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实施意

留学方案2024-05-10 16:15:30佚名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龙江省委发〔2015〕8号),充分发挥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黑龙江省红盾网,进一步促进全省发展环境优化,现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用、言出必行的信用环境

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 推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为公民个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收集、发布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编制《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依法有序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国家法人信息资源库、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等资源的整合。 收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度。 尽快形成覆盖全省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地区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用信息社会查询服务,解决社会成员信息不对称问题。

3.实行信用联合奖惩。 落实《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建立信用信息运用与核查工作机制,根据失信行为制定失信行为分级、守信激励和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对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 实行信用信息分级管理,鼓励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施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建立违法违规人员“黑名单”制度; ,实行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提高服务效率,营造轻松便捷的出入环境

4.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二为一,向企业颁发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代码“一证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企业申请设立,只需填写登记申请表,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审核常见登记事项。 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证四号”营业执照。

5.深入推进“先证后证”改革。 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152项前置、后审事项目录。 目录外的不再视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6.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 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到省级工商局,投资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使用省级名称核准手续。 认真实行实收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制度。 落实《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允许“一址多证”、“一证多址”、“住转商”提供投资创业条件更加便利。

7.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进程。 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支持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证等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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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登记窗口建设。 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结算、代为协助等制度。 工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将在网上全面公开。 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大力支持实施千家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无地区名称,根据新兴业态、新兴产业确定经营范围,探索集群注册地址等方式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限制。 我们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对接、分类指导、一案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全流程高效服务。发展科技型企业。

10.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 开通创业登记“绿色通道”,实行手续齐全立即办理、手续不全指导、特殊项目跟踪、紧急事项缓办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等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医疗等服务业、绿色食品营销、农产品产业化等行业和领域创新创业。高新技术成果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

11.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支持电商产业园、创业基地等各类创业园区为入园小微企业提供统一的商事登记代理服务和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支持在园区设立“秘书公司”为园区企业提供业务托管服务。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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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力支持“中蒙俄经济走廊”和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加强与俄罗斯远东邻近地区市场监管机构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良好的市场边境贸易环境。 支持与俄罗斯共建国内外工业园区,推动跨境产业链形成。 支持中俄博览会成功举办,有效维护展会秩序。

13.大力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加快发展。 重点支持1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 支持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申请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实体经济线上工程,加强商标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支持绿色食品品牌做大做强。

14.加强信用监管综合执法。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深入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披露。 开展企业信息披露情况检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实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查。 严格执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规企业名单等制度,发挥信用约束和监管作用。 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15.审查不正当竞争。 在重点领域开展商业贿赂、抄袭知名品牌、虚假宣传、欺骗性奖品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商店欺负顾客”、“顾客欺负商店”的行为,以及公有企业和其他具有排他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6.集中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开展打击商业欺诈、红盾护农、城乡制假冒伪劣产品、“红盾网剑”、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合法权益等专项整治行动消费者的权益。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处罚违规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

17.严格查处重大案件。 建立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协同查办机制,建立一支有办案能力的大型专业执法队伍,在全省实行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违法广告、传销、非法直销等严重违法案件,将从严从快查处依法依规,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四、构建协同治理新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8.引导消费者强化自我维权意识。 继续深入宣传新《消费者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日常“3·1·5”理念,采取“消费者教育大讲堂”、“消费者教育基地”等有效形式,使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和平台,发布消费信息、消费警示和提示,在省级广播新闻频道开设“消费专题”栏目,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 在100个城市示范社区、农村示范社区开展“消费者维权进万户”活动。 切实保护老年人和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弱势群体科学健康消费。

19.加强重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深入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商品质量、儿童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消费者侵权案件。 在旅游、装修、婚庆等农村土地流转和消费领域推广使用合同文本样本。 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价活动。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促进投诉解决,促进便捷维权。

20.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机制。 推进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提高12315呼叫接通率、申诉解决率、消费者满意率。 推动12315数据分析模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经营者、消费者等作用,建立健全协商合作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组建专家组、专门委员会,组织3·15名志愿者、志愿者督导员广泛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积极构建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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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教育管理干部,营造“马上办事”的政务环境

21.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优化发展环境。 全省工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站在全省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优化发展环境事关龙江发展全局,事关外在形象和进程依法治国,是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能力素质的具体体现。 良好环境是失职,必须紧紧抓住。 针对服务差、效率低、不作为、乱作为、诚信缺失、不守信用等关键问题,要严格依法执政,坚决实行“零容忍”。 各级班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各级班子成员要具体、具体地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环境问题。 对严重破坏发展环境的单位和部门,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把优化发展环境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整顿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开展以学讲话、学业务、比作风、比业绩、看形象、看信誉。 “双学、双比、双观”活动。 聘请和优化环境监察员留学之路,建立监督反馈“绿色通道”,加强对直接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窗口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监管。 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调查企业涉案投诉,及时向企业反馈信息。 各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设立公众咨询热线,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健全工商执法责任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图,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已经下放的权力,要加强对基层事中事后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基层出现办不到、用不好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23.严肃查处、问责。 对违纪违法、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落实“十大严肃问责”:接待群众面目难看、言辞刻薄的、公众反应强烈、社会形象不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接受企业和公众询问不落实首问责任制、不一次性提供清晰完整信息、使经办人员多次来回奔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负责; 对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者逾期未及时处理企业和消费者投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未及时受理企业和消费者投诉,或者及时受理但处理迟缓、推诿责任、不及时回应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未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拖延。 对阻挠、拖延、隐瞒、玩忽职守、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无法解决与企业有关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严肃问责; 对工作中乱作为、违规检查企业、举报企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任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黑龙江省红盾网,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夹杂个人利益、插手公务活动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利用、刁难监管服务对象,对监管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公职人员“四不准”规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撤职或者调离原岗位的处分,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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