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被申请人在专注于自己的职业的同时,也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兴趣,阅读了一系列有关该主题的专着。 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美国政府与19个州(特区)联合起诉微软公司(v. Corp),这是美国20世纪最大的反垄断诉讼。 尽管它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但它的声誉却褒贬不一。 不得不说,这是一起现代技术、市场机制、法律体系和反垄断政策融为一体的重大司法案件。
一、美国政府“适度干预”的历史渊源
确实,盖茨白手起家(不要太纠结盖茨的家庭背景等因素,回答的目的就是为了回答问题),没有政府资助,也没有特许经营权,自己开发的系统自己的能力(不要走得太远)纠缠所谓抄袭苹果创意,答辩人的目的就是回答问题)等为市场叫好的应用软件,创造了非凡的商业帝国,让电脑“飞进”普通百姓的家园”,为美国的崛起做出了贡献。 “新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起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对于如此辉煌的成就,政府不仅不予表彰,反而不断进行恐吓、打压。 决心将微软撕成两半,然后快速前进。 此外,美国一直标榜自己是不干涉主义市场经济的典范。 那么政府到底为何要干预市场竞争呢? 为何与高科技企业争斗的动机如此强烈?
多年来,美国一些智库、智库极力向中国、俄罗斯等国兜售所谓完全消除政府干预、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的“灵丹妙药”。 事实上,这只是“乌托邦资本主义”的神话(请参考俄罗斯刚诞生时叶利钦“休克疗法”的效果)。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世界银行前行长、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有句名言大意是:“亚当·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是皇帝的新衣。它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它不存在。”首先就不存在。” 仔细想想,确实有道理:假设一开始就人为地建立了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那么用不了多久,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就会自发地消除体制内的自由。竞争导致优柔寡断,甚至垄断。换句话说,资本的逐利性带来了消除竞争的市场失灵的“光环”,这显然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和宏观调控。
理想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是典型的“胡萝卜加大棒”模式: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和企业兼并,形成高度竞争的规模经济; 另一方面,要挥舞反垄断武器。 对滥用垄断权力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进行处罚,维护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毕竟,市场机制的核心之一就是竞争。 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 因此,反垄断法理所当然地扮演着市场机制“神圣捍卫者”的角色。 然而,这种理想化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监管只是纯粹的理论假设。
美国反垄断法颁布已有100多年。 如果要追根溯源,那是在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同志作出“帝国主义必然导致垄断和腐朽”的著名结论之前。 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于马克·吐温所说的那种经济繁荣却衰落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铁路网和电话电报通讯系统的建立,市场竞争已经彻底瓦解。地理限制。 一些大公司掠夺性强,在商业竞争中使出一切可能的手段,迅速发展成为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富有的超级信托垄断企业。 与此同时,不少中小企业遭遇了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信托垄断集团的降价、倾销、操纵市场的商业手段、愈演愈烈的金钱主导政治现象深感不安。
在一贯强调权力下放和政治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下,美国人对任何难以挑战的单一强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戒心和怀疑,必须迅速消除。 在美国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巨大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微弱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解》第一部分禁止企业以信托形式联合实施贸易限制,第二部分则禁止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和企图垄断。 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案》、《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旨在禁止形成垄断。
然而,其中存在“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什么是欺诈行为”、“如果一个公司只试图垄断而不从事垄断行为大开绿灯,为什么会被起诉”等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垄断行为”,联邦法院和国会其实也不知道为什么。 一百年来大开绿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新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出过明确、令人满意的解释。 对此,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曾表示:“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令人困惑和无知的。”
