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管理海外教育经历认证事务,提升留学生服务水准,我们中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2018年1月公布)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现在正式公布,并从今天起执行。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里,申请人要签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已经同时进行了更新。
特此通知。
2023年1月28日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规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流程,执行留学方针,推动教育跨国合作,承担社会义务,满足个人继续深造、求职、参加考试等目标,维护个人正当权利,依据国内法律文件、政策要求及国际公约、协议,拟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也就是简称的“认证”,是指留服中心按照个人提交的申请,依据本办法与相关协议,对海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其与我国对应学历学位的关联性等,进行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审核与说明的工作。
这里的人,是指从国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人,他们用自己的名字,单独去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
这份办法里提到的海外学历证明(简称“证明”)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章、政策规定,以及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还有证明所属国(地)的相关法律等所界定的大学学位证明、学习经历证明,或者具备学位作用的各类学习凭证。
留服中心遵循公平双方同意的准则,与申请人缔结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的契约,此契约简称为“服务协议”。
第三条 留服中心举办认证工作,必须完整执行党的教育政策,保障国家教育自主权,保护国家学历学位规范,执行人才兴盛方略,响应国家教育发展蓝图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推动教育国际合作,提升我国教育世界地位,遵循“欢迎留学,激励归国,进出便利,贡献才能”的留学政策,推动国际人才培育和中外教育互动学习。
第四条 留服中心举办资格审核工作,务必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及各项要求,依照国家层面的指导方针,依照不偏不倚、有理有据的立场,依照严谨有序、条理清晰的专业手段。
第五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制定认证标准时,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和规定为支撑,以我国签署的双边及多边协议、协定等具有协议性质的文献为准绳,以国内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体系、资格标准与品质维护体系为根基,同时顾及各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多样性。
第六条 留服中心在举办认证工作以外,不会为申请人产生额外的责任与权益,也不对申请人如何运用认证结果负责。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不真实、不合法、无效、不完整或错误的材料
因信息问题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负责。若证书颁发单位、教育机构或第三方验证组织提供不实信息导致认证结果受影响,在留服中心履行了审核和查证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应责任,但需立即进行更正。
第七条 申请认证需恪守法规条文,包括本办法及各项附属规定,并签署协议书,秉持诚实守信精神;须向留服中心递交真实合法且完备精准的资料;应用认证信息须合规合理。
第八条 如果申请人于认证或复审阶段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留服中心有权将此情况公布于众,并在特定时段内中止向其提供认证相关业务。
第九条 留服中心必须依照法律保护申请人个人资料。如果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因执行公务需要,依法向留服中心索取个人资料,留服中心有义务配合提供。
第十条 留服中心能够采纳外界所给的资讯或者消息,以此改善服务品质,提升认证水准。
第十一条 留服中心在实施认证项目时,能够面向国家机关、公司机构等群体提供专业建议,同时会适时向社会公开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资讯。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资讯),以及国留中心在核验或复查环节获取的各类资料(资讯),均属国留中心财产,由国留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本人需要到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递交认证申请;未成年人若要提交申请,必须用书面形式委托法定代理人来办理认证。
申请人需要认真阅读并签署服务条款,明确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了解违反约定的处罚,以及提交不实信息将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申请人需用书面形式同意服务中心使用个人相关资料,并准许服务中心向发证单位、教育机构或第三方验证组织查询认证相关情况;同时申请人也要书面同意发证单位、教育机构或第三方验证组织向服务中心通报核查详情、相关记载及必要文件。
服务机构需在契约条款里详尽说明,申请人若申请资质认证时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的违约后果,以及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留服中心采用单一证书对应单一认证的规则。若申请人需要认证两份或以上证书,需递交与证书数量相等的认证申请材料。当一份证书中包含多个学位时,申请人应针对该证书整体提交认证申请,留服中心将只出具一份认证结论。
第十五条 留服中心借助网络平台公布需要提交的认证材料目录。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准备并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申请人一旦递交认证申请,就不可更改已提交的材料,也不能调整申请信息或者撤销该申请。
如果留服中心觉得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资料不够齐全、存在欠缺或不够清晰,他们有权请求申请者在七个工作小时之内进行解释或者提供额外文件来证实。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资料需与证书上登记的内容相符。若因申请人个人情况变动或证书授予单位登记失误等特殊状况造成资料不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权请求申请人提供解释或额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需完成身份确认环节,包括信息比对、真实姓名验证和本人身份核实等步骤;在特殊情况下,服务中心有权请求其补充提供其他验证材料的结果,例如指纹采集、笔迹检验、全程影音记录等。
