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引言条款有何特殊性?常见样式及起草审查要点介绍

托福2025-08-26 16:05:38佚名

引言部分的规定,跟合同里其他条款比起来,有个别的地方不太一样。

本文着重阐述相关规定的标准格式,说明开篇段落的基本写法,同时强调编写和审核此类内容时需要关注的关键点。

鉴于、引言条款的含义

合同首部常见表述:

示例1:

鉴于:

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署了《××合同》,该合同被称为“原合同”。

2.因××,甲乙双方拟以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订。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对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示例2:

该支付机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经营资质,而该金融机构则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单位,为了共同进步并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经过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就电子支付合作的相关事项制定了以下协议。

示例3: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帮互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沟通,就彼此合作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以下条款,双方需要共同遵守。

示例4:

鉴于条款起草要点_补充协议英文_引言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甲乙双方依照《民法典》合同部分、《广告法》以及相关法规,经过公平自主沟通,就广告宣传合作达成此协议。

为便于讨论,现将上述表述分为两类:

引言部分就是前面示例三和示例四所展示的内容,在某些书籍里,"引言"这个名称也被称作"前言"。

2.鉴于条款。即上面示例1、2。

其实,示例1、2的鉴于条款中的最后一句就是 “引言条款”。

鉴于条款的要点

关于条款是否具备正式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目前尚存疑问和争议

根据规定,这个条款最初源自英文文本,主要说明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所以在跨国协议中较为普遍,国内协议里偶尔也能见到。

我国现行法规没有针对“鉴于条款”设立单独条款,实际操作中主要指协议主体内容之前的若干说明性文字,但排除了标题和当事人信息,这些文字有时称作导语或开场白,通常在文字开头加上“鉴于”二字。鉴于条款并非协议必须包含的部分,相当数量的协议中看不到这类条款。

在现行国内法律框架下,条款是否具备等同于合同主体部分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按照通常国际通行做法,鉴于部分对于签约各方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审理或争议解决场合,审判官或仲裁者若依照国际通行做法来评判鉴于部分的法律地位,便或许会认定该部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中确有判例确认鉴于条款的效力,例如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二审中的判决,还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君:

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之间发生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进入第二审程序【(2017)青民终33号】,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称作甲方,韩某玥、韩某兰则被称为乙方,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开头说明:甲方是森鑫会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相关工程和建筑已经通过建设单位、消防机构的检查,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管理的资金和条件,现在双方经过商议,决定由乙方租赁甲方提供的会所二楼和三楼场地及设备,用于开展商业服务。[]

一审法庭审理后确认,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清楚注明该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已经建设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单位验收合格,森鑫公司本应向韩某玥、韩某兰提供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租赁物品,也就是适合韩某玥、韩某兰开展商业活动的条件,同时应当完成租赁物品的初步消防安全检查,韩某玥、韩某兰则负责室内装修的后续消防安全验收,然而直到本案开庭时,森鑫公司仍未完成初步消防安全检查;韩某玥、韩某兰虽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备了二次装修的设计方案,但对于所租赁的物品是否通过初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未履行应有的关注责任,也未及时与森鑫公司协商沟通,就进入室内进行装修并使用租赁房屋,并且在未获取天骄KTV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开展经营业务,因此遭到文体局处罚和停止营业,被公安机构要求限期改正,被消防机构处以罚款,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森鑫公司承担首要责任,韩某玥、韩某兰承担次要责任,合同终止所引致的相关损失,双方需依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划分承担。

引言条款法律效力分析_鉴于条款起草要点_补充协议英文

森鑫企业提出申诉,指出《租赁合同》开头的部分仅是引言性质的内容,并非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不具有对签约双方的约束作用。

二审法庭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共同意愿的体现,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尤其是合同开头的条款是整个契约的纲领,只有纲领里基本原则和核心事项的明确,才能形成具体条款的约定。所以,合同开头的条款属于合同的整体框架,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鲁民三终字第158号】,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联集团)作为许可方,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郑百文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初始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要点:首先,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即第xxx号“三联”服务商标)的合法权利所有者;其次,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最大股东,长期以来对郑百文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合同首部“鉴于”部分第一条款清晰界定了合同核心内容,具体为第xxx号“三联”商标的运用权。第二条款则阐述了缔结合同的缘由与宗旨,说明三联集团作为郑百文公司的控股股东,一直对其经营给予大力扶持。郑百文公司无代价取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根本原因在于三联集团旨在通过控股与支持,促进郑百文公司的发展。同样地,“三联”商标无代价移交给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前提是三联集团对该公司有控制权。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份被法院强制处置,且失去最大股东身份时,相关合同中“鉴于”部分第二点的条件便不再成立,合同目标也无法达成。所以,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给予其他方,这种做法没有问题。三联商社主张三联集团不得把“三联”商标移转给其他方,而应转给三联商社的诉讼主张,既无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支撑。

