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章程:依据相关法律,明确学校基本情况及证书颁发

移民政策2024-07-03 19:04:00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南开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学校层次和类型: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型:经南开大学正式入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南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道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滨海校区。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开大学2024年计划招收本科生4120名。南开大学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在历年省级招生计划数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数量、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了2024年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学校预留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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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九条 南开大学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南开职大,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申报条件和文化考试成绩贝语网校,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南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转学分档名额和录取分数线。实行顺序自愿报名的批次,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名额的120%;实行平行自愿报名的批次,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名额的105%。

南开大学在确定转档数额、录取分数线、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政策加分。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不可累计。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不适用于强基计划招生,以及不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专项招生项目。

第十一条 非平行志愿报名批次中,若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南开大学将按非第一志愿录取。平行志愿报名批次中,将按未完成的计划录取,若已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转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补足招生计划。未填写南开大学报名表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南开大学确定考生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备案分数(备案分数的整数部分,下同)和专业偏好进行专业排列,考生专业偏好之间不存在分数差异。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的专业偏好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对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备案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的专业偏好和招生计划按分数顺序录取考生。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偏好且拒绝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

报名分数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没有相同分数排序规则的批次,按照该省普通本科批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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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其选修科目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修科目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已进行本科招生批次合并的省份,我校按照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招生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相应的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重点基础专业、高校特色专业、艺术专业和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信息执行。

第十六条 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和民族特色班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非平行偏好报名的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语言能力非英语的考生在申请以英语教材授课的专业时,应当认真考虑该专业的英语水平要求。

第十九条 保送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辅修专业;艺术类专业保送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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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学院、哲学学院各专业在本科普通招生中只接受填写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为准,具体以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南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南开大学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南开大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完成后南开职大,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考生可在网上查询。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规定请到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下载区下载《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城市管理专业三年级学生可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攻读学位课程。学生出国费用自理,其中学费约1万英镑。南开大学住宿费视住宿条件一般为800-1200元/年。如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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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某些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南开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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