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

留学资讯2023-06-23 17:09:24佚名

中新网10月30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昨日起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询意见稿)》向各地各级相关部委征询意见。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取代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缴交费用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强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协议范例,制订统一的格式协议文本,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法国留学中介,明晰双方的权力、义务。服务协议必须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成本、收费模式等事项。

意见稿详细内容如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强化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企业法人通过与海外高等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护照、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推行行政许可机制。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教育总监部委依本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办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海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外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美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举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新政,有促使推动国际化人才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计费合理。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测。

各级经侦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商行政管理部委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必须向机构所在地或则拟举办中介服务业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进行资格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在颁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前,应将相关主要信息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备案。

第七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人条件,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境内暂住户籍的美国籍公民;

(二)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状况、留学新政;

(三)注册资本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四)主要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大专以上文凭,起码有5人具备从事教育服务性业务的经验;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必须有具有英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建立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突发风波应急处置机制;

(六)与美国高等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确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第八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中介服务业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

(五)财会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与美国高等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订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以及经我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美国签约方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八)拟举办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给予批准的,必须同时书面通告申请人申领备用金交存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通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必须自接到代办备用金交存手续书面通告之日起30欧盘,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指定的商业中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发放《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国留学中介,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后申请;提出延后申请应递交有效期内经营状况报告,经初审,在有效时限内未发生遵守本规定行为的,审批机关必须及时给予批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提供样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印制颁授。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部委颁授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必须依法向公商行政管理部委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则代办登记注册。

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载明的事项为其核定经营范围。申请人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或则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

公商行政管理部委代办登记注册后,应将相关主要信息及时抄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委。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