第十八条 留服中心一旦接到认证申请,就需马上给申请人发放确认书,书中说明如何了解认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若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留服中心须接受其资格验证请求:申请人已获得国外院校的学位证书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申请人提交了所有必需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留服中心有未结案的认证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有效。
提交的证书属于该办法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海外学历证明文件,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三)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四)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五)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接到资格审核请求后,留学管理机构确认出现以下状况的,须向申请人发放不予接受文书,同时阐述缘由:
(一)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第二种情况包括,申请认证时提交的外语培训或者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明文件;
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进修人员与访问学者的科研工作履历,以及博士后的科研经历材料。
(四)申请认证外国大学或境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预备课程学历证明文件
(五)申请认定国外的头衔,以及没有对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类学历证明,
(六)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认证的证书不属于前述条款所界定的海外学历文件;它涵盖了一些特殊情况。
(八)申请人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九)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出现以下状况之一,即便没有相关证书,只要能够证明确实接受过学习训练并且已经拿到了国外的学历或学位,就可以带着有关的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认证手续;服务中心在查证后确认事实清楚,就可以接受这个申请。
(一)遗失证书;
(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相关条款,学位证明信和证书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五)存在某些非普遍性因素,造成申请人暂时无法递交证书,不过其条件完全满足相应认证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申请之后,申请人若存在特殊状况确实需要结束认证,受理部门或许能够同意终止,不过,倘若已经向相关单位开展审核工作,或者申请人有提供不实信息之嫌,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留服中心需在认证申请提交后的 10-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境外法定假日或需补充材料的情况,这些时间不纳入计算范围。若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审核周期,留服中心必须提前告知申请人。
由于验证途径存在区别,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学历文件核验周期并不一致,留学服务中心会在其网络办事平台公布具体详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依据服务协议来承担认证服务开支。检查环节中出现的由他人引发的额外开销,申请人必须直接交由相关方承担。
若申请人提交不实材料造成认证被拒,相关认证费用将不予退还。
认证服务费用收取依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留服中心制定,退费办法会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
第三章 认证核查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留服中心举办认证事宜,需要依据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参照实际状况,自主实施专业判定。
第二十六条 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的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三)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四)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学历学位的等级类别,在各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分类,以及它同我国学位级别的相互转换情况
(六)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必要时,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相关证书课程的安排及发证标准,与海内外同类学历学位的异同之处
(二)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服中心能够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手段,落实相关核实和确认事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向发证单位、教育机构或外部验证组织进行询问、查证并获取必要文件依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需要检索境内外法律文件,政策文件,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家高等学历认证体系的相关规范和准则。
(四)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经由跨国机构、相关协会、民间组织、信誉单位、研究机构等途径获取辅助资料,并且加以核实,同时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全面掌握情况。
(六)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八)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证出现下列情况时,留服中心有权启动强化审核流程,请求申请人、发证单位或办学单位及其所在国家地区质量监控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等配合提交必要文件,并且会相应延长认证周期。
