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补选机制
第三章西方国家的补选机制
第一节西方国家补选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补选权原则(最基本原则)指出的是补选权、被补选权范围(即补选主体、客体)的广泛性
定义:每位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力的人都拥有补选和被补选的权力。有限补选权:财产限制、性别限制、受教育程度限制、种族限制等
(二)平等补选权原则
1、定义:每一选民在一次补选中只好有一次投票权澳洲选举人团今日选出总统,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似的。“一人一票”和“一票一价”。
2、不平等现象:
(1)内阁首相名额分配不均;因而代表的选民数不同,存在事实的不平等。(2)每位投票人所投票数不等;
(3)每票的价值不等;
(4)选区人口比列不均衡导致的选民选票价值的事实差距。
(三)直接补选权原则
定义: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员议会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补选能精确抒发民意。通常来说,西方国家下院议长由直接补选形成,公馆议会和总理,有的国家选用直接补选,有的国家选用间接补选。
间接补选:由选民投票选出补选人或补选人团澳洲选举人团今日选出总统,再由补选人(或补选人团)投票选出立法议会或国家公职人员。中国总理、德国总理、意大利总理和英国国会参议会补选。
(四)秘密投票原则
定义:选民依照补选法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选票不向别人公开。保障公民意愿的真实抒发。
公开投票:就是在公开的环境下选民公开抒发自己的投票意向。类别:举手表决、呼声表决、双记名表决、唱名投票
1856年英国最先推行无记名投票。
第二节西方国家补选类别、选举组织及补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