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拂原野纸灰扬,旧冢重重芳草青。清明期间,人们祭扫先辈、追思故人,体现了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深厚传统。“悼念”作为一种纪念逝者的习俗,是我国家风中对“孝”的本真情感流露,它不仅包含道德、伦理内涵,从法规层面看,还因其维护的价值和权益派生了祭祀权益。法律目前未对“祭奠权”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司法裁判中,法官审理祭奠类案件时通常会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同时也会依据个体尊严保障与特定身份关联条款来作出裁决。民事检察部门归纳了涉及祭奠问题的典型争议情形,探讨法律如何维护“永恒的缅怀”。
什么是“祭奠权”?
悼念逝者、寄托哀思是家属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目前尚未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某一具体类别,因此也有人称之为祭奠相关的权益。通常的看法是清明网上祭奠,具备这项权利的人员范围,与民法典中所界定的法定继承人相同,包括夫妻双方、子女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祖辈和外辈的长辈,此外,那些对公婆承担了主要抚养老责任的后辈寡妇,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工作的后辈寡夫,也属于这个范畴。
常见的祭奠权纠纷类型
类型一:毁损坟墓及相关附属物
行为表现:探究、损毁坟墓构造或整体性;损毁墓碑;私自砍伐坟冢上的树木等。
姬某和白某在同一个村子里,彼此之间一直关系紧张,经常因为一些小事闹矛盾,两人积怨很深,矛盾一直没解决。有一天,两人因为一些口舌之争又发生了争执,姬某当时情绪激动,一怒之下跑到白某父亲的老坟地,把坟头上的几棵树给砍了,还弄坏了墓碑。白某非常生气,就把姬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姬某这样做不仅不尊重逝者,也侵犯了白某家人祭拜先人的权利,这种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判决姬某必须赔偿白某精神损失费。
类型二:擅自处理遗体或骨灰
行为表现:未获授权就火化逝者遗体,随意移动或处理骨灰,骨灰不慎遗失等。
芦某甲、芦某乙、芦某丙是同父不同母的兄妹,芦家父亲离世后,由芦某乙、芦某丙负责安葬。后来芦某甲以芦某乙、芦某丙在为父亲举行葬礼时没有通知他参加为由,将坟地挖开之后取走芦父的骨灰,又重新安放。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源自逝者的遗体,凝聚着家人对逝者的怀念之情,是亲人追思的对象,必须妥善安放。芦某甲在获知其父离世的消息后,拒绝前往吊唁,亦未主动商议骨灰处理的相关事宜,等到芦某乙等人依照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为芦父举行葬礼之后,芦某甲私下通过掘开坟墓的手段,将芦父的骨灰取走并进行了另寻安放,此举损害了芦某乙、芦某丙的祭奠权利,实际上导致了他们的精神层面的损害,法院裁定芦某甲需赔偿安葬费用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类型三:妨害祭祀活动
行为表现:因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影响祭祀。
朱某负责管理村中一片山林,并且获得了林权证明文件,董某家族的墓地正好坐落在朱某管理的山林之中。朱某使用推土机对山林进行改造,建造梯田并开采土壤,结果在董家祖坟前方形成了一道高高的土坡。墓穴入口与土坡之间的距离非常近,仅有1米的间隔,导致祭拜空间极为狭窄,严重影响了董某及其家人的扫墓活动。司法机构认定,土地使用人之间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日常、友善协作、公正合理的标准,妥善解决相邻问题。朱某具备对山林进行整治的资格,诸如开辟田地、种植树木等,不过必须不违背公共道德规范、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庭裁定朱某需为董某通行墓地留出必要路径,确保祭祀活动顺利进行。
类型四:未尽通知或协商义务
行为表现:未通知近亲属死亡或安葬信息;擅自决定安葬事宜等。
杨某和罗某夫妇有三个儿子,杨某离世后骨灰被送到某县殡仪馆保存。杨一、杨二、杨三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了矛盾,杨二心里很不高兴,没有和家人商量就私自把杨某的骨灰拿走了,还声称已经把骨灰撒进了江里。之后罗某和杨一、杨三一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杨二私自拿走骨灰,损害了其他亲属祭拜杨某的权益,也阻断了杨某治丧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其他亲属带来了一定精神上的伤害,根据原告诉求,法院判令杨二协助罗某等人将骨灰埋入坟地,若不配合,需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
类型五:墓碑署名争议
靳甲靳乙是亲生兄妹俩,靳乙早年远赴海外定居,很长时间未曾归国,靳父靳母则由靳甲负责照顾,兄妹两人之间积怨很深。靳甲送别两位老人之后,把他们安葬在城外公共墓地。靳乙返回国内后,前往父母坟前,发现墓碑上没有刻上自己的名字,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经去世的亲属的近亲,必须在好心肠的状态下,为了对逝者进行追思、安葬、祭拜这些活动,公平合理地商量谁有权去祭奠。依照传统,靳乙身为逝者的后人,希望自家先人的名字能镌刻于墓碑,这算是一种追思先人的仪式,靳甲拒绝在墓碑上添上靳乙的名字,损害了靳乙的人格尊严,法庭裁定靳甲必须配合靳乙,让墓碑上铭刻靳乙及其伴侣的名字,而靳乙需分担部分开支。
类型六:再婚合葬争议
张某和李某有一个儿子叫李大,李某因病去世后张某和佟某结为夫妻,又生了一个儿子佟二。张某去世后,李大和佟二在母亲安葬的事情上产生了矛盾清明网上祭奠,李大觉得母亲在李某去世后和佟某结合只是为了维持家庭,并不是正式嫁到佟家,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骨灰合葬时应该先紧靠李某,后紧靠佟二。法院指出,所谓“迎亲不送亲”的传统观念源自于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贝语网校,这种习俗反映的是男性主导女性、女性人身受制于男性等过时思想,认为女性一旦成为丈夫的配偶便丧失独立地位,需终身依附于丈夫,同时也表现出对“男子入赘”婚姻中男性尊严的不尊重。当前夫妻合葬的风俗多源于对美满婚姻的珍视和期盼。当逝者有过多个婚姻状况时,之前的婚姻在双方结束关系或一方离世后就已经终止,因此死者生前有效的婚姻关系仅限于他与后续结婚的伴侣之间。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逝者做出特殊指示,他与新婚伴侣合葬的方式,更贴近社会普遍的期望。当地一种合葬传统,仅先人安葬在逝者之前,不葬在之后,这种风俗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要求,也背离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不能看作是合理的习俗,因此,在处理张某骨灰的合葬事宜时,不必受限于当地此种殡葬习惯。
民小检提示
慎终追远礼为先,法度昭然界自悬。
休越伦常轻毁矩,莫逆天地暗违贤。
纷争共议香火续,情理相协孝悌延。
最是清明澄澈处,梨花雨润冢前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