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要求,为使招生工作更加规范,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新生质量,同时维护大学与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具体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正式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为北外;英文正式名称为 ,简称为BFSU。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 该机构系国家举办、教育部直接管辖的正规高等院校,为全国重点大学之一,同时也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对于在指定时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将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凭证;若满足学校学位授予的特定要求,则给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的学位证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了本科招生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招生事务进行咨询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组建本科招生工作专门小组,负责拟定全校的本科招生办法,商议决定关键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学生贝语网校,不分文理科。学校依据自身办学能力,同时参考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和考生素质等要素,制定本科分省分专业的招生方案,详细计划、考试科目及各专业报考条件需上报教育部审核,之后由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于众。
学校为招生预留的名额不会超过招生总名额的百分之一,在动用这些预留名额时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必须依照集体商议、公平合理、挑选优秀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统考录取情况,同时处理分数相同的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按照教育部每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坚持“机会均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择优入学”的标准,在各省市招生管理单位统筹安排下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有意报名参加此项招生的考生,需要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考核。考生的普通高考总成绩,必须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批次的省份,则需要达到特殊类型招生的最低标准线。有关综合评价招生的详细规定,请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2024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中的具体说明。
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当年的录取方案和考生数量,来设定录取分数线划定标准。
在采用顺序志愿的录取阶段,高校调取档案的额度通常不会超过本年度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指标总数的一倍二分之一。
在采用平行志愿的录取阶段,每批次的投档比率通常不会超出该年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名额的百分之105。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设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的考生,要依据政策加分进行投档,投档时依据考生的实际考试分数进行择优录取。一个考生如果同时满足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能选取其中分值最高的那项,并且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相应的分数都不适用于那些没有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相同考试成绩时,优先选择有政策加分的人选,没有政策加分的,按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分数排序还是一样,学校会动用预留名额录取
学校录取时,会参考各省考生的志愿填报情况,依据实际考试分数,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其他专业志愿。如果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若同意调剂,将根据实际考试分数,被分配到尚未招满名额的专业;如果考生不同意调剂,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环节,当首名申请者数量不够时,可以招收非首名申请者。如果申请者愿意接受专业调整,就依据实际考试分数从高到低挑选,直到招满名额。如果符合条件但非首名申请者数量依然不够,就要进行征集申请。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规范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原则》及相关增补要求实施。
依据院校学科特色,倘若存在语言表达困难、嗓音问题或口腔构造异常,以及耳部、鼻部、喉部病症等情况,且这些状况干扰了语言能力或导致听力受限,应审慎考虑是否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在招收外语类专业的过程中,英语专业和翻译(外交外事高级翻译)专业,仅允许将英语作为全国统一高考外语科目的考生报名。其余外语专业对报考者的外语语种没有具体要求,不过学生进入大学后,第二外语科目统一设置为英语。
本校非外语学科的学生公共外语课程统一使用英语,部分专业课程也采用英语进行教学,全体学生需要遵循学校的教学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特性决定,除考生本省招生考试机构不举办高考外语口语测评的区外,其余报考本校外语学科的考生,包括保送生和综合评价批次,均需进行外语口语测试,并且测试结果必须达标。外语口试的安排以及口试项目与评分标准,均由考生各自省份的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来执行,我们学校将不再另行举办外语口试以及专业面试环节。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名额与报考人数一比一的比例,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工作。如果出现考生被退回的情况,那么超出招生计划范围的考生将根据投档分数高低依次进行补充录取。
学校与相关大学合作开设联合学位项目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进行跨校教育,第三年学生集中到合作院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投档至本校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必须满足招生专业在该省公布的各项条件,依照该省高考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送学生、综合评估、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级、内地新疆班级、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国家专项以及港澳台联合考试等招生事务依照教育部相关准则和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说明开展。
第五章 其他
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经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准,本校本科教育各专业的费用标准如下:外国语言文学类学科每学年收取六千元,其余学科每学年收取五千元。来自华侨、港澳同胞及台湾省的学生,其费用依据相关部门的指引执行。本校依据学生宿舍的差异,收取不同的住宿费用,每学年介于七百五十元到一千二百元之间。
新生入学后,需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范开展入学资格审核,审核未达标准者,将依照招生工作相关规范予以处置。
学校各个专业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本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有关奖学金和资助的各项规定,请访问本校学生管理部门的网页。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址: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
咨询电话:
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
学校没有聘请任何中介单位或个人执行招生辅导和录取任务,不接受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开支。对于冒用学校名义从事违法招生宣传等行为的第三方,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学校先前涉及招生事务的各项要求与条款,凡是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