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加强学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性检测是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常州大学研究生部,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常州大学研究生部,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检测,结合研究生督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进行书面审查。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学院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采取抽查检测的方式。
第六条 学术规范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第七条 抽查检测。由学校在全校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中抽取,抽查检测论文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申请学位论文总数的10%。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程度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是指在学位(学术)论文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编造实验数据以及在学位(学术)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且不注明出处等行为。
引用他人的论著或观点且注明出处,是指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引用标记,并在文中脚注或文后参考文献中详细说明引用的作者、论著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论著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九条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分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三个层面,对认定结果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统一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视情节可认定为:轻度抄袭行为、一般抄袭行为和严重抄袭行为。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30%之间,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督导或学院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程度和内涵,认定是否属于轻度抄袭行为。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修改后答辩。如因此导致超期,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督导或学院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程度和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于一般抄袭行为。
一般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辩。如因此导致超期,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培养单位给予研究生导师通报批评。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属严重抄袭行为。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导师暂停招生一年。
4.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二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三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规范行为,按《常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