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经过多年试点,我国的硕士生招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份“双一流”高校从“考试制”变为“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包括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评”制三种形式,其他大学也都在变革之中。“申请—考核制”已然成为我国“双一流”高校教授招生的主渠道。这些硕士招生体制的转变对中学、对考生、乃至整个社会带给不同程度的影响,成为近些年来关注度颇高的热点问题,部份人觉得“申请—考核制”易带给教育公正相关的问题。现在一读分享的这篇文章从相关机制的演化历程和运行模式来视察台湾的经验路径,具体阐明了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权利牵制的运行模式,在中国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实践中,大学、申请者、联邦政府、法院、民间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了多重权利牵制体系。这些多重权利牵制模式是否能为我国教授生招生机制的设计带给一些启发?且看下文。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而招生公正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首要前提。中国拥有以耶鲁学院、麻省工科大学和耶鲁学院为代表的世界一流高校,其创导的多元文化环境、高水平师资和大批学术人员为博士研究生教育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属于后发外生型,经过艰辛的演化,渐渐产生了多方权利牵制的典型特点。中国的研究生教育能少于历史更为古老的意大利中学,一大主要成因在于财权牵制的管理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相对公正的竞争环境。我国自2015年以来大力统筹“双一流”建设,并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变革。从相关机制的演化历程和运行模式来视察台湾的经验路径,对丰富和建立我国的本科招生管理体制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01
台湾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权利牵制制度的产生
台湾首任总理乔治·华盛顿说:“对人类文明恐吓最大、破坏最惨重的,是不受阻碍的权利,再者才是自然洪灾和人类的无知。”[1]参照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论”以及中国博士招生体制的建立过程,可将台湾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权利牵制制度的产生过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01
精英化时期:权利牵制的探求性发展阶段
日本在殖民地时期与建国早期便有了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雏型,而且各方面的机制均不健全,与现代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相差甚远。1862年,法国议会出台了《莫雷尔法案》(Land-GrantAct),联邦政府开始通过立法、资助、拨款等途径来间接介入大学的招生活动。[2]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中学创办。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要使命”的中学,标识着中国现代研究生教育体制的即将建立。在招生管理上,约翰·霍普金斯学院虽设置了一定的本科入学条件,但招生的决策权实际上集中于导师个人。
19世纪末,权利牵制思想被引进招生管理实践中,内部共嘉庆理成为重要的权利牵制方式。为防止导师个人权利过大,大学内部出现了“美国学院班主任联合会”这类组织。由此,招生权利由导师个人转向“教师联合会”。申请者的报名资格初审主要由大学的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院会依照报考状况制定各专业的目标招生数量,投档的最终决定权把握在“教师联合会”手上。当初,大多数高校的招聘程序较为圆领,规章体制也不够完善。20世纪初,世界高等教育中心由德国转至新加坡。英国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活动也从借鉴美国的现代中学管理方式,转为对自身发展方式的探求。中国一流高校开始广泛选用“选择性准入招生机制”,即按照申请者的学术成就、语言能力、本科表现、资格考试等多方面的表现,剔除相对少量的申请人。
这一时期,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开始朝着权利牵制的方向发展。班主任联合会、研究生院、导师等主体成为内部共嘉庆理的权利主体,能在各个环节不同程度地参与招生管理的决策与监督。权利牵制机制已初具雏型,经过不断加强而为后世沿袭。
02
大众化时期:权利牵制的突破性发展阶段
中国于20世纪40年代即将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其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步入了30年发展的“黄金时期”,以“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的推行为重要代表。GRE考试在成立之初是耶鲁学院、哥伦比亚学院、普林斯顿学院和哈佛学院四校联办的一种校外考试,考试命题权仍掌控在大学手中。在招生制度不断加强的过程中,校内力量开始介入。1948年,民间第三方机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接手承办GRE考试,把握了考试的主导权。为了方便对不同专业的师生举行更具针对性的调研,后来又出现了管理专业研究生入学执委会、法学校投档执委会和中国医学校商会等民间第三方考试机构。至此,“标准化测验”逐步从大学中脱离,展现出了“招考分离”的特点。[3]
