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05〕726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各驻华使(领)馆: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对保证有关项目的按期竣工,推动此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为部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背当地法律到我驻华使(领)馆打坐,上街示威抗议,甚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等群体性和恶性风波。上述风波除了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施行,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外交和双边经贸关系引起了负面影响。
引起劳务纠纷风波频发的主要缘由:一是部份企业在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有章不循,劳务人员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重派出海外劳务输出公司,轻管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发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发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导致管理责任多次转嫁,无法明晰和落实;三是部份企业单纯追求收益,通过抬高劳务价钱,侵吞追讨薪资,恶意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四是部份企业相关防治、管理举措和制度不完善,导致对劳务纠纷风波的处理举措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某些劳务人员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挑动事端,加剧矛盾,导致劳务纠纷升级和恶化。
为强化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参照和借鉴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商务部拟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各驻华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要根据上述《办法》海外劳务输出公司,对涉及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派劳务情况进行全面整治,发觉问题立刻纠正,并将整治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30近日报商务部(合作司)。《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也请及晨报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六年六月三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着力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施行的承包工程项目(含总包项目)派遣各种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种劳务人员雇请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份。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容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种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分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分包商通过签订发包协议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发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总包商。
第五条分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发包或转包。总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发包或转包。
第六条分包商或总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署《劳务派遣和雇佣协议》,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分包商和总包商根据双方签订的总包协议明晰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总包商应接受分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分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分包商和总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传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更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分包商和总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署《劳务派遣和雇佣协议》。所签协议应符合《对外贸易传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协议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薪水水平不高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薪水水平,以着力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包商和总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培训时,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工作生活条件及薪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循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任何不正当方法加剧矛盾。
第十一条在项目施行过程中,分包商和总包商对外派劳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给以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三章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有关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许可时,除按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向商务部递交有关材料外,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见附件)。如分包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项下外派劳务业务整体发包,分包商需递交发包协议及由总包商填写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二)我驻华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开具的明晰意见。
第四章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华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注重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风波处理工作,早日构建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风波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引起有损我国名声或引发外交争端的涉外风波。
第十四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着力加大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和督促有关企业构建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驻华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委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风波。
第十六条在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风波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劳务通过适当方法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在处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风波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风波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的,商务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行。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