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计划
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须要公费出国留学,为强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抽调方法和年度抽调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5年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形式在全省选拔各种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
二、选派类型
1.初级研究专家
2.访问专家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详细抽调类型、资助年限及捐助模式等依据相关项目要求确定。具体状况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项目手册》。
三、选派学科
为更密切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抽调工作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重点捐助七大学科、专业领域,即:通讯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详细学科及专业请查询《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手册》。
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领域的人员报送国家留学基金。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备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养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备学成归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高等高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即将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中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海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归国后工作通常须满三年方可重新申请国家留学基金捐助。
(3)具备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身心健康(须附县级以上诊所出示的复查证明)。
(5)英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详细要求请见《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英语条件要求及有关状况说明》。
2.申请详细出国留学项目的,应符合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详细条件。
五、申请方法
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报送条件的美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
1.国家留学基金足额捐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依照“个人申请,学者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投档”的方法进行选拔,并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初审等事宜。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请上国家留学网()查询。
申请者应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私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备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者、学者出示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式样);
(4)工作简历;
(5)得奖证书打印件(若无可不附);
(6)国内单位约请信打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分证、职称证书、最高文凭、学位证书打印件;
(8)英语水平证明打印件(若无可不附);
(9)复查表原件;
(10)有关项目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国留学学者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学者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详细请见附件四《关于打算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打印件四份)。递交材料时,须按规定收取报考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详细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至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
2.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有关合作项目依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者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投档”的形式进行选拔,由各有关单位按项目要求统一组织报送并递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部份项目如大学基础课任课班主任出国研修项目、俄罗斯美术类项目等,留学基金委将委托有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详细项目请查阅附件五《通过受理机构申请项目一览表》)。
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部份项目的选调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发布并将选调通告发至有关单位,在此之前暂不受理申请。详细申请方法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项目手册》。
六、评审、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精确、规范等。
(2)受理机构将于2005年3月15近日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3)按照“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投档”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按项目要求组织同行学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学者评审意见确定拟投档人员名单。
(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5年7月31近日通过“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曝光国家留学基金足额捐助项目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投档人员名单,并将有关投档材料(《录取通告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及《出国留学人员必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被投档人员所在单位。被投档人员的留学资格到2007年末有效。逾期未抽调者,留学资格将手动取消。
其他项目的评审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发布,投档通告亦同时邮寄申请人所在单位。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录取方法将按照项目要求另行安排。投档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站上发布并同时通告有关单位。
七、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
1.所有以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形式抽调的留学人员应当履行按期归国服务的义务。
2.被投档的留学人员抽调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并补办公证等事宜。合同书明晰规定接受捐助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年限、按期归国及归国工作起码三年等规定内容。
3.为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备经济清偿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按照合同的要求,被投档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代办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总额按照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型、留学时限和抵达留学的国别确定,总额标准一至四亿元不等。出国租期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缴纳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归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公费出国留学,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追缴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按期归国服务义务或违背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应承当毁约赔付责任,向留学基金委还清相应的出国留学学费并支付规定的毁约金。对按规定须赔款全部留学学费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收取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付和支付全部捐助费用的不脚部分及毁约金。如不按规定赔款,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当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荣获国家留学基金捐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荣获捐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捐助”。
八、派出及管理
1.为保证被投档人员出国前英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抽调前,须先向留学基金委递交英语合格证明和外方约请信打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初审并出示同意增派的信函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苏州冬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代办护照等抽调手续。
2.被投档人员应遵循国家留学基金捐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的有关约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华使(领)馆的管理。
3.荣获国家留学基金捐助的留学人员抽调后,其在国外原工作单位的薪资、待遇等,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起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