是否“混乱无知”是立法部门的事,律政司并不关心。 司法部需要做的就是“该采取行动时采取行动”。 当时遭遇反垄断法瞄准的著名大型垄断企业之一是标准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该公司曾一度主导全球石油行业。 1911年,联邦政府指控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工业。 石油大亨们拒绝接受这一指控,并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 然而,法官们以 9:0 的绝对多数做出了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行拆散成34家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化为灰烬”。
1830年代大萧条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盛行,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愈发霸道:1945年,美国铝业被指控垄断铝市场,被迫分拆由最高法院。 1970年,IBM因垄断大型计算机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而被指责垄断。 这场官司持续了12年。 直到里根上台后,信息产业才因技术进步和微型计算机的快速发展而发生转变。 事态急转直下,司法部被迫撤回诉讼; 1984年,AT&T因被指控垄断电信行业而被拆分为七家地区性公司。
综上所述,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基于法治、适合企业快速发展的竞争性市场环境,远比某个超级垄断企业的成功或被拆除后的命运更重要。 。 美国政府的这一态度也是微软“世纪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自然垄断的现实与搭售罪
然而,微软案的难点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现代技术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以下问题:不限于以下内容: 微软被指控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 微软捆绑IE是让消费者受益还是限制了他们的选择? 对微软的处罚是否适当或过重? 拆分微软会促进竞争还是会导致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行业专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当年的标准石油案、AT&T案有明显不同:如果我们客观回顾PC发展历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该领域形成的垄断PC操作系统的垄断实际上是由于自由竞争、市场发展、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自然垄断。 根据反垄断法,如果美国一家公司持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但同时,如果一家企业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获得市场自然垄断地位,则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不构成违法行为。
(微软实现操作系统自然垄断的惊险而又辉煌的过程此处省略)
然而留学之路,俗话说“圣人千虑必有失”。 一向高瞻远瞩、百战百胜(夸张的修辞手法)的盖茨,在互联网到来时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当盖茨的想象力还停留在“让每个家庭都拥有一台PC”的阶段时,一家具有超前意识的黑马公司——网景公司率先推出了浏览器,对微软构成了重大威胁。 在仔细分析了浏览器对微软前景构成的威胁后,盖茨带领微软立即掉头,正式进军浏览器市场。
在这次战略转向中,微软使用了一个残酷但毫无创意的招数,那就是利用其曾经抢占市场制高点的法宝,依托DOS和IBM PC,将IE与之捆绑,免费提供给所有用户。 。 这迅速占领了近 75% 的浏览器市场,导致 暴跌,不久后被 AOL 收购。
事实上,自1995年取得或许是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商业成功(指的是全球份额,而非全球销量)以来,微软一直处于PC操作系统近100%垄断的尴尬市场局面。 为了避免被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还使出了一个事后被认为是“愚蠢之举”的伎俩:1997年投资1.5亿美元购买苹果股票,为苹果输血,确保系统半死不活。又弱陪太子。 在市场上读书。 事实上,微软的“愚蠢之举”基本上是多余的:如上所述,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个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并不构成违法(是“地位”而不是“行为”!),比如英特尔其中,思科和波音都在各自领域拥有高度垄断地位,而且都没有被美国司法部起诉。 只有当一个公司利用其垄断力量阻止和压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其实微软的致命一击就是利用其垄断地位来保护IE,进而严重打击,阻碍技术创新者的潜力。
3. 律政司初步裁定报告
经过诉讼与反诉的长期拉锯战,美国司法部认为,虽然针对微软的诉讼是在一百多年前以“谢”的名义进行的,但问题的焦点并不是“垄断者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 前司法部首席反垄断经济学家鲁宾·菲尔德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强调:“当我们起诉微软时,我们意识到此类案件的经济规则已经改变。创新远比价格重要。这就是微软案的意义所在。”是关于。”
再加上微软态度傲慢、强硬、不屈服等不利因素,以及树敌过多,导致敌人和竞争对手翻出旧账,美国司法部初步发出以下判决报告,列出微软违反的各种反垄断法规:
首先,微软凭借其垄断地位,捆绑IE,将踢出市场;
其次,苹果选择产品作为默认浏览器后,微软威胁要取消该版本套件的许可,迫使苹果改用IE作为默认浏览器;
第三,康柏与AOL达成协议,将互联网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替换为AOL。 微软威胁要撤销康柏的预装授权,迫使康柏恢复微软图标,微软作为回报降低了佣金价格;
第四,英特尔在1995年制定了一项新的技术规范,但这可能会影响标准。 微软威胁英特尔削减对英特尔处理器的支持,英特尔被迫终止这项新技术的研发;
第五,Sun 公司开发的Java语言不受操作系统的限制,这威胁到了其市场地位。 微软开发了只能在 10上运行的Java版本,这干扰了兼容性技术创新。
2000年4月,美国司法部正式决定要求法官将微软拆分为两家公司,即一家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和一家经营应用软件和互联网业务的公司。 同年6月,主审法官托马斯·杰克逊正式裁定支持司法部的决定,并规定两家公司在分拆后10年内不会合并。
4. 一分为二实际上是一个糟糕的策略
人们对法官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是高度赞赏的。 毕竟,任何企业,无论多么成功,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然而,将微软一分为二的过度惩罚从常识角度来看却令人费解。
