债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建项目利润转债;与开发性金融新政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建范围;适当放宽企业转债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小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建。通过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营运棚户区改建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植新政方面对各种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完善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建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布署,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早筹谋2015—2017年棚户区改建工作。各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建负总责,要加大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建工作目标责任考评,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狠抓组织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强化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建立相关政策举措。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建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确切剖析新政举措,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气氛,共同推动棚户区改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