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学历签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解除?法院这样判!员工学历造假案

留学资讯2025-11-09 16:15:50佚名

用虚假学历证明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解除

基本案情

小唐于2002年3月1日进入上海的某公司,从事销售方面的工作学历证明,并且提交了其在2000年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之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后双方每年都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在2007年12月25日的时候,小唐签署了《任职承诺书》,这份承诺书表明,他以往交付给公司的个人材料,都是真实且有效的。到了2008年8月,小唐的上级主管领导,经由他人举报学历证明,知晓并证实了小唐存在学历造假这一情况。

2010年6月30日那天,上海公司跟小唐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掉了。过了些时日,到了2010年7月19日,小唐针对上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之后呢,该区的劳仲委做出了裁决,再之后,上海公司因为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满意,就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小唐于入职之际,有着提供虚假学历以及进行虚假陈述的举动,此行为构成欺诈,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形来分析,能够认定小唐对于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这一事情,始终采取隐瞒的态度。况且,也不存在证据可以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已被上海公司知悉,并且已获得谅解。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规定,凭借欺诈手法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上海公司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相对方知不知道真实情况是欺诈认定标准里的一条,公司相关人员开展招聘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招聘员工时要让应聘者交学历证书原件,然而本案里小唐交的是伪造的学历证书,虽说公司录用时没对学历证书尽审查责任,可这时不能拿这个来抵消他学历造假的主观责任。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际,对企业或者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限也予以了保障留学之路,公司凭借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必要的管束是其依照法律进行管理的关键举措,所以公司以这个缘由针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展现为,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在其中明确指出,底下所列举的这些劳动合同,呈现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状况:

(一)通过欺诈、胁迫的途径,亦或是利用对方危难处境,致使对方在不遵循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若是对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或者部分呈现无效的情况存在争议之时,确认的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呢人民法院 。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过失性辞退方面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要是劳动者出现了下面各项情形当中的任一种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也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和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要不就是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来后,劳动者却坚持不改正的 。

(五)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那种情形,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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