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事项公告

留学方案2024-06-07 14:35:43佚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须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国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纳税人销售个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租赁的其他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税务登记

(一)已在国税机关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国税、地税机关联合管理的纳税人,应使用原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重新认定税(费)种类。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留学之路,全国税务机关对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实,并将地方税务机关的登记信息和税(费)种识别信息同步至全国税收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2. 发票的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情况和主管地税机关原发票种类核准情况,预先确定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种类、发票限额和基本用途,沿用地税机关核准的发票限额和用途。试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途。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途或因原地方税务机关未核准发票种类而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当于2016年4月25日前向主管全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发票种类核对表》;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于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代码”制度的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代码”制度的纳税人);

3.办案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发票印章印鉴;

5.申请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时,还应当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领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试点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未拥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应同时申请开具金税盘或税控盘。

(三)试点纳税人可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应于2016年5月1日(含该日)后开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停止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发票领购簿》;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于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代码”制度的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代码”制度的纳税人);

3.办案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试点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应当提供已开具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定额发票(M)》,取消普通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机打发票(N)》、《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性质发票)、《河北省路桥收费专用发票》(企业性质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交通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性质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区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区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旅游景点)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管的景区门票(含企业品牌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普机印03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收费专用发票》自2016年8月31日起作废。

除景区门票(含企业品牌发票)外,“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印03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发票”、“河北省路桥收费发票”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管的其他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完成已开具发票的验证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的注销工作。

(七)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到主管全国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八)纳税人申请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手工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定额发票、企业名义发票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前申报发票使用情况,并对已使用的旧发票进行核查,国家税务局提供网上、联网、自助核查等便捷方式。

(九)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使用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和购置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试点纳税人购置税控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增值税额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全额抵扣。

3. 个人税务管理

为方便纳税人,统一个人定额确定标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进行个人定额确定。

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单独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作为国税机关免税销售额。对于国税、地税机关联合管理的个体经营户,如均为定期定额业务,则继续按定期定额业务管理,以地方税务机关原核定的营业额和国税机关原核定的销售额作为核定销售额的依据;如在国税机关为查账征收业务,在地方税务机关为定期定额业务,原则上继续按查账征收业务管理;如在国税机关为定期定额业务,地方税务机关为查账征收业务,原则上继续按定期定额业务管理,以国税机关原核定的销售额和地方税务机关2015年营业税销售收入月平均值作为核定销售额的依据。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联合发布、核准、下达和公布试点纳税人限额。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照下列公式折算:年应税行为销售额=连续12个月以内的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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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的起止日期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实行差别化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以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于试点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河北金税网,发生增值税转型应税行为的,无需重新办理资格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试点纳税人同时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增值税改征活动河北金税网,应当将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与增值税改征活动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五)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就其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税款。

五、申报与领取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地方税务机关继续追缴未缴税款;2016年5月1日后税款向国税机关缴纳。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报告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于5月份报告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4月份报告期营业税,于7月份报告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6月份报告期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签订的电子缴税三方扣缴协议继续有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三方扣缴协议的批量转换和银行签订工作。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打印增值税改革三方扣缴协议,并经国家税务局、纳税人、银行三方签字确认。

六、税收减免

试点纳税人试点结束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于2016年4月27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登记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项目营业税减免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受理该项目营业税减免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登记表》。

(二)试点纳税人尚未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项目营业税减免税登记的,应到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试点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项。

特别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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