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4329号
原告方(被告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街六号的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思鹏,男性,是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信芳,为女性,出生于1981年8月3日,民族为汉族,现居于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与被告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争议一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427号民事判决结果不满,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接收案件后,依法组建合议庭开展审理工作。目前本案已全部审结完毕。
新东方学校提出上诉申请,要求取消之前的判决结果,另作裁决不予支持李信芳的诉讼要求,并且诉讼开支需由李信芳承担,理由如下:培训费用的收取是按照新东方学校提供的培训时间来计算的,就是以每个课时为单位来收费的。新东方学校已经实际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服务,李信芳应该根据实际接受的培训时间来支付费用,无权再要求退还已经实际执行过的费用。李信芳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来证实新东方学校有过保证分数的许诺,而《一鸣高考全日制冲刺方案》(简称为《冲刺方案》)中所设定的学习目标,只能看作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推测,并非既定事实。在李信芳亲笔签名的学员守则里,特别指明了新东方学校不会做出保证分数的承诺,李信芳本人理应遵守这一规定。高考分数的获得,会受到许多不同条件的制约,不能轻易地把责任推给新东方学校。该考生的高考分数比前一年增长了49分,这表明新东方学校实际上对其高考成绩产生了促进作用。
李信芳表示认可一审的裁决结果,其具体回应如下:新东方学校未能实现合同中承诺的服务项目,这一点可以通过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付兴海教师的通话得到有力证实,通话内容揭示了该机构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既定的教学计划无法有效执行,招生部门、管理层以及授课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极为混乱。新东方学校在收取学员费用之后,教学工作便流于形式化的出勤记录,未能确保应有的教学水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要求,新东方学校收取了一年期的巨额服务费,合同中未明确教学质量标准贝语网校,仅以课时作为收费基准,无法反映服务实质内容,构成违规行为北京新东方学校,同时,新东方学校收取全年费用,也违背了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三个月以上学费的指示。《冲刺方案》与录音资料表明,新东方学校在推广过程中,始终把能否进入大学当作衡量教学成效的标准,而普通本科院校只是基本门槛,“211”类高校才是他们着力追求的目标,李信芳之所以选择新东方学校最顶尖、费用最贵的课程,并支付了66.7万元高昂的学费,正是因为该校承诺保证录取结果,确保学员顺利过关。《冲刺方案》是长风学校根据考生状况后拟定的发展规划,其观点与李信芳协作规划学习安排缺乏根据。长风学校认为“教学方向”是学员志向、抱负、期望,属于文字上的狡辩。
李信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新东方学校,要求新东方学校退还其支付的学费,金额为元,并且要求新东方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信芳与李某某系姑侄关系。
2018年6月27日,新东方学校与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署了《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文件,其中明确:第二条规定学员所选课程方案为高考全科一对一班,正常课时为320小时,每课时费用425元,另外赠送30小时课时,合计总课时350小时,整体培训费用为某个数额,优惠额度为12750元,最终实际收取金额为某个数额,该课程的教学周期是从2018年7月1日持续到2019年6月31日结束。十、涉及退费事宜,优能一对一部将依照既定课程收费标准处理,首先会从应退还金额中扣除已完成学习部分的费用,退款金额的确定遵循学员最初选报课程时的定价方案:退还金额等于实际收取的款项减去已参与学习的小时数,再减去这些小时数中包含的免费课时数,最后乘以每小时的收费标准,若学员在不同年级间切换上课,申请退款时将依据其实际所在年级的小时数对应费用标准来计算。当学习时间不足四十小时时,不会有课时作为奖励,如果报名时已经获得课时奖励,退款时会根据实际参与学习的时间来发放相应课时,而且这些赠送的课时不能用来抵扣现金费用,办理退款需要特别申请并经过审批,退款办理过程的时间安排如下: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刷银行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学生,退款操作大约需要三十天部门于7月1日整体提升年级标准,从此日期开始,学员报名或参与课程将依照新年级的费用标准执行。此外,为维护学员正当权益并坚守诚信理念,优能一对一中心不会做出保分保证。报名的课时、未使用的课时以及可退费的课时,都不能转交给其他学员进行学习。
同日,新东方学校同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署了《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文件,其中明确:第二条规定学员所选课程方案为高三全日制班,报名课时共计1340小时,另赠送130小时课时,合计总课时1470小时;培训整体费用为元。五、退款规则:首先,若参与全日制课程套餐的课时已达标,则按套餐标准收费退款;其次,若未达标或未在规定时段安排的课时,将按常规一对一标准收费退款;再次,退款金额计算方式为:实际支付金额减去已上N周全日制费用,再减去剩余课时减去赠送课时后乘以对应年级单价的结果;最后,实际报名后的退款,均需依照报名时的价格体系执行。……办理退款必须经过额外申请和审批,具体办理时间因缴费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使用网银、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卡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学员,退款办理周期大约需要三十天左右,具体时间可能存在浮动。六、其他事项说明:2、为了坚守诚信经营理念,优能一对一教学中心不会做出任何保成绩的承诺。……报名时段、尚余时间、退款额度,不可让其他学习者加以利用。
