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为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2021]13号) )和《邯郸市2021年初中毕业入学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汉教[202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普通高中招生关系千家万户、学生的未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方面。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各县(市、区)、学校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竞争生源切实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中办学整体水平,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一、各县(市、区)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职业招生规模大致相当。根据本地区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历年招生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取消大班的年度目标,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要求和初中生数量。学校毕业生,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禁止设立特大型高中、取消大班额的规定,每所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应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级规模应控制在55人以内。学生,并且不应允许新的大学校配额或大班级规模。
2、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之间不得调整招生计划。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为学生。
3、市教育局各分校统一下发普通高中一次性招生计划,不预留灵活计划,不另行制定招生计划。
四、拟在市外招生的民办高中,须于6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报送本市具体方案。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就地招生。市属公立高中仅限主城区(包括丛台区、邯郸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济南新区)。县(市、区)公办高中仅限于本县(含丛台区、邯郸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济南新区)。市、区范围内招生)。
民办高中主要从批准的名额招生。在优先满足批准名额内初中毕业生愿望和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批准名额外招收学生。今年,批准地区外招生比例不超过30%。主城区(含丛台区、邯郸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济南新区)民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70%,招生规模主城区以外。占总招生比例不超过30%。经县(市、区)批准的其他民办学校,区内招生比例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70%,批准区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30%。
4、按程序录取
(一)公布成绩及最低录取控制线
各县(市、区)招生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成绩和高中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合理引导学生分流,并予以公告向公众。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1、2021年推出高中学校统一网上招生平台。通过网上平台完成中考报名、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志愿填报、招生等工作,有效保证招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生可以在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2、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民办高中招生,并在批准地实行公办、民办高中同步招生。高中招生学校按照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共设置五批次,较早批次录取“3+4”本科院校。首批录取学校为邯郸市第一中学和7所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公立高中,设有艺术、体育、小语文等特色班。第二批录取学校除邯郸市第一中学、邯郸市第五中学、致远中学、赵都中学、田家炳中学、济南中学外,均为省级示范高中。第三批考入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第四批录取学校为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考生应根据申请要求和自身意愿进行选择。招生从早期批次到第四批次,每批次内根据考生的意愿和成绩录取。
三、公立、私立高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开展招生。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前或之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预选、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夺学生。
4、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准。公办、民办高中不得招收未取得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成绩的学生。
5、公立、私立高中必须招收按照招生计划填写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超额招生,不得招收未填写学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
六、公立、私立高中不得招收成绩低于普通高中最低招生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三)我市城外民办高中招生按照邯郸市教育局《城外民办高中招生管理规定》执行。
(四)录取结果的确认。
1、进入县(市、区)公办高中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地录取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地外录取的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原产地。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确认。
2.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必须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如果拒绝确认,不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学生将被视为已确认。
3、各普通高中根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五、规范特殊工种招生
(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初中毕业升入高等教育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注册、审核、录取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在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并进入高等教育。 。
对返回居住地参加入学考试的流动儿童,居住地、流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考试报名服务,确保流动儿童顺利参加初中学习毕业考试并在居住地进入高等教育。
(二)按指标分配招生情况
公办省级示范高中有本地区招生计划,按不低于招生计划总量80%的比例分配给本地区公办、民办初中。市、县招生部门根据各初中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确定分配给各初中的指标数量邯郸县一中,重点关注本地区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指标分配数量不得与初中升学率挂钩。 。分配目标方案应在学生填写申请前向社会公布。
获得配额的学生将被分院录取。需遵循各招生学校统一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不少于50分。根据各初中分配的学生人数和考生的选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最优秀的学生。对一些无法达到招生学校招生指标的初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协调从高分向低分招生。
(三)自主招生
邯郸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邯郸市第一中学、武安市第一中学、魏县第一中学学校可以向全市独立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5%。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将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成绩后安排。不得自行组织文化选拔考试,不得招收本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最低招生控制线以下的学生。成就学生。
(四)体育、艺术、小语种招生
邯郸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富春中学、潍县一中可招收体育等特色班全市范围内的艺术类、艺术类、小语种专业,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招生,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
6.按时完成学生注册
1.被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普通高中不得重新招生并办理报到手续对于他们来说。
2、公立、私立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进行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生籍贯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传输电子档案。
3、学生按要求报到后,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启动高中新生报到流程。各高中应于9月1日前完成学生注册网上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学籍管理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和电子档案传输。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统一注册、跟踪身份”的原则,加强学籍审核普通高中新生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与在校实际招生必须一致,超出计划招生未入学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入学最低录取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不得注册学生。已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同时报考普通高中。新生入学的学生不得注册。
五、市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考出入境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2016]2号)要求邯郸县一中,组织检查全面了解各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重点排查学籍情况。注册与实际入学是否相符,将严格核查学生是否存在学籍空缺或是否为无学籍的实际就读学校。
七、认真部署部署落实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确保普通高中招生顺利有序。
2.目前,对于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市教育局将根据该县(市、区)的申请情况,统筹学位资源配置,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各普通高中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并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县(市、区)、学校要积极宣传今年分批网上招生政策,并告知家长和考生在成绩公布前不要到校排队。学校也不得注册、提交或收取预录费用。
八、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严禁非法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超计划招生、非法跨地区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冒用对方名义共同招生、入学后违规转学;严禁参加公办普通高中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的名义招生;严禁公办高中以公办高中的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公办高中以“助学”、“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高中招生。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各类民办高中招生考试。选拔学生的目的,或者以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夺生源;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已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调生、学籍分离、学籍空缺;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录取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保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严禁非法招生”要求,畅通群众举报受理投诉渠道,发布咨询和举报信息。设立举报热线,积极受理公众投诉。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监督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察日常督导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登记完毕后,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逐校检查,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招生行为。
(三)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立高中,市、县教育局将约谈负责人,通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根据违规程度追究相关责任;学校将限制申请优秀和优先留学之路,减少招生计划,并符合省规定。级别模范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退市等处理。
民办高中违反招生规定的,由市、县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在校生,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将受到警告并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吊销入学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九、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必须经过责任同志审核,坚决防止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充分造成负面社会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举报信息,确保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十、本通知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冀教机[2021]13号)精神,与《邯郸市2021年初中生招生管理办法》一致,制定本通知。 《高中毕业入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文件规定。
邯郸市教育局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