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推进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各地各单位派遣的各类学习交流人员持续增加,包括实习、培训、研修人员等,以及各类培训班、讲习班学员等。为强化经费使用监管,经相关机构商议,现制定此管理办法。
公费派出的短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三个月以内,有服装补助费,按照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补助费标准来发放。
伙食开销的处理方式不同,若由对方直接供应餐食则另计,其余情况均采用固定额度支付。在境外实习,若天数不超过六十天,依照临时出国人员伙食开销的固定额度拨付;若实习天数超过六十天,从第六十一天起,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开销固定额度的八成拨付。
住宿开销:若非对方安排住处,需租住公寓或选择一般旅店,报销金额须在临时出国人员住宿开销限额之内,按实际花费进行报销。
在外国实习培训的人员,在国外的日子里,每天可以拿到五美元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这笔钱用来支付日常开销和公共杂费,不论在哪个国家。另外,个人买的学习用品、资料费,还有社交活动的开销,这些都不再给予报销。
收到的赠予的零花钱、生活支持金,飞机票和住宿费返款以及公共资金收益等需要全部上缴,不允许挪用或私自分配。个人得到的劳务报酬,可以由组织和个人共同分享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详细方案和分配比例由各个部门自行决定,并报送财政部门存档。
二、公费派出的长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若出国实习培训时长超过三个月,则被视为长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其境外费用支出规范及管理措施需遵循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助我国获得的贷款、援助以及联合国相关组织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的捐赠,所派遣的实习培训人员,应依照长期和短期公费派遣的实习培训费用标准执行。
四、接受资助的海外实习学员1.若对方给予资金支持、补贴或生活补助,这些资助通常由个人支配,用于海外期间的花销,此时机构不再承担个人购置衣物、餐饮、日常开销以及办公杂费、住处、城际交通和医疗保障等开销;若对方支付国际往返机票,机构也不再承担相关费用。个人在出国前已领取上述款项的,应予以退还。
若对方支付的费用无法覆盖所述开销,则需依照公费派遣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缺口应由单位承担补足。
赴日研修人员的日本方面资助准则与管理费用拨取,依然依照原国务院引进海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引办发[1992]17号)《关于推行〈赴日研修人员日本资助准则及管理费用拨取等事务的临时办法〉的通告》施行。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财政部,针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具体状况,确定出国实习培训团队的集体开销中,培训费用的构成标准,该标准涵盖授课酬金、场地租赁成本、医疗保障费用、出行交通支出以及通讯邮费等各项内容。
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各民主党派组织、各类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公费安排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其所有相关费用均需遵循本项规定执行;国有企业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可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发布的(84)财外字第583号《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85)财外字第615号《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失效。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