一审法庭审理期间,李信芳就其诉讼请求补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首先,提供了新东方教育机构的听课凭证以及李信芳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编号×××的银行交易记录,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并已支付了全年培训费用,总额为元;凭证上显示:学员称谓为李某某,授课场所位于海龙大厦个性化学习中心六层一对一教室1至20号区域;银行记录表明,李信芳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和6月27日向新东方教育机构划转了元和元;其次,提交了新东方教育机构编制的《冲刺方案》文本,用以证实该机构存在不实的营销宣传行为;该方案具体内容为:致一鸣姑姑,本次拟定的方案涵盖了一年期的学习规划、半年期的学习规划以及三个月期的学习优化计划。这个计划为期十二个月,包含五十四个星期,采用全天候在校模式进行,目的是确保能保住本科学历,同时力争进入211类别的大学,表现优异!!另外,付兴海老师与新东方教育集团有工作关联,这一点有微信沟通记录作为佐证,相关截图可以说明问题;经过核实,新东方教育集团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想要证明的事项表示确认;对于第二份证据,该机构承认其真实性,但不同意它所要证明的内容;而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意图,新东方教育集团均予以接受。
新东方学校针对其提出的异议,向一审法庭递交了以下材料:语文课程的相关意见,物理课程的相关意见,英语课程的相关意见,数学课程的相关意见,化学课程的相关意见,这些材料证实了新东方学校为李信芳、李某某实施了超过六百场的课堂教学评价及辅导活动;学习顾问与家长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冲刺计划方案,这些材料表明新东方学校为李信芳、李某某提供了学业设计、日常监督、阶段性监督等支持;退款单据和详细清单,显示了2019年7月23日,新东方学校退还了李信芳未使用完的课程费用数额,李信芳对此未表示反对;通话的录音以及对话要点,说明新东方学校未曾做出过绝对的保证,未曾承诺保证分数。经过质询,李信芳承认证据1到8的确实性;对于证据9,她在庭审时没有表达看法,事后也没有再提交补充的质询意见。
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表示,一份名为《冲刺方案》的文件制定完成于2018年6月18日,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执行到位。李某某在2018年高考时取得374分,到了2019年高考则考了423分。
一审法院认定,依照法律设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李信芳与北京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违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需严格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合同履行期间,李信芳已经完成了缴纳学杂费的承诺,新东方学校也按照事先的协议为李某某提供了相应的教育服务。目前,双方的合同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新东方学校是否需要退还学杂费。针对这一点,本院的看法是:依据《冲刺方案》制定的背景及其中“确保本科录取,力争进入211类高校!!!”的表述涉及此方案的资料,此《冲刺计划》是导致双方建立教育培训协议关系及明确协议相关事项的关键要素。然而李某某最后的高考分数未达到《冲刺计划》中的预期,因此新东方学校应该退还对应费用。退还的具体数额,依据合同实际执行状况、李某某的高考分数,并且,由于高考分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审法庭经过审慎考量,最终裁定应退还的费用数额为元。李信芳主张新东方学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内容,现作出如下裁决,新东方学校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七天之内,将李信芳所缴纳的学费全额退还,至于李信芳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则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李信芳与该机构签署的关于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个性化辅导学员守则,以及关于北京新东方优能全日制辅导学员守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条款未违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执行,尽管李信芳以新东方学校承诺其侄子能通过高考为由,要求新东方学校退还所有学习费用的诉讼请求站不住脚,不过一审法庭在考虑《冲刺方案》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双方合同的实际执行状况、相关考生的高考分数等众多条件后,经过慎重裁决,判令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部分款项,这一判决非常合理,本院对此表示认可。
新东方学校的申诉请求缺乏依据,需要被否定;原先的审判结果应当被坚持;第一审法庭对于案件真相的把握准确无误,在法律应用方面也没有错误,需要被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文内容,最终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共计九千六百六十八元,这笔钱需要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