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移民原因分类
经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宗教、生态、环境、工程移民;
按照移民自身意愿分类
自愿性移民——有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非自愿性移民——无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其中非自愿移民的安置较之于自愿移民的安置更为艰巨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资源、环境、技术、心理等诸多方面。
按移民空间区域方向分类
(1)国内迁移:
农村——农村、农村——城市、城市——农村、城市——城市
(2)国际迁移
生态移民的移民分类
分为自发性生态移民与政府主导生态移民。
所谓自发生态移民是指由于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而不得不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谋生的一种迁移活动以及迁移人口。这种类型的移民主要体现了生态移民 的原因。
政府主导生态移民是指政府有组织地把生态恶化地区或自然保护区的人口迁移出来, 以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 同时兼顾扶贫和提高经济收入的迁移活动以及迁移出来的人口。这种类型的移民, 既体现了生态移民的原因, 也体现了生态移民的目的。如果我们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生态移民的话, 广义的生态移民包括了这两种类型, 而狭义的生态移民就是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 ⑴农业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生态移民有安稳致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
⑵有安置容量的功能转换区或专业功能区;
⑶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 ⑴重庆市库区的长寿、渝北、巴南、江津、重庆城区,湖北省库区的夷陵区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就地就近安置和在本区县的乡镇内进行调剂安置。
重庆市库区的涪陵、武隆、丰都、忠县、石柱、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重庆市内外进行外迁安置;湖北省库区的秭归、兴山、巴东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湖北省内进行外迁安置。
⑵重庆市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江津、合川、铜梁、垫江、梁平、永川等6个区县;湖北省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草埠湖、江汉等国营农场。
⑶重庆市外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建议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⑷进重庆市、湖北省内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安置。
⑸有计划有序地组织大批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沿江地区安置。 农业安置主要有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及外迁安置三种安置模式:
⑴集中安置
①建设农村居民点。采取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经营,继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使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
②在国有农业企业安置。国有农林牧场及农垦系统企业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产权又属于国家,便于安置生态移民。
③“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国家征用或租用土地后承包给企业,由企业进行开发,建立生产基地,在基地内安置生态移民。国家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计划集中安置约5万人。
⑵分散安置
对生态移民采取插花分散安置。国家通过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长期经营。
根据三峡库区淹没特点和受淹程度,对湖北省库区夷陵区及重庆市长寿区以上区县需要搬迁安置的生态移民,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实行就地后靠安置,尽可能在原有行政村基础上,选择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人口较少,耕地较多的地方建设移民新居。
计划分散安置约3万人。
⑶外迁安置
对库区生态屏障带及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剩余需要生态移民的农户,以及库区孤岛、滑坡避让的农户,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计划外迁安置4万人。 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生态移民,经过相关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进工矿企业、商贸、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安置。
计划二三产业安置2万人。
对具有一定市场经济意识及条件或劳动谋生技能的生态移民,可以采取进城集镇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通过市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进城集镇经商,这些移民户通过政府引导,利用自身特长,发挥集镇商品集散地的优势,依靠务工经商走上致富道路,以加快小城镇规模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计划进城集镇自谋职业安置3万人。 有计划有序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大批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沿江地区安置。
计划劳务输出安置2万人。 国家采取适当补助的方式,组织安排符合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生态移民进入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通过2-3年的学历培训或技能培训,使其拥有劳动谋生的技能,靠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技能自主择业。
计划教育培训后自谋职业安置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