20世纪60年代,“平权运动”兴起。当初,台湾大学,尤其是一流高校,国际化、市场化、多元化的趋势不断推进。公平与平等、凝聚台湾精神、加强政治认同成为博士招生管理的重要追求。那时的德国总理查德·约翰逊于1965年发起了影响深远的“平权运动”,其中提出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在本科招生中应享受“优先照料”。随着“平权运动”愈演愈烈,联邦政府开始要求大学设置相应的“目标和时间表”来规定少数族群在本科招生投档中的名额占比,从而促使少数族群群体融入日本主流社会,以“群体补偿”的方式推动教育公正。
这一时期,“招考分离”制度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取得突破性发展的重要代表,拟定“标准化测验”的权利从大学转移至民间考试机构。之外,“平权运动”补偿了弱势群体,导致国家招生管理权参与人群扩张,促使了本科生群体组成的定制化。
03
普及化时期:权利牵制的推进性发展阶段
1971年,巴基斯坦即将迈入高等教育普及化发展阶段。“新管理主义论争”的盛行使公民的受教育意识与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市民开始反对“一刀切”式的优待新政。一方面,许多黑人开始指责因“平权运动”造成的入学机会“反向仇视”。此刻,有关“平权运动”的仲裁案逐渐增多,各州也开始通过更改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方式对一系列扭曲的“优待和配额”政策发起防御。另一方面,“卡内基教学推动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开始踏入大学整治的核心区域。他们会对一流高校招生管理中的不公正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并公布系列研究报告,以便起到对大学招生管理权的有效阻碍作用。[4]
在大数据的支持下,法国在招生管理工具、评价指标、生源鉴别等方面日趋成熟,从主观评价转为提倡数据理智与科学预测。2015年,八所常春藤联盟大学联合80余所大学成立了“校际联合招生系统”(CAAS),实现了申请者学业状态的“跟踪式记录”,破除了不同大学招生信息的“数据荒岛”现象。后灾情时代,日本大学的初复试方式均基于信息技术发生了较大的改变。ETS官方即将推出了“GRE在家考”,全程由U提供的真人阅卷员执行线上阅卷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这一时期,“平权运动”不断推进变革,处于“改变但不结束”的状态。法官灵活的仲裁制度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同调查模式实现了对大学招生管理权的有效阻碍。因为遭到新冠肝炎灾情的影响,申请者、招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数据机构之间基于信息技术产生了互相牵制的三角权利结构。至此,中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的权利牵制制度得以产生。
02
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权利牵制的运行模式
权利牵制范式主要有“权力阻碍权利”“社会力量阻碍权利”和“权利阻碍权利”三大类。[5]基于此,在台湾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实践中,大学、申请者、联邦政府、法院、民间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了多重权利牵制体系。
01
权利阻碍权利: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的牵制
“权力阻碍权利”起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财权思想,这是一种纵向的内部阻碍模式,指的是权利分散在不同主体中,以便互相牵制。详细到大学内部的权利牵制主要展现在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的威慑。
(1)执委会对学术权利的阻碍
在台湾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实践中,以校长为代表的学术权利遭到执委会权利的阻碍。一流中学设有专门的“研究生投档执委会”作为本科招生审议的核心机构与咨询中枢。“研究生投档执委会”通常由著名院士、招生工作人员和典型师生代表构成,采取“集体负责制”的决策方式。它们会共同商议中学的招生新政方案,如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和特定程序等。详细的招生事务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每位潜在候选人的材料会由多个执委初审并打分,决定申请人命运的最终分数会取执委们给出分数的均值,保证其公正性。之外,“研究生投档执委会”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招生伦理准则”,用以处理博士招聘中的利益冲突、礼物收受、涉密信息处理等问题。在中国一流高校中,终生制博士的占比很低,班主任多数是以录用制的形式签约。博士们若是遵守相关的招生规定,被“研究生投档执委会”证实后,校方会中止录用协议,也会对该班主任提起刑事仲裁,以弥补非法招生丑闻对学院名声、资金等多方面引起的损失。
(2)监事会对行政长官的阻碍