三联商社提出申诉,指出涉案协议的“前言”部分,系对协议参与方身份及权利义务的描述,如同导语、开篇,乃协议等文书撰写的惯用格式,并非协议的附加条款,对协议各方无实质性的限制作用。

二审法庭认定,双方争论的核心议题是:三联集团有无义务无偿将“三联”商标让渡给三联商社。而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读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前述”部分,也就是“三联集团身为郑百文公司最大出资方”这一表述,是否构成合同附加的条款。二审法庭确认,须把“三联集团为郑百文公司的主要出资方”当作相关协议的附加条款,三联集团名下的股份遭到拍卖,导致其不再是三联商社的首席股东,三联集团将带有“三联”字样的商标权移交给非关联方,这一行为并无不妥,将“三联集团作为郑百文公司的首要控股股东”看作是相关协议中的前提条件,更契合协议的表面表述以及协议的宗旨与背景,这样的裁决更加符合诚信与公正的基本准则。

从争议解决方式考量,依据自身利益确实能够积极争取认定相关协议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存在成功的机会。但从合同订立审核层面出发,考虑到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应在协议签署前设法完善相关内容,以防止产生无谓的纠纷。

条款在合同理解及事实核对时或可提供帮助,其效用体现为:

(1)用于解释合同目的

说明合同含义,就是说明合约文本,若其中文字或某项条款存在两种理解,需选用最契合合约宗旨的说明方式。说明合约时,必须符合双方期望达成的目标,倘若双方表达意愿的文本内容彼此冲突或含糊不清,应借助说明使其清晰,从而契合双方期望达成的目标。这类条款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揭示合同订立的真实意图,对于准确理解合同目的十分关键,也有助于深入探究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

合同的目标,涉及《民法典》第563条中提及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同时关联到《民法典》第584条中说明的“明确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鉴于条款中载明的事实可起到确认事实的作用

由于协议条款经常用来说明本协议签署前各方已经达成的合同内容,属于客观描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陈述事实方面,此类条款还发挥着如下作用:

若某方在合同开场白里提供了虚假信息,足以动摇合同缔结的根基,另一方能够据此理由指控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进而向法院申请废除该协议。

b. 倘若合同内容涉及标的物的实际特征、所有权情况,尤其是缺陷问题,并且有明确说明,通常可以看作是有效的告知。

引言条款法律效力分析_补充协议英文_鉴于条款起草要点

c.鉴于条款中叙述的背景事实可以成为合同情势变更的依据。

要指出的是,在此情形下,条款的性质是起补充作用的,并非主要依据,与普通合同中的正式条款不同。通常,条款用来陈述背景情况是恰当的,但由于其内容本身有局限,无法像合同里的承诺与担保条款、违约后果等条款那样补充协议英文,起到直接明确的效果。

3.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

根据条款的拟定与审核关键在于“条款的法律地位值得商榷”这一核心观点。合同拟定与审核的根本意图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未来产生纠纷,所以不适合用“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引言句”来陈述关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条款的拟定与审核要点涵盖:

在订立协议时,不应该在开头部分明确列出详细的双方责任事项,特别是那些核心的责任事项。

所指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既包括当事人各自的权利、责任条款,也涵盖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目的(尤其是具体应用场景)、合同标的等要素。如果鉴于条款里包含这些内容,就需要移入合同主体部分,或者在合同主体部分对这些内容做更清晰的约定。

当事人若在协议条款中涉及关键信息的告知,且这些信息关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那么这些内容应被纳入正式合同文本,可以归入声明与保证部分。

鉴于条款能够说明合同意图和背景情况,不过这种效果比较隐晦,也不够清晰。当合同意图(或标的物的应用情形、具体要求)比较特殊时,最好在合同主体部分单独写清楚(比如着重说明交货时间、使用条件等)。如果碰到合同终止、预期收益补偿这类问题,应该努力明确终止的依据、预期收益补偿的界限和计算方法,不能单凭鉴于条款来界定。

合同条款里或许会提及标的物,不过,要是涉及标的物的关键特性、所有权归属或缺陷情况等关键信息,就必须移到合同主体部分的标的条款里,进行详细阐述。

例如下列鉴于条款:

