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办法有哪些?——北京市学院

雅思2023-10-26 09:17:07佚名

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中学办学特色优势,推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中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中推行辅修专业教育,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大专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中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分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由中学发给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应是校本部具有招生资格的、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故此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专科专业。相关大学要按照专业特性和要求,比照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专科人才培养方案,拟定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中学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除依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程、方向课程以及实践环节。大学可依照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结业论文(设计)学分,总学分40学分左右,不高于30学分。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低于1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依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报考修读辅修专业的中学生数超过30人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假期或双休日。中学生数多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创办大学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由创办大学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创办大学主要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聘任任课班主任,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创办申请、开办资格初审、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领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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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中学生,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四川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二)知法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四)达到相关知识、能力的要求(由辅修专业开设大学负责考评);

(五)主修专业杂费已按规定缴清;

(六)中学生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的核心课程不得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所在大学负责初审)。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的中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申请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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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创办大学公布下学年开办辅修专业教育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中学生可先进行网路报考。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修读的中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主修专业所在大学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初审、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订意见后,由主修专业所在大学汇总并转交创办辅修专业的相关大学。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由创办辅修专业的大学对申请修读中学生进行考评,并将通过考评、准予修读的中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创办大学负责通知中学生缴纳杂费、教材费和代办听课证等相关工作,保证中学生顺利修读。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设大学负责实施。中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学籍由中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大学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中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评)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除执行《福建师范学院普通本本科中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施行条例》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中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创办大学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华东师范大学辅修网,可予免修。

(二)中学生可以提早或延迟修读若干课程,但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中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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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评)工作应严格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施行。

(五)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评)安排出现冲突时,中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设大学提出缓考申请,由创办大学另行安排考试(考评)时间。

(六)中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评)不及格的,可以出席重考,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需重修的中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创办大学提出书面申请,并代办相关手续。

(七)开设大学必须单独构建修读中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创办大学将课程成绩档案报送中学档案馆存档。

(八)未申领修读手续而出席听课和考试(考评)者,成绩无效。

(九)中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获得的学分,可抵主修专业通识教育必修课的学分(不含“体育艺术与审美体验”模块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分)。

(十)中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每修完1学分可在中学生素养学年综合考核的当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0.1分。

(十一)中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最长修业期限截止主修专业结业后一年。

(十二)中学生具有以下情形者,其辅修资格手动终止。

1.中学生因转学(含手动转学)或遭到解雇学籍等处分引起主修专业学籍失去的;

2.中学生从主修专业转专业至辅修专业的。

第十五条中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中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学院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后,到创办大学、主修大学和教务处申领相关手续。

五、证书领取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修读中学生符合下述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结业证书华东师范大学辅修网,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由中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经初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中学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无法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累计获得20学分以上(含)的,由中学发给辅修证明。

第十七条中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后,可在学信网查询到辅修信息(网址:),中学生获得辅修学位证书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查询到辅修学位信息(网址:)。中学生能够以辅修专业出席就业(如报名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等),以各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新政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教育推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文、理、工科和体育类专业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人民币,艺术类专业每学分150元人民币。免修的课程不收费,重修杂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中学生应在开学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创办大学开具的交费通知单(或报表),到财务处收取当学年杂费和教材费(也可通过交行手动扣款),再凭交款支票到创办大学代办入学手续,开设大学要对已交费的中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注册。

第二十条中途退出修读的,早已开课的课程杂费不予返还,未开课的课程杂费可以返还。退修中学生可以持主修大学、辅修大学和教务处共同出具的《福建师范学院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及原交费收据到财务处申领退货手续。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未能结业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的中学生其杂费不予返还。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辅修招生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施行办法(试行)》(闽师教〔2013〕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福州中学创办辅修专业教育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施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学院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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