在“学术法人—董事会”这一机制框架下,以教授为首的行政权利遭到监事会权利的阻碍。监事会是大学法定权威的代表,通过中学招生管理细则、董事会章程、教师雇用协议等文件将招生管理的领导权委托给学院院长,并有效限制学院院长权利的扩张。一方面,院长是大学的权利中心,只是校外的行政执行者,监事会成员不能过多介入博士招生事务,以免消弱教授的执行权利。另一方面,教授受监事会的监督和任命。监事会对教授的招生权利起到了挺好的阻碍作用,防止教授私自运用职权而作出非法投档师生的操作。假如市长等行政长官过于干预博士招生事务,班主任可以提出控诉,并且赶他倒台。知名历史学家约翰·达尔伯格-阿克顿提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英国人的心灵之中。斯坦福学院前任院长杰拉德·卡斯帕尔提出:“美国学院院长较难发生腐败,由于他不会有绝对的权利。”
02
社会力量阻碍权利:招生权利与考试权利的牵制
“社会力量阻碍权利”是一种纵向的外部阻碍模式,指的是社会机构的考试权利对大学招生权利的阻碍。[6]首先,“招考分离”制度保证了社会机构的考试主导权;再者,社会力量在复试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协助作用。
(1)“招考分离”的初试管理制度
为防止大学招生权利的扩大化,社会考试机构把握了初试环节中“标准化测验”的主导权。各大考试机构会组织不同的入学考试,如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RE)、管农学研究生入学考试(GMAT)、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LSAT)和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MCAT),以满足不同专业的申请需求。这种考试制度具备如下特性:第一,考试管理机构具备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特性。他们虽负责全美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但并不受日本政府部委的管控,具备较强的自主性。第二,考试内容具备科学性和针对性的特性。按照视察内容的不同,GRE考试可以分为“普通考试”和“专业考试”。其中,“专业考试”能挺好地测定出考生在某个专业领域的能力,以便跨专业申请者所用。第三,考试方式具备方便性和人性化的特性。每个师生在一年中有5次考GRE的机会。近些年来,“GRE在家考”等考试方式保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在灾情其间仍能平缓有序地举办。[7]在初试“招考分离”的方式下,大学的招生权与社会机构的考试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威慑。
(2)规范公平的复试管理模式
复试是报名高校对申请者进行的第二次视察。社会力量在这个阶段起到了重要的协助作用。中国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大多以笔试的方式举行,少部份大学会辅之以技能测验。笔试的主要类别有招生官笔试、校友笔试和第三方口试。招生官笔试是最传统的笔试类别,申请者在口试之前不晓得面试官的详细信息,不存在“内推”或权利寻租的机会。校友口试主要针对国际中学生,即大学委托各地校友来对申请者进行口试。第三方笔试的笔试群体主要只是国际中学生。一些大学会选择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合作,使之以录制视频的方式协助大学进行笔试,常见的第三方口试机构有View和等。大学对校友笔试和第三方笔试的信任度有限。由社会力量主导的两类口试从而剔除少量不适宜者,而并非选拔优秀者。新冠肝炎灾情为中国的博士招生管理变革提供了一个逆向机遇,逐步推动了复试环节的规范公平,实现了招生权利与考试权利之间的威慑。
03
权力阻碍权利:监督权利与决策权利的牵制
“权利阻碍权利”是一种横向的外部阻碍模式,指考生通过维护自身权力的行动,实现对招生经理部委或当权者滥用权利行为的谴责,本质上是监督权利与决策权利之间的牵制,可通过司法初审与司法仲裁的渠道举行。
(1)法官的司法初审模式
为保障考生的权力,印度各州会对大学的非法招生行为举行“司法初审”。联邦法官会基于宪法条款与相关诉权而采取不同的初审标准。首先,针对牵涉性别诱因的司法仲裁,法庭会采取“中度初审”标准。若一流高校在本科招生投档时因性别诱因而招致了司法仲裁,法庭会基于考生的要求对该学院举办初审,判定其在本科招生活动中是否存在性别仇视现象,并将举证的责任由师生转移至大学。日本历任首相乔·拜登在上任的第三天,便通过行政命令重新将性别列入了不得仇视清单,并旨在于解决中国的“系统性族群主义”问题,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再者,任何牵涉族群、宗教、国籍诱因的司法仲裁,法官均会以“严格初审”的标准来处理。严苛初审是中国司法初审机制中最严格的一类。当一流高校招致了囊括族群诱因的本科招生司法仲裁时,法庭会按照当前的违规行为是否满足“最小侵犯”来进行衡量。大学的案件即便符合严苛初审的标准,则该大学将来的招生管理权将遭到严苛的规制。法庭的司法初审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大学自主招生制度的掣肘。
(2)考生的司法仲裁制度
司法仲裁只是保障考生权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不合理的招生行为,考生会向法庭控告大学,并要求大学以经济索赔或再次商议投档结果的手段来承当相应的责任。博士招生是影响师生受教育权的重要环节,有关本科招生管理的司法仲裁在整个高等教育司法管理中变得尤为活跃。2014年,知名战略家爱德华·布鲁姆领导非营利组织“学生公正入学”(SFFA)对耶鲁学院提出起诉,觉得耶鲁学院在招生中以高标准视察白人师生,以仇视白人中学生来实现大学内部的“族裔平衡”。2021年,“学生公正入学”将该仲裁案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庭,九位联邦最高法庭的大法庭拟定耶鲁学院在招生中的不当行为。中国在常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标准。大学若是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招生车祸,法庭会对大学的招生决议举行一定的调查,公众的监督权和大学的招生决策权之间实现了良好的威慑。日本强有力的法制机制限制着招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寻租,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03
