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常见问题2024-05-09 15:23:15佚名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以外)、省级单位:

为使我省会计资格管理规范、合理、可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方面,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5 年 5 月 23 日

浙江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资格管理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2) ) 收银员; (三)审计; (四)资本和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会计; (七)财产、物资的接收、增减的会计处理; (八)总账; (九)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省会计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资质管理机构)。

1、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会计资质管理工作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负责杭州市省级和中央单位会计资质管理工作;

2、市级(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及中央、省级单位会计资质管理工作;

(三)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央和同级省、市单位会计资质管理工作;

四、外省及本省市、县(市、区)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单位和分支机构英语作文,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5、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职关系、雇佣关系,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级会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资质管理内部工作制度。 会计资格的受理确认和发证实行受理与审核岗位分离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 会计资格考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资格考试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造虚假账目,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资格考试的科目为:财务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资格考试的复习材料是财政部制定公布的《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专业(或学位)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自毕业之日起2年(含2年),免修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心算5级)。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业; (四)审计; (五)财务管理; (六)财务管理。

第十条 金融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各市(地级市)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组织; 各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五级珠算等级鉴定考试。

第十一条 金融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 珠算等级评定考试由省珠算协会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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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会计资格考试的考试办法和考试规则,并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纪律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会计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管理权限向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资格证书。

申领会计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免冠免冠证件照两张; (四)具有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台湾地区)和外国人的学历或学位必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批准会计资格证书申请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作出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 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决定不予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各级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对本辖区会计资格证书进行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 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不得涂改、转让会计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会计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

证书持有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鼓励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

取得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持会计资格证书和会计证书向单位所在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作品。 登记。 注册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并将会计资格证书报原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人员调动到同一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调动登记表,并持有会计资格。 转让单位出具的证明、会计工作证明、转让登记。

注册人员在不同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填写转移登记表,及时向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原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机构并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自办理转接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转接单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接登记表、会计工作证明到所在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接手续。转移单位位于。

未注册证书持有人在不同会计资格辖区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转移登记表,持会计资格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转移手续,并在90日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及转业登记表以及本单位颁发的会计工作证明,须到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业和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认证人员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更新认证人员的下列信息: (一)认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注册、变更、转移注册状况;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情况; (三)获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获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 (五)注册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持证人的学历或者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件、变更表和会计资格证书向主管机关报送。其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 该机构处理就业档案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申请会计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资格证书登记、变更、转让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样本。相关申请登记表文本等。地点公告。 相关申请登记表应当置于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并免费提供。 申请人也可以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并登记的会计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 (四)持证人员所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会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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