该课程体系及资格认证标准,与海内外同类学术水平有不同之处。
(二)留服中心接到民众上报的关于某些大学或专业存在缺陷的信息,这些信息揭示了具体问题,并且是公众主动提供的,内容涉及相关院校或者课程方面的情况,
(三)相关院校或者课程认证数据出现异常;
(四)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启动加强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涉及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申请者若认证未果,在证书授予方或教育机构主动承担相关义务并消除负面影响的前提下,留服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复核与确认。
第三十条 认证时段届满,即便经审查仍未取得足够且明确的证明或资讯,服务中心仍可进行评估并给出对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公布之后,服务中心理应持续进行查证工作。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留服中心须根据核实确认后所取得的资料、消息,分门别类地呈现以下几种证明结论:
(一)认证书;
(二)暂不认证通知单;
(三)不予认证通知单;
(四)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可以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第三十二条 认证结果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认证结论公布后,整个评定流程即告结束。倘若对评定结论存有不同意见,申请者有权申请再次审核,或者利用新的材料、新的状况再次提出评定申请。
每份由留服中心提供的认证文件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能当作其他认证请求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递交的证书经过审核和确认符合认证规范,留服中心需向申请人发放认证证明文件。
认证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证书授予单位名称及其资格条件,中外合作院校或项目的合法性质。
(四)学历学位名称;
(五)颁授时间;
(六)学历学位层次;
(七)学历表述;
(八)留服中心盖章;
(九)出具日期;
(十)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认证书上载明的证书授予单位的外文标识以及学历和学位的名称,由留学服务中心负责选定。在需要的情况下,留学服务中心能够提供说明。
保留国外大学名称及学历信息库的建立和更新,确保其准确性和统一性,这些信息将应用于认证文件中。
第三十五条 留服中心能够参照申请人递交的文件,在认证文书里,对申请人求学阶段所钻研的学科方向,实施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大学学科体系划分的真实性记述。
第三十六条 留服中心能够按照认证规范判定海外学历学位在我国学历学位中的等同水平,若无法等同,可与证书授予机构所在国同等级别的学历学位对比,倘若仍无法对比,留服中心仅能进行事实性说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教学计划所设课程,考核达标获得外国或境外学历学位,经核实与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留服中心均在认证文件上注明其具备对应学历。
第三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时,服务中心无法授予申请者资格证明,不过需要解释原因:
(一)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
(二)证书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三)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四)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五)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加强审查未通过;
(六)减免的学分(学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国内学习经历,必须核实其出处,
(七)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八)该证书及其关联的教育经历与该国或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相互承认的约定或相关规范存在显著矛盾,不符合规定。
(九)申请人拒绝或者逾期未能补充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十一)在资格认证有效期届满之际,留服中心手里的资料还是不够用来判断情况,
(十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终止认证;
(十三)证书经证书颁发机构撤销;
由于突发状况、偶然事故等难以预料的因素,认证过程被迫中止;
(十五)其他暂时无法通过认证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证书授予单位或教育实施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若不向留学服务中心作出解释,致使资格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的,该中心有权向申请人发放暂缓评估通知书,并需阐明缘由:
(一)无故不配合或者阻挠留服中心核查要求;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相互冲突、不真实、不准确信息;
(三)办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制造、传播不实信息。
若发证单位或教学单位主动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有效联络,并改正之前的不当做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重新启动认证流程。
第四十条 如果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情况,申请人没能按期准备申请材料,服务中心可以表示理解,并且会适时发布临时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认证结论公布之后,留服中心依然能够安排复核或者持续检验,再根据更新的状况、新增的凭据,决定调整原先认证结论的资料或性质。调整后的新认证结论,务必告知申请人。
留服中心保留所有认证结果的修改记录,并可供查询。
申请人伪造、掩盖真相,又或者递交不实内容取得的资格证明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留服中心针对申请者通过相同学习经历取得的同一资格证明(涵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仅授予一份认证文件。申请者若非因特殊原因再次递交认证请求,留服中心在特定条件下或许会发放新的认证文件,原先的认证文件将随即作废。
第五章 复核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复审,是留服中心针对已有认证结论的认证请求,重新实施检验和确认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如果申请人对于认证的结论持有不同意见,那么他们有权在认证结论公布后的十二个月之内,向留服中心提出再次审核的请求。
