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来源:每日新闻)《天津首例裁定: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刷屏微信朋友圈。据悉,房产中介利用自身优势向公民购买房屋,然后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准备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卖家发现买家是炒房客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以下简称塘沽审判区)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并同意买方在办理房屋手续时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随后,吴某某发现游某某从事炒房行为,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
于是,游某某向塘沽审判区起诉吴某某塘沽房产中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塘沽审判区重点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流程、转让给第三方的目的等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在房屋信息、熟悉房屋交易方面的优势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而签署销售合同的过程。出售给他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上述事实属实,笔者认为本案“炒房合同不成立”的判断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详细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图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所谓真意,是指表达者的外在意义与其内在真意相一致。与真意相比,非真意是指行为人所表达的想要追求的某些民事后果并不是他内心真正想要的后果。 。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均构成恶意民事行为。
不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人不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为人意图虚假性。前者多是由于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中,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后者有三种情况:
首先,保留真实意思,又称单独虚假表达,多是一种玩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意思,表达其他意思的意图。保留真意的行为称为“恶意玩笑”,而戏弄行为则称为“好玩笑”。
第二,虚伪的表达。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是指表达人与相对人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虚伪的功效:
1、双方之间,由于双方无意受其约束(无效意图),故虚假陈述无效。换言之,如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有相同的意图,则该陈述不具有效力,也应当无效。
2、虚假陈述无效,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三是隐性行为。是指隐藏在虚假陈述中而按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生效的法律行为。隐藏必须伴随着虚假陈述。隐藏行为的有效性:
1、虚伪的行为是无效的。
2、隐匿行为并不因其隐匿而无效。其效力与否,依照该行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本案,从合同来看塘沽房产中介,尤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同意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并约定双方在办理手续时同意买方购买该房屋。为了房子。向第三方转让应当具体、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表达意图看,不存在玩笑、虚伪、隐瞒行为。合同双方所表达的外在意图与其内在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只不过,合同履行期间,卖方吴某某正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时,在发现购房者游某某是炒房客后,提出解除合同(这里不能排除吴某某后悔的可能性),一个愿意卖,一个愿意买。 ,双方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且不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塘沽审判区认为贝语网校,尤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买房名义买房,实炒房”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合同不成立。与法律。驳回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
房子是用来住的观念深入人心,买不起高房价的人都痛恨炒房者。如今,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切合法正常的购房交易都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