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业选择2024-05-24 14:28:31佚名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生体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 年 9 月 23 日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实行信息化,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管理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各项规定,负责市级学籍数据审核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过学籍系统加强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县级学籍数据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和上报学生信息,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业成绩系统),按照“一校一代码、一生一号、记人一致、记录跟着人”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实行全面信息管理。

第二章 入学编辑

第五条 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程序进行招生,县(区)学校按规定统一招收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经高中阶段、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取得普通高中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未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的,监护人须在开学前持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经学校同意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学生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学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未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时应当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报名表》(附件1)。学校应当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单》(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一年级农民工子女新生名单》(附件3),分步报送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成学籍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学校、县、市应当通过学籍系统分步完成学籍电子登记,建立纸质档案。

第八条 各公立、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办法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地区招生,不得招收低于其他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招收未通过统招和违规招生的学生。普通高中班级规模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九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变更学生基本信息,须持本人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变更后的学生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学生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其学籍:

(1)欺诈或者冒充;

(2)在读高中;

(三)高中毕业或者高中退学;

(4)学生通过学校非法招生取得学籍。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需要到父母就读的学校就读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供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学习,限于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随军调动或工作调动落户陕西的学生不受转学年级限制。

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学籍系统转校或跨省转学原则上无需提供纸质学籍证明材料。转校学校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发起转校申请前在系统中上传家长签字的《转校原因书》。学生转校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校情况,并约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校方式。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学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转出工作。电子学籍转出工作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转出工作完成后,经转出学校核实,其在原学校所取得的学分方可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管理实行“生源与学源一致、学源跟着学生”的原则。转学手续未批准前,转学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内学习。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未在校学源的学生在校内学习,不得白白注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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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内学校之间;

(2)应届毕业生;

(3)学生休学;

(四)从普通高中转入省级以上高中或者从省级标准高中转入省级示范高中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上学两个月以上,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住院病历、费用缴纳凭证等材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休学。

学生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将保留其学生身份。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者学生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资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并由学校安排至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满无法返校的,学校将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于休学结束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续休,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住院病历、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续休。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留学,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学生学籍系统中标注出国,并上传原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生回国后继续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当办理“回国留学”手续,继续使用原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学:

(1)学生一学期内累计缺课140小时以上,学校多次联系学生监护人但未能提供帮助和教育,家长又不主动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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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学期限届满,经学校催告仍不返校或者办理续休手续的;

(3)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等,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

(四)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服刑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或经多次劝返未成功的。

第二十三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陕西省学籍,学校应当持有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取消该学生的学籍。

学生走失的,学校应当通过学生学籍登记系统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走失人员信息,并标注。

第六章 出勤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者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或者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修课程、参加考试和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应当将考核信息及时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个别学习刻苦、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优秀、实际达到较高年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跳级。跳级视为完成学业年限,取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开始后一个月内办理,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升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因短期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缺课140学时以下,不符合申请休学条件,且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落后、实际未达到同年级学业水平的,可建议留级。留级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级年限和学分不予计算。留级一般应在学年结束时确定,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生学籍系统中办理留级操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和鼓励。学生受到的表彰、奖励,学校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后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必须经校务委员会或者校务会议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学生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取得明显进步的,应当及时撤销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记入学生学业档案。纪律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及时将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生学业档案中删除。纪律处分决定、撤销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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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1.所取得的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2)通过综合素质测评;

(3)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发给《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监理,毕业证书经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整理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名册,报送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单独归档,同时将学生毕业情况记载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所学课程英语作文,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应当发给结业证书;修完课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应当发给未完成学业证明。结业证书、未完成学业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损毁、遗失不予补发;确需提供学历证明的,经学校核实后,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

第九章 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档案包括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记录,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生档案随学生流转,学校档案管理记录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招生招生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分步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招生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学业水平考试、颁发毕业证书以及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和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招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信息用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泄露或者将学生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学籍系统严格初中毕业生转学审核,严防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考入普通高中。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资格审核、新生入库查重等工作,加强对跨区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管。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重点治理查处违规设立学籍、虚设学籍、人学分离、虚假设立学籍等行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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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新生学业成绩审核,确保学业成绩登记、录取名单、招生计划与实际入学人数相符。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治理“高考流动人口”的通知》要求,对各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不定期回校、回班点名等措施,重点检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与实际入学人数是否相符,严查学业成绩空白、无学业成绩学生现象,严查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普通高中学业成绩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真正承担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写学籍信息,确保必填信息全部填写,加强信息核查,防止录入虚假、错误信息。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学籍信息更新等要及时办理,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的学籍问题。要强化学籍管理分管领导的督导责任,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时限到位、质量要求高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中严禁招收本省其他市(区)录取分数线以下学生,严禁违规跨地区招生。普通高中不得直接招收外省学生或者跨省招生。具有本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学生,可以报名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入学;参加外省中考的学生,经当地高中录取,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地高中申请跨省转学至我省同级同类学校就读。

第四十三条对存在违法招生、违法办学等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可以对学校采取限制申报奖励荣誉、减少招生计划、对省级示范性高中、省级规范化高中发黄牌、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对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以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陕西省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1. 不为已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生档案;

2. 使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或者学生档案;

3.为未在校就读的学生确立学籍;

4.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记入学籍档案;

5.未按规定转学生学籍;

6.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生学业信息;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普通高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陕教标〔2019〕16号附件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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