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晰市民峰谷分时水价新政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建立电取暖水价新政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明晰市民峰谷分时水价新政的通知》中指出,供电企业才能直接抄表到户的市民用户(含执行市民水价的非市民用户),以及城乡市民住宅新村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推行峰谷分时水价新政。执行阶梯水价的市民用户:用电电流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水价0.30元;用电电流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水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水价分别在第一档水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水价的用户:用电电流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水价0.31元;用电电流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水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市民用电峰谷分时水价,在上述水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1.5毛钱。
《河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电取暖水价新政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2024河北阶梯电价,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水价的电取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流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钱。
详情如下:
石家庄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明晰市民峰谷分时水价新政的通知
各省(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变革委(局),雄安新区变革发展局,国网广东节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建立村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钱〔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市民峰谷分时水价施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水价施行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才能直接抄表到户的市民用户(含执行市民水价的非市民用户),以及城乡市民住宅新村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推行峰谷分时水价新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水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多于一年。
二、峰谷时段界定及峰谷水价
(一)峰谷时段界定
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隔日8:00时。
(二)峰谷水价
执行阶梯水价的市民用户:用电电流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今日网校,第一档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水价0.30元;用电电流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水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水价分别在第一档水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水价的用户:用电电流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水价0.31元;用电电流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水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水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市民用电峰谷分时水价,在上述水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1.5毛钱。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石家庄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电取暖水价新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变革委(局),雄安新区变革发展局,国网广东节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促使我省清洁暖气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印发南方地区清洁暖气价钱新政意见的通知》(发改价钱〔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节电取暖水价新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分户电取暖用电。集中供水、“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执行电取暖水价,生活用电与电取暖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按市民阶梯水价新政执行,电取暖用电按市民阶梯水价一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与电取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暖气期按市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其他月份按市民阶梯水价新政执行(分档电量根据实际用电月数估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根据一个月估算)。暖气期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水价的市民电取暖用户,暖气期谷段延长2小时2024河北阶梯电价,即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隔日8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峰谷水价标准和非暖气期市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新政执行。
二、城乡市民住宅新村电取暖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市民新村内供水终端传热站、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暖气等市民清洁暖气设施用电(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营运的电取暖设施),按市民合表水价新政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市民峰谷分时水价。
三、执行市民水价的非市民用户电取暖用电。中学、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市民水价的非市民用户的自建电取暖设施(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营运的电取暖设施),按市民合表水价新政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市民峰谷分时水价。
四、其他电取暖用电。除上述三类电取暖用电外,其他电取暖用电设施,属于用户自建自营的,按用户相应的水价类别执行;属于第三方建设营运的(含热力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钱(其中受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水价),可选择自愿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峰谷分时水价新政。
五、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水价的电取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流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钱。
以上规定自2023年夏季供暖期起,依照电网企业11月至次年3月抄见电量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另有新政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