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开放学院2020年协议法精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协议承揽人的权力案情介绍:某超市(以下简称乙方)与某服饰厂(以下简称甲方)于4月初签署了便式领带定作协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样品,由甲方购料制做便式大衣500套。每套面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匹与乙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根据。甲方分3次交货,4月末交200套,5月末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乙方在6天内付款。4月末,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协议。但5月末,甲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外套,经乙方检验,发觉存在同一尺寸的外套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
2、不相符。于是,乙方要求甲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协议,甲方赔付乙方错过销售旺季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甲方则提出,该批西装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当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付损失。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觉甲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署了出口服饰加工协议,甲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饰中,故将制做便式外套的任务在未与乙方协商的情况下,私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剖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毁约责任?法律根据是哪些?2定作协议出售中要注意哪些问题?3此案怎么处理?解读:1此案中甲方负有毁约责任。其法律根据是协议法第253条。由于乙方与甲方签署的
3、是便式外套定作协议。从乙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甲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签订协议的;而甲方未同乙方协商,就私自出售定作协议,擅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外套的大部份工作任务,影响了外套的质量,使乙方利益破损。2定作协议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须要将协议中规定的主要工作出售给第二人的情形。在出售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出售一事除了与己相关,并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二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揽人赔付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协议。第二批大衣由甲方收回,其损失乙
4、方自行承当或与加工者共同承当。对乙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二十二、客运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下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货车上的进站员发觉甲、乙、丙3人没有购票,于是让其买票。两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购票,我们就可以把大家赶下车。”三人听后担心,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因为头上没带钱,恳求车辆把他带到某甲站。进站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天晚上1点,卖票员发觉顾客太多,早已超载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顾客。丁因为有急事,恳求上车,卖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员,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哪些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
5、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卖票员发觉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骤然把危险品领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卖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因为拥挤,王某把婴儿赵某挤得引产了。按照上述案情,回答下述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购票,卖票员能否把其赶下车?2因为丙头上没带钱,卖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何?3卖票员是否有权销毁乘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何?4对于赵某的堕胎,丁是否应负责?为何?5对于赵某的堕胎,卖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当责任?6对于赵某的堕胎,王某是否应当承当责任?7设进站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甲站的途
6、中,因为司机忽然制动致丙摔倒受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解读:1乘车人没购票,卖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买票。2合法。因其享受赶车的权力,就应承当付款购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殃及所有乘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堕胎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员运输,而强行上车,对导致并减缓引起赵某堕胎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堕胎,客运公司负毁约损害赔付责任。6对于赵某的堕胎,假如王某没有过失,王某将不承当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当。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二十三、委托开发协议技术成果归属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乙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甲方)于1999年10
7、月15日签署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发费由乙方支付,研发出的成果归乙方使用。4个月后,甲方研发成功,乙方按约定支付研发费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甲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乙方得悉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剖析:(1)我国协议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协议法?(3)依我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力归哪方所有?为何?(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力?解读: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施行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晰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施行该专利。”“研究开发人出售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力。2本案适用新协议法。由于协议法的实施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订立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协议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由于,协议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甲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
9、依协议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施行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出售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而,乙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二十四、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库房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亿元。双方商定:库房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拿走;2月15日赵某拿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觉得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下午才入库房,应该少付保管费250元。该库房拒绝降低保
10、管费,理由是库房已经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打算了地方有关合同法的案例,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库房无关。赵某觉得该库房坐落海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确切时间,该库房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库房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剖析:1赵某要求降低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何?2该库房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何?3该库房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解读: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是仓储协议,我国协议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协议自创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而诺成性协议,其创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
11、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即创立。若协议签署后,因存货人缘由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仍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按照我国协议法规定,对仓储协议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协议的规定。协议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协议,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库房显著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由于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份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库房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