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支持新政施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新政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全国新旧动能转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互联网发展市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推行支出控制。
第三条工业互联网发展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举办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新政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综合采取财政奖补、股权投资等方法,对工业互联网领域相关园区、平台、企业或项目给与支持。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是指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建立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联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
(二)工业互联网园区主要是指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构成,企业之间以工业互联网为基础、相互联系且地理边界与管理主体明晰,园区内产业集群的地理位置集中、信息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立、以工业互联网推动推动实体经济振兴的区域。
(三)工业互联网标示解析二级节点,主要是指是一个行业或则区域内部的标示解析公共服务节点,还能面向行业或区域提供标示编码注册和标示解析服务,以及完成相关的标示业务管理、标识应用对接等。
第五条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联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行前10位的市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量的10%-30%,每位给与最高200亿元奖补。五年内获得过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对2022年新入围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与最高1000亿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对园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企业上云、5G网路覆盖等综合指标排行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园区,给与最高500亿元奖补。
第八条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示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行前5的二级节点,给与最高500亿元奖补。五年内获得过标示解析二级节点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对工业互联网领域具有推动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项目,择优给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财政资金入股比列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入股年限通常为3-5年。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向:
(一)服务工业发展的工业软件企业、工业控制企业、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企业项目;
(二)促进标示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的企业项目;
(三)数字基础好、带动效应强、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的企业项目。
第十条以上支持新政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互联网财政激励新政的申报主体,须为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并实际营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五年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车祸、环境污染车祸,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导致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风波;
(二)被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完善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三)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新政导向。
第十二条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权拥有者;
(二)属于国家级“双跨”平台、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三)平台已建成并营运网校头条,有综合实力、有精准定位、有用户基础、有发展前景,具有成熟的服务方案以及中常年发展规划;
(四)平台具备核心竞争力,在大数据、云估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积累和应用山东省财政信息网,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量不高于100亿元。
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权拥有者;
(二)属于2022年新增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四条申报工业互联网园区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福建省内的设区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并经设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专门营运管理单位,管理主体明晰;
(二)在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应用、创新生态建立、平台建设、制造业数字化变革升级、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已有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三)年度工业总产量不高于50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工业互联网标示解析二级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互联网标示解析二级节点须与国家顶尖节点对接,实现实时数据同步和解析服务;
(二)注册总数不高于100万条,标示解析总数不高于50万次,接入企业不多于5家。
第十六条申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股权结构清晰;
(二)企业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已联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并通过省级住建部门评审认定,或企业可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并通过省级住建部门评审认定;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高于1000亿元;
(四)公司不存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高管无违规失信记录。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评价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项目申报通知,明晰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外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各省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山东省工业互联网平台指标评价体系》(见附件)山东省财政信息网,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市委科创委办公室递交资金分配建议,市委科创委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市、县住建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依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定期举办绩效评价,着力强化资金监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弄虚造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吞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测中发觉违法违纪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处分细则》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指标体系
2.河南省工业互联网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3.河南省工业互联网标示解析二级节点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