复核仅能申请 1 次。留服中心不收取复核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需亲自前往留服中心网络办事平台递交复审请求。递交复审请求时,必须阐述复审缘由,清晰表明自身期望,同时附上必要的相关依据。
第四十六条 复核期间不影响原认证结果的效力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留服中心审核所需时间跟对应的资格认证时间一样长。详细时间可以参考这个办法的第二十三条里面讲到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留服中心能够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资讯)、自行核实的情形等得出审核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如果申请人对于留服中心复核的结论持有不同意见,那么申请人有权向审理留服中心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发起法律诉讼。
诉讼期间,除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外,不改变相关决定。
第六章 关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交不实信息行为,是申请者在认证申请或复审环节,违背本办法和服务条款,提交虚假国外学历学位证明,或提供其他不实文件、信息的动作。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递交不实文件或数据,出现以下状况,构成情节恶劣情形:
没有取得国外的学历或学位证明贝语网校,却提交了假冒、篡改过的证件,或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凭证,这种情况属于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那些情形。
伪造护照、通行证、旅行卡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提供不实的出入境登记信息,会干扰对其个人身份状况或实际学习情况的准确评估。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若提交不实材料,留服中心须开具不予认证文书,该文书需载明缘由、法规、决定,并说明申请人申请复核的途径。
申请者若对未获认证的结论存有不同意见,能够依据本规范第五章的相关条款,申请进行复核。
申请人若在未获认证通知单发出之日(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请求的,复议阶段将不进行公开;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时若已进行公示的,复议期间仍会继续公示,留服中心会根据复议的结论来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终止相关措施。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若提交不实材料,留服中心须于不予认证函发出之日算起的第 11 个工作日,将该申请人公布于名单上。自公布于名单起,若申请人作假行为较轻,则 1 年为期公示;若作假行为较重,则 3 年为期公示。公布期间,服务中心不会处理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书,但正在进行的申请不受影响。公布结束后,服务中心能够接受相关证明文书,不过会视检查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申请人在认证结果作出时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不实内容造成重大后果或不良效应,或存在提交多个不实内容或反复提交不实内容情形,留服中心有权决定将公示期延长一至两年,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若符合前述情况,且存在重大违法或犯罪嫌疑,留学服务中心须转交相关机构,同时提供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留服中心会在中留网、网上服务大厅等平台公布申请人提交不实材料的相关信息,并且会保留公布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公示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可以包括:
(一)姓名、出生日期、认证结果编号;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公示期满日;
(四)留服中心认为应当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留服中心需要持续刷新公开内容。公开内容出现偏差或者需要移除的,留服中心在核实清楚后,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修改。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留服中心经过核实,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束公示,
(一)公示期届满;
(二)申请人死亡,其亲友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
(三)若能确实表明对他人盗用身份申领资质毫不知情,则无需承担提交不实信息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停止公示;
(五)依职能或者依申请发现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
(六)若作为虚假材料(信息)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今后有所调整,则原处理已无必要。
(七)并非提交不实内容且后果不重的情况,申请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负面影响,经服务中心审核认为无需进一步处理。
第六十条 申请人递交不实材料(资讯)行为若非性质恶劣,便有权向留服中心递交书面请求,要求终止公示,同时须附上必要佐证文件。留服中心需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身份核实,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利用个人身份资料、企事业单位资料等国家验证资源,所展开的全国性统一身份验证工作。
这项措施所指的人脸核对,是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对出入境证件使用者的影像资料进行相符性确认。
这项规定中的归属国(地),是指证书发放单位、教育机构的行政归属地、注册登记国家或地区;归属国(地)是指证书发放单位、教育机构开展教学活动的国家或地区。
这个办法里提到的“年”和“月”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从开始计算的那一天算起,一直到期限结束那一天,再往后数到第一个可以正常上班的日子。
第六十二条 留服中心掌握本规定的最终说明权,依据认证事务的开展状况,能够增补内容或做出阐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从 2023年01月28日开始执行。原先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相关法规和公示措施一并取消,《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不再适用。
当前措施实施之时若相关申请尚未终结或正处于审查阶段,则按照先前认证规则执行,除非采用本措施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