鉴于:

甲方作为××高速公路的承建主体,依据××以及相关规划性文件,具备出租该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的正当权利。

乙方为一家具备成品油零售资格的商家,有意租赁××高速公路所有路段上的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目的是建造加油站,甲方则同意将这高速公路所有路段的加油站站点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使用。

就相关加油站站点租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必须认识到前述两项条款具有关键作用。站在对方角度,由于规定允许不进行变更。不过,关于第一项,需要在协议主体部分设立“甲方声明与承诺”条款,明确“甲方证实具备批文且拥有出租资质”,同时需思考若声明不实可能引发的违约后果。在租赁条款方面,需要明确指出所租赁的是整个加油站网络的所有站点,并且在违约责任部分详细说明;同时,必须清晰界定加油站的地理位置和具体数量,并且规定甲方不得将任何站点转租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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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合同拟定与核查的层面来看,为了防止纠纷,完全可以认定“开场陈述部分没有约束力”。换言之,所有关键事项,都应当写入合同主体条款里面。

合同若无特殊情形需说明补充协议英文,可省略开场白部分;即便设有开场白,从条款安排方面看,其文字宜精炼。

通常情况下,鉴于部分对于这种情形很有用: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后,已经订立了若干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书时,有必要在本协议开头加以交代。譬如订立抵押合同之际,可以在鉴于部分提及主合同的相关状况。即便如此,此类信息也完全可以置于合同主体部分加以表述。

因为条款里不适合单独列出定义和说明部分,那样会使鉴于条款变得过于繁琐,不过像“甲方、乙方在×年×月×日签署了《××合同》(简称为原合同)”这类简写是允许的。

关于引言条款

1.引言条款的构成

如果进一步拆分,可以发现,实务中的引言条款大致有4个部分:

引言条款的构成

这段文字是开头部分最复杂的部分,只是没有“鉴于”这一项而已。实际上,开头部分可以很简单,比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签订了这份合同。

按本文推荐的体例,签约时间与签约地点不放在引言部分。

2.引言条款多数情况下是一句套话,只需简单的一两句话即可

缺少导语,标题与合同主体部分直接衔接正文条款,这种编排方式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但会显得不够严谨和周全,加入引言部分更为恰当。

如果是比较详细规范的合同,则引言条款也可以相应详细一些。

3.如果有“针对事项”,则应当简练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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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业务事宜,不必在此处填写项目内容,因为合同主体部分已有详细说明起步网校,这样可避免当事人重复录入信息。

4.有的合同会直接将引言作为合同第一条

依照本篇倡导的规范(亦是普遍遵循的准则),须将导言部分置于契约核心条款的上游位置。

5.引言中可以不写法律依据,如果有,应与合同适用的法律相符

通常而言,只需要在引言部分提及《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或者完全省略法律基础。

通常情况下,非涉及外交关系的契约,是否清楚列出法律基础,并不关乎法律的具体执行方式。司法部门及仲裁单位,会参照契约的性质,以及其中规定的责任与权利,自行决定采用相应的法规条文。

少数情况下有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的。如果双方明确不是劳动关系,就不应该用“按照《劳动法》”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而应当用“按照《民法典》”。

当事人打算不适用某些法律于本合同,那么法律依据部分就无需包含这些法律。不过,若该合同实质上属于这些法律的管辖范畴,即便没有明确列出,这些法律依然可能被适用。

影视作品当中物品的显性展示,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被明确定义为广告行为,相关方对此也不希望按照广告法来约束,因此在协议开头部分,不适合加入提及《民法典》与《广告法》的条款,这样会引发潜在的法律问题,应该将《广告法》或是其他相关广告性法规的名称删除掉。

文中注释及说明:

吕立山、江宪胜所著《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相关内容见该书第68页。

《民法典》第563条明确指出: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时,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作关系,具体情况包括,当遭遇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导致合同宗旨无法达成;或者某一方在合同到期前,通过言语或实际行动清楚展示将不会履行核心义务;又或者某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关键任务,即便经过提醒,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改正;再者,某一方拖延履行责任,或是做出其他违背约定的行为,以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最后,还包括法律所列举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存在的义务为对象的非固定期限协议,参与者能够随时终止协议,不过必须在适当时间以前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第584条有明确说明:如果一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者完成的责任不符合规定,导致另一方受损,那么赔偿的金额应该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包含合同正常执行后能得到的收益;不过,这个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想到的或者应该想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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