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食品安全新规发布:守护舌尖安全,明确网购食品责任主体

留学方案2025-11-10 10:13:09佚名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详细介绍,《解释》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方面作出规定,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作出规定,在诉讼程序等方面也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充分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出来,从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在2018年4月的时候,吴某于一间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开设的网店里,购买了一盒天然虫草素含片。当时那个商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2月9日,保质期为24个月。吴某收到商品之后,觉得跟平台页面展示的信息不一样,由此就向当地食药监局进行投诉。该电商公司称,案涉商品是在产品生产许可证失效之前生产出来的,生产商把案涉商品的生产日期改成2018年2月9日之后直接发出。该公司在未曾查验产品相关生产资质材料的情况下,就委托生产商发货,就是这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获利益,并且处以等同于货物价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

网上买食品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_网购食品安全关

郑学林指出,对于消费者来讲,网络食品暗藏着一定风险,要是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没法保证,那就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对此,《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依照法律去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开展实名登记、核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律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有权利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跟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于实践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存在着两种模式,其一是提供平台服务,其二是开展自营业务。依法依据《解释》第2条,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借由标记自营业务的那种方式所售的食品,又或者尽管没有标记自营然而实际上开展自营业务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具备足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权利的。与此同时,《解说》作出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实际去开展自营业务,但是,其作出的标识等,能够足够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相信这之中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如此,消费者就拥有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权利。

惩治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网上买食品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_网购食品安全关

在2018年10月22日这天,李某于某购物广场购得“戗面馒头”一袋网上买食品,此商品外包装明确标注该食品保质期截止到2018年10月20日。李某购买后察觉到该食品属于过期食品,觉得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且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是经营者经营那种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步网校,那么就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是不是“明知”呢,这属于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去证明,而且在审判实践当中也比较难以把握。

郑学林表明,为了能充分施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效果,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释》第6条针对司法实践里比较常见的情形做了列举,明确指出过保质期依旧销售、没办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恰当的低价进货、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与此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防遗漏,从而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控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_网上买食品_网购食品安全关

在实践当中,有着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存在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比法定赔偿标准要高的状况,一旦消费者购买了食品之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要求兑现承诺的时候却又遭到了拒绝。《解释》第8条作出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而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要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进行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2015年10月20日,郑某于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盒果冻,此后在食用之时,郑某查获即便该果冻还未开封其中一个却存有异物,经辨认之后知悉这个异物身为蜘蛛,而此果冻同样是某儿童食品公司所去生产的,因双方协商未成功,郑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儿童食品公司为其退还货款并且支付赔偿金1000元。

在实践当中,就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件事来说,是不是需要把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当作前提条件呢,对此存在着各式各样不同角度的观点以及认识。郑学林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功能是侧重于保证食品安全这一层面,进而实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目标。惩罚性赔偿要是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作为前提条件的话,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利益所起到的保护作用是不利的,同样地,对于鼓励消费者去维护自身权益这方面也是没有益处的。

网购食品安全关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_网上买食品

这次《解释》的第10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情况是食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哦,然后消费者提出主张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接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以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理由进行抗辩网上买食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按照《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的情况来说,当出现生产经营那种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时,若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郑学林表明,该项规定是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就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而言,不只是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样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此便会让经营者产生不愿经营“黑作坊”食品的想法,并且不敢去经营“黑作坊”食品。

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

【案例】有一家公司,于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了网店。该网店出售的是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江某在这家网店,购置了30瓶维生素胶囊食品,一共支付了货款8000元。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规定,该维生素胶囊食品存在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于是,江某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网店所售维生素胶囊食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上买食品_网购食品安全关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的食品生产的经营者,仅仅凭借进口食品是经过我国出入境的检验检疫的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这个事由,从而主张进口食品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对于此类提出的主张应不应该给予支持,在司法实践里头曾经是存在着争议的。

郑学林表示,《解释》第1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假如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那么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其仅凭借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以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1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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