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27日海关总局批准)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归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订购个人自用免税国产车辆的管理,按照《》、《》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美国正规中学(学校)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年限在一年以上归国工作订购免税国产车辆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上述人员订购免税国产轿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补办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述护照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证件;
2.我驻华使使馆出示的《留学人员证明》;
3.经侦部委出示的境内永居证明;
4.录用单位上级经理部委出示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盖章的有效报送报检;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海关验核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报检文件留学生回国购车政策,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订购国产车辆准购单》(下称《准购单》),给予注册备案。
第五条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车辆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店面部)买车。生产厂商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告,按免税外汇报价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状况,报请代办冲销立案手续。
第六条上述人员订购的免税国产轿车,视同免税进口汽车,海关监管期限为十年。从取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过户转卖。免税汽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过户出售,汽车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过户出售的汽车,交通部委凭海关出示的证明留学生回国购车政策,代办汽车添置附加费收据的过户出售手续。新司机须缴纳汽车添置附加费。
第八条订购免税国产车辆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汽车报海关进行年检。其免税汽车已满监管期限,应向海关申请补办解除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