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规定宣战权属国会,总统却有不宣而战权力?

加拿大2025-10-13 09:05:31佚名

美国总统就职_美国总统战争权_林肯总司令条款

发动战争的权力不公开宣布。依照宪法,决定战争的权利在议会手中。然而,美国历史上实施的二百多次军事行动里,议会仅对两次世界大战正式宣告过战争。其余行动,例如五十年代的朝鲜冲突、六十年代的印支冲突、一九七五年针对哥伦比亚的行动、一九八三年对格林纳达的行动,都是总统凭借行政权力单独实施的。这表明国会依法拥有发动战争的决定权,但总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未经授权采取军事行动。林肯首次运用最高统帅条款,并将其与国会相关程序相融合,为总统的军事行动构建了法律基础。林肯因封锁港口遭到抨击的普赖兹案里,格里尔法官明确指出:境外冲突引发战事时,国家元首应对危机无需等待立法机构批准,哪怕涉及州份叛乱,也可将其看作是已然宣示的武装对抗;在平定叛变过程中,最高行政官需依据冲突状况判定,确定应对紧急事态所需武装力量的规模;战事未必需要双方公开宣告美国总统就职,国家首脑有义务为维护国土安全而果断行事。进入二十世纪后美国总统就职,有人觉得战事界限变得模糊不清,难以分辨敌我,不分前后方,也不分邻邦与对手,这进一步为加强总统的军事指挥权提供了理由。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休斯曾直言:宪法就是为战争而制定的,任何阻碍战争成功的举动都不被容许,国家的存续才是根本,总统的抉择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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