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研讨会在杭州举办,聚焦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三大议题

留学方案2025-10-27 15:08:40佚名

,聚焦“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的基本问题

与会代表将关注点聚集于保护处分措施的核心要义,展开了深入研讨,此次研讨富有系统性与建设性。在当下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情形下,保护处分已不再是诸多零散的配套措施了,而是承载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关键枢纽,这个关键枢纽决定着整个体系的效能。会议研讨的目的在于从概念界定、功能厘清以及属性认定这三个维度之处,为保护处分制度的完善夯实稳固的理论基础。

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_保护处分制度完善_犯罪心理学研究生

对于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以及使用功能和属性。与会代表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当前的立法还没有针对“保护处分”给出明确的定义,这致使理论认知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分歧。因而,需要在立法这一层面确定其独立于刑罚以及治安处罚的法律属性。针对规范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有专家觉得,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保护处分措施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并与保安处分开来,能够考虑将其定义为,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分级干预的一系列非刑事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适用程序的总体称呼。关于保护处分适用功能问题 ,有专家提出 ,保护处分适用的核心功能在于矫治教育与再社会化 ;通过系统性干预消除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其次是社会防卫功能 ;通过必要的监督与管束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是权利替代保障功能 ;在国家介入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避免因干预措施造成二次伤害 。此外,保护处分其在刑事诉讼程序那边的功能,也是理应去进一步拓展的,像替代掉羁押措施,整合好了司法帮教资源,还给低龄触刑者供应核准追诉之前的那种专门矫治或者社会观护,以此来填补管束方面的空白,并且评估需罚性。针对保护处分于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里的属性这一问题,有着专家提出建议,保护处分具备非刑事性,还有强制干预性,以及保护性与教育矫治性和社会化属性,应当凭借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来发展我国的保护处分体系。

针对优化保护处分的理念,理念的优化以及共识的凝聚,是引导保护处分制度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因素。与会代表围绕保护处分的理念展开讨论并进行提出,不管个案情况怎样复杂,都要坚持、不能动摇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基本方针。有专家指出,少年司法工作要平衡好三重核心关系,也就是特殊保护与防卫社会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衔接关系,专业话语与大众话语的关系,通过此来引领少年司法健康以及更好地发展。有专家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角度展开分析,得出这样的观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的规范目的所涉及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国家,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等,这些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综合运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多种手段,去保护一般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特别值得提一下的是,有专家提出,“以非羁押为原则”同样应该作为适用保护处分措施的基本理念,以此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落实分级处遇,达成措施合理转处与差异化响应。

完善刑事司法与 治安处罚以及 保护处分的衔接和转化,推动此项衔接与转化,是积极适应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及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相关规则呈现分散立法特点,由此致使出现一系列衔接方面的现实困境 。从加强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有专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之间,以及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之间,针对刑事司法、治安管理与保护处分这三套体系之间的衔接,要作出协调一致的规定 。但有专家觉得,关于法律衔接问题所展开的相关讨论,应该跳出自部门法思维的局限,不适合简单地去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样子的规则,要处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统领范围之下,确立起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整体思维模式,把刑事司法、治安处罚以及保护处分放到同一个制度框架内里去进行统筹 ,去协调运用各部门法之中的未成年人特别规定,达成多元处遇方式之间的有序承接与协调运行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重大调整,其中,“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相关关系成为专家关注核心问题,针对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关系问题,有专家主张,因保护处分更契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工作需要,所以应将其置于治安管理处罚之前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则应更多居于补充适用地位,仅在保护处分不足以达到教育约束目的,或者行为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适用,且应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罚适用。有专家依据保护处分的优先适用原则给出建议,建议构建适用规则,该规则是“教育矫治优先、惩戒补充”,对于竞合行为在原则上优先去适用保护处分;针对涉罪行为要建立起阶梯式分流机制,借助检察机关的需罚性审查来达成保护处分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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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机制与社会支持