如果简单地将微软一分为二,并不能真正解决垄断市场的关键问题。 联邦法官和司法部律师至少应该明白这一点:如果微软按照他们提出的计划被分拆,那么运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将继续拥有市场垄断地位。 进一步拆分和削弱这家操作系统公司、开放PC操作系统市场并引入竞争将是痴人说梦。
与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等传统资本家不同,盖茨是一个通过知识起家的“知识分子”。 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实际上是对知识和标准的垄断。 操作系统的特点是成本巨大、研发周期长、设计难度高、技术标准对硬件和应用软件影响很大。 为了开发95,微软早在1988年就动员了数千名软件精英日以继夜地工作,最终推出了这个拥有数千万行源程序和数百万条指令的复杂知识集成产品。 这种知识和标准的垄断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轻易打破的。 迫使微软公开全部源代码,实际上无异于在高科技领域“攻打土豪、瓜分领域”。
有人援引美国政府根据地区原则分拆AT&T、开放长途电话市场竞争的先例来支持分拆微软。 然而,长途电话行业和操作系统是完全不同的事情:长途电话行业由于其高速率、大容量的光纤通信网络,有足够的闲置容量,允许小公司批发大块的长途电话。 - 远程电话时间,然后以低价零售,让消费者有市场竞争。 并受益。 然而,操作系统领域的专家几乎一致认为,即使政府强迫微软“开放市场”并捐赠巨额研发资金,也不太可能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够在短期内开发出足够消费者买得起的产品。消费者,稳定可靠。 性能与产品相当。
更为现实的是,在互联网革命的时代,就连微软也做出了战略调整,全面向互联网转型。 哪家科技公司会投资研发像PC操作系统这样的吞金怪物这样的“夕阳”产品呢? 钱? 即使开发出新的操作系统,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冒着文件不兼容、系统崩溃的风险去更换操作系统呢? 难道只是为了消费者的真正利益,人为地在操作系统领域营造出英雄众多、产品众多、标准混乱的竞争格局,让应用软件开发商和普通用户无所适从吗? ?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回顾PC能力令人难以置信的增长速度和价格大幅下降的历史,我们应该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微软对技术标准化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针对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大师、货币学派创始人米尔顿·弗里德曼曾公开表示,微软案简直是浪费人力和金钱。 他批评道:“在计算机行业,技术进步的速度远远快于法院和司法程序的节奏。等到这场官司结束时,谁知道计算机行业的情况会是什么样子?但可以肯定的是,邀请政府来调解,就等于为未来的政府监管打开了大门。”按照弗里德曼的理论,发明专利、商业秘密和自由竞争造成的自然垄断根本就不是。可能的。 算作垄断的,只有因政府监管而形成的垄断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5. 后记
至此,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解答。 当然,由于种种因素,微软最终还是逃脱了被分拆的命运,但这场“世纪审判”也严重损害了微软的市场地位和进取勇气。 此后,微软对于新业务的拓展一直过于谨慎。 这也对微软随后在移动设备、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失利起到了不小的负面作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并不普遍反对所有垄断企业和超级企业。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大家都会担心国内企业因为规模小而在赢者通吃的环境中处于劣势。 对此,美国并不缺乏先见之明。 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企业并购的高峰时期。 一些史无前例的大垄断相继出现:波音与麦道合并、奔驰与克莱斯勒合并、AOL与时代华纳合并成为互联网和媒体巨头……理查德·波斯纳,美国当代著名法官、法学家、法经学院创始人,甚至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方式。 主要原因是垄断者从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中获得的回报通常非常大。 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给波音等公司开了绿灯,却唯独对微软有问题呢?
这里的秘密在于,虽然处于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再次强调,构成违法的是“行为”而不是“地位”),但微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利用了垄断地位和市场地位。通过竞争形成的标准地位,设置了无形的垄断壁垒。 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丰厚,但其他计算机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进入该市场,让微软陷入了没有竞争对手的尴尬境地。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却逆势干涉以兼容为特征的Java语言。 它依靠其雄厚的财力和垄断地位来保护IE,试图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标准。 如果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和通信行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一个举棋不定的浏览器标准,把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互联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被一家公司控制,不仅会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其社会后果将更加难以想象。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诉讼,是其积极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美国公民福祉的体现,尽管这场“世纪审判”带来的诉讼费用确实过于昂贵。 这也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问题上提供了非常有启发性的历史真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