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1) 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2) 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 主要内容包括: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 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 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 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 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 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 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 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4)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 章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5) 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属于对政府社会公共事业投人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 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人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的实际。
(6) 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 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
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 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 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 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