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1-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认本公告信息没有虚假记录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误导性说明,也没有重大疏漏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自负责,也共同负责。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该仲裁案件所涉款项总额约为四亿零三百七十五万六千七百零八元八角八分钱。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仲裁的最新动态,同时会立即执行信息公布的责任,请各位投资人对可能的风险加以留意。
一、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30日,公司接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通知,该通知涉及(2021)京仲案字第5383号仲裁案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接收了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申请对象包括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及材料一并收到,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决定接受此申请,目前该案尚未开庭进行审理。
二、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对方包括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简称北京宝沃,还包括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简称神州优车(厦门),以及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贝语网校,这间公司简称宝沃中国
2、申请仲裁的原因
北京宝沃系本公司关联企业,本公司为北京宝沃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华夏银行”)提供的4亿元贷款承担了担保责任。北京宝沃未能按期支付华夏银行4亿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华夏银行遂向本公司追讨欠款,本公司已先行垫付了403,756,708.88元。(具体内容参见公告临2021-084号)
因为神州优车(厦门)就北京宝沃向华夏银行借款的担保事项,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且北京宝沃、宝沃中国以名下513项专利权为担保,向本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为了保护本公司的正当权益,本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文书。
3、仲裁请求
要求北京宝沃支付给公司垫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03,756,708.88元,并且要承担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同时要求神州优车(厦门)、北京宝沃、宝沃中国这三方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1—08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份各产品产销数据快报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21年9月份产销情况通报,具体产品数据如下:
这份表格是销售简报中的数据,详细资料需参考周期性报告。欧曼品牌由福田戴姆勒所有,而福田戴姆勒与福田康明斯是各占一半股份的合资企业。新能源车涵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商用车统计包含未完成车辆,轻型货车统计中包含微型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