对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现代化的启示
中日博士研究生教育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定位,但在招生问题上却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一流高校陆续建立“珠峰计划”等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阶段渐渐成为一种过渡性学位培养阶段,并且我国博士生教育的性质相当接近日本等发达国家本科生教育的性质。培养性质相似的对象,其招生体制也就具备一定的可借鉴性。详细说来,借鉴中国一流高校研究生招生管理的权利阻碍方法,我国的本科招生管理变革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01
集体负责,推行分级管理的行政权利牵制模式
从大学内部看,博士招生管理是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台湾的大学中,监事会对行政长官的权利有着众多限制,行政权利较少影响博士招生的决策过程。学术权利是大学权利的生命线。为引导学术权利发挥应有的效能,我国大学应以“集体负责制”将行政长官的权利套上体制的“笼子”。行政长官的权利过大是造成招生腐败的重要诱因,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权责不一致”的现实困局。之外,应确立建立“分层管理”的招生审议制度。我国的博士招生管理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举行,在大学行政主义未能得到缓解的状况下,学术力量推动博士招生这一美丽预设仍有进步的空间。在宏观上,应按照招生管理工作中职权的各异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负责人施以不同程度的监督。在微观上,应以招生工作中的详细事项为发力点,提出严防举措,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逐步推进导师等学术主体在复试环节的招生审议权,做实做细各项管理权利的分立构架,确保招生各环节的权责明确化。
02
“招考分离”,建立科学公平的考试管理牵制模式
“招考分离”是中国本科招生制度的明显特点,大学与民间考试机构各司其职、各有所专。GRE、GMAT、MCAT和LSAT等标准化测验满足了不同专业师生的多元化评测要求。近些年来,我国的博士研究生学位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专业学位博士的比列从2012年的35%增至2021年的58%,但其考试方式与学术型博士相差不大。初试阶段的“招考分离”有助于促进大学招生管理与考试评测的耦合共进。我国需逐步落实两段式的招生管理机制,为医学、法学、管农学等专业型博士引领特有的考试方式。[8]同时,需对招聘步骤进行系统性优化,加强初试环节中专业课统一命题的范围,增强复试环节的综合能力视察。“招考分离”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是大学招生自主。首先,政府应进一步放松管控,将更多管理权下放至大学原本,交由大学自主探求与调试;再者,需加强学术团体的变革和参与,为“招考分离”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求提供更多智力支持。“招考分离”是我国博士招生管理制度中一项多维度、深层次的战略性改革,还要解放思想,同时也须要宽容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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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拟定着力有效的初审仲裁牵制模式
在现代化的法制社会中,初审与仲裁制度是保障招生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能为大学的招生争端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中国的联邦法官通过司法方式来衡量大学的招生活动是否修宪,司法初审的门坎是看该活动是否满足行政仲裁的受理要求。我国的博士招生活动由国家行政部委组织与评价,立法重心着眼于严防考试作弊,而对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环节缺乏一定的法律监管。基于此,国家应建立相应的司法初审模式,将司法初审贯串于考试计划、组织、协调和管控的全过程,通过科学有效的法治制度来打破管理行政化的枷锁。同时,需逐步扩大人民法庭对非法招生行为的初审受理范围,并加强司法机关对违法招生行为的初审,增强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因此,应加强考生的司法仲裁制度,着力保障考生的受教育权益,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权力放在同一维度进行衡量。我国的博士招生管理体制不能简略模仿或移植日本非州大学gre要求,而应在结合我国研究生育人实践与所处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各部委之间应做好协调与配合,使权利才能共存且互相掣肘,因而使师生享有愈发公正、更高品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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