当下犯罪心理学研究生,保护处分的适用于实践当中遭遇诸多艰难问题,像是制度执行存有困难,适用场所以及流程迫切需要加以规范一类的情形。针对此种状况,与会代表在对保护处分制度价值给予肯定之际,更加着重关注这些实际存在的困难,历经热烈且范围内广泛的讨论之后,进而提出了以下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个方面是对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予以完善,有专家觉得,刑事司法审前从现行流程转换至保护处分的该项程序,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防止刑事程序被开启,是达成未成年人最优利益以及保障其未来发展潜在能力的最为合适有效途径,针对怎样去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适用程序这个问题,有专家给出提议,保护处分制度的程序安排需要依照对应的原则以及前提条件,在框架搭建层面,首先应当清晰界定排除适用的相关情形,接着依据不同种类的保护处分设定不一样的程序,在适用进程当中,要全面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陈述、辩解以及救济等权利。有着专家提出建议,于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的关键时段,可对刑事诉讼法依据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规定为根基设立强制医疗程序的先例做法予以借鉴,在第17条的基础之上,增添针对具备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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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健全保护处分的运行机制 ,健全保护处分的运行机制要从监督执行 、协作机制 、法治保障等多维度构建 ,以此确保处分措施的有效落实以及权益保障的平衡 ,有专家觉得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司法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应该分工负责 、相互协作 ,去做好不同干预矫治和帮教措施之间的转化和衔接 ,针对当下未成年人警务专门机构相对缺乏 ,没办法满足当前预防和矫治的专业性需要 ,建议强化未成年人警务的专门化与专业化建设 。有专家建议,于明确专门学校功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整套程序,以及将罪错未成年人从专门学校转出的整套程序。就如何完善相应配套运行机制的问题,有专家提议,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置,推动其组织、议事规则及评估程序、标准的优化统一。有专家提议,制定专门学校建设规范,明确接收标准、课程方案、效果检验与评估回访等,缩小地区性差异,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时,有专家提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设专门教育专业,提升教育专业性与针对性。

有专家提出,应提高社会调查质量,避免形式化,针对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缺乏一个系统、实证的评估的现实的情况,三是构建保护处分的社会支持体系贝语网校,调查结论应作为决定、适用及调整保护处分措施的核心依据,需引进标准化评估工具,设计个性化方案,以提升报告在专业性、客观性与规范性方面的表现,优化社会调查的证明模式,形成以“人”为中心确定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和以“事”为中心执行进行印证的具备证明逻辑的社会调查。从强化社会支持的专业力量角度出发,有专家给出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门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等举措,去聘请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来担起保护处分的社会支持服务供给。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补充性、比例性三重原则,有专家发出呼吁,要把强制家庭教育指导设计成一项严谨的程序,去厘清公权力介入的边界,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保护处分时,将改进家庭教育环境,把它作为同步适用于家长的措施。

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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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针对保护处分措施而言,于整体构建以及具体适用当中,依旧面临着系统性挑战,而来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共同就“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这一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贡献自己的策略,并且凝聚起了共识。

一是保护处分措施整体性适用犯罪心理学研究生,一是保护处分措施完善,当前矫治教育面临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分级化、拓展化问题,专门教育面临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分级化、拓展化问题,专门矫治教育面临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分级化、拓展化问题,有专家认为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混同,有专家认为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混同,社会性保护处分措施尚待进一步引入,检察机关在推进保护处分措施法律监督工作方面需要明晰检察机关的监督路径,检察机关在推进保护处分措施法律监督工作方面需要推进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有效衔接,以提升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效果。

二是专门教育的适用,还有完善。因为法律属性界分不清,分级衔接机制缺失,致使单一专门教育制度被动承载原收容教养功能,还有义务教育功能,以及职业教育功能,和工读教育等多重功能,超出其合理定位。在实践当中,专门教育制度还存在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入学标准模糊问题,跨部门协作不畅等问题。对此,有专家作出提议,表示应当明了专门教育所涉及的性质、对象情况、程序以及执行机关等核心要素;另有专家进行呼吁,称要构建起分流决定出现的程序,依据学生所具有的类型来匹配差异化凸显的教育矫治措施,于专门学校范围之内也开展分班分级这一行为。并且有专家给出建议,要使得入学程序更为完善,强化所涉及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健全评估所拥有的细则,以此提升专门教育矫治实际所产生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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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以及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在日常监管方面相较于专门教育更为严格,然而它依旧属于一种保护处分措施,它需要去承载教育矫治的功能,并非只是单纯的监管或者惩罚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当中呈现出“重惩罚轻教育”的倾向以及扩张趋势,它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比较大,可是却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针对这种情况,有专家提出建议,要构建“保护-矫治-回归”的司法适用路径,以此推动其回归到教育矫治的本位,达成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的平衡 。能够思索参考强制医疗程序,搭建司法化的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程序,明晰申请条件,明确参考材料并行运行规则,保障专门矫治教育于法治轨道里有序施行。

(作者所属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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