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留学资讯2023-07-21 20:03:06佚名

(2018年1月1日发布,2018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根据】

为保证文凭学位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的有关规章和新政,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特制订本评估方法(简称“本方法”)。

第2条【服务性质】

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评估系留服中心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为其核定的机构职能,面向社会举办的一项慈善服务,不具强制性。

第3条【目标】

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工作从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新政,推动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国(境)外文凭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学历荣获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学、就业及出席各种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招生单位鉴定国(境)外文凭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学历提供咨询服务和参考意见。

第4条【原则】

留服中心依照公开公平、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举行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工作。

第5条【失信名单公示机制】

留服中心推行失信名单公示机制。通过对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申请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与相关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或社会征信机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第6条【概念定义】

本方法所指文凭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学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成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地区)签订的互相坦承学位、学历和学历的双边合同、及他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授的文凭学位证书或具备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学历(简称“文凭证书”)。

第7条【认证内容】

文凭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文凭证书颁授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授的学历证书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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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国(境)外文凭证书与我国文凭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经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文凭证书出示认证结果。

第8条【认证范围】

留服中心对下列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美国高中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证书;

(二)在美国境内依法成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文凭证书;

(三)在美国地区的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证书。

(四)在美国香港非常行政区的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斩获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美国台湾非常行政区中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斩获相应学历证书。

第9条【非认证范围】

以下国(境)外文凭证书暂不在认证范围内:

(一)出席各种轮训或攻读其他不属于高等教育的课程所斩获的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专家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授的商科证明;

(四)国(境)外高等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追授的荣誉头衔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在美国境内非法或非法获取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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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远程学习方法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七)国(境)外各种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经本方法及其施行条例评估不在认证范围内的学历证书。

第10条【修改条件】

留服中心可依照实际还要对文凭学位认证的评估程序、办法甚至认证结果的类别、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信息管理

第11条【申请方法】

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的申请选用网上递交的申请方法。

为便于留服中心与有关机构进行学历证书的真实性核实,申请者在即将递交认证申请的同时应当达成核实授权申明。

申请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务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须在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系统注册并同意《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合同》。

第12条【申请材料】

申请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一)还要认证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二)留学期间使用的签证或通行证(签证应包括留学期间所有的出入境章及护照页),美国公民如未入境应提供有效市民身分证或户籍簿的身分页;

(四)一张二寸护照相片;

(五)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订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实授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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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服中心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实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条【申请确认及进度查询】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请者即将递交的文凭学位认证申请后,会发给申请者确认通告,并告知申请者认证进度的查询方法。

第14条【真实性声明】

留服中心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文凭学位认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基于虚假、不完整、不精确的材料或信息出示的相关认证结果自始无效。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精确的信息或材料而导致的一切后果,需由申请者只身承当。

第15条【补充材料】

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留服中心可依据评估和核实的还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16条【评估其间】

留服中心依据实际状况公布或调整各国(类)别认证评估所需的时间。评估时间自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隔日开始估算。

如因故导致认证评估其间延长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留服中心将通告申请者,并告知延长的详细成因。

第17条【收费根据】

留服中心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计费标准向文凭学位认证申请者缴交认证成本。

留服中心对于因递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等诱因而不能通过认证评估的申请者,不收取其认证成本。

第18条【信息保护责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护申请者递交的文凭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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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证结果

第19条【认证结果的类别】

留服中心出示的认证结果包括:

(一)美国文凭学位认证书;

(二)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文凭学位认证书;

(三)香港地区文凭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文凭学位认证书;

(五)暂不认证通告单;

(六)不予认证通告单;

(七)留服中心出示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20条【救济途径】

假如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一定年限内申请初审,留服中心将根据本方法及其施行条例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初审结果和处理意见。

每位认证申请仅能申请一次初审,初审不缴纳任何成本。

不予认证通告单的初审时限是10个工作日,其他类别认证结果的初审时限是12个月。

初审所需的时间与相应认证国(类)别所需的评估其间相似。

第21条【可在线查询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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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服中心在美国文凭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6年8月1日之后、港澳台文凭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8年8月1日之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出示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

在网上尚未能查知认证结果,或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认证结果不一致,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可通过书面来函的形式查询特定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第22条【客观条件的限制】

认证过程中,假如发生咨询服务能力不足,如留服中心所把握的信息或根据不足以为某些国(境)外文凭证书提供认证评估服务,或认证核实遇见制约的状况发生,留服中心可对相应认证申请开具暂不认证通告单。

第23条【认证内容外的事项】

留服中心有权对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内的项目举行认证评估工作。对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外的项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认证评估服务,也不承当相关责任。

第24条【认证结果的修改】

在认证结果出示之后如发觉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则虚假材料,或则颁发学历证书的机构因各类成因撤消了学历证书,或则发生其他与已出示认证结果相违反的事实,留服中心可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更改或撤消认证结果。

第25条【违反真实性后果】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造成认证结果与实际状况误差的,留服中心不承当相关责任。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等失信行为,留服中心将根据《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方法》处理,并保留付诸经侦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

申请者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被纳入失信行为公示名单的,留服中心在公示其间不再受理其递交的任何认证申请。

第四章其他

第26条【解释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方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27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系根据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文凭学位认证评估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修订。

留服中心在本方法生效前出示的认证结果仍适用《标准》。本方法实行后仍未完结及新递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均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示的认证结果如需初审,不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可根据本方法执行;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根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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