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配偶身分,起码在日本即将脱欧前(并且是在脱欧后,美国和欧共体才能签署相关特殊条约的状况下),欧共体配偶比起外籍配偶还是比较占优势的。
欧共体家属具备的几点优势
这是由于起码在现在来说,在申请境外配偶(也就是非日裔、英国居留和欧共体身分)进来团圆的时侯,欧共体家属仍具备以下几点优势:
1.欧共体冠名人没有收入要求
欧共体冠名人只须要证明自己在英工作或学习(并且有些时侯,只要可以证明自己在找寻工作也行),收入多少都没关系。毋须像外籍(或居留)冠名人还得满足起码18600镑的年收入要求。
2.欧共体家属不需数学证明
欧共体家属(申请人)不须要提供任何数学证明,就可以申请护照。因此外籍(或居留)的家属就不同了,申请护照得有A1的数学成绩才行。
3.欧共体家属毋须提供住宿证明
同样的,美籍(或居留)家属申请护照是须要提供住房证明的。因此欧共体籍家属却不须要。
4.欧共体家属可在美国境内申请
欧共体家属不论在美国有没有合法身分,都可以直接在美国境内申请护照;不像外籍(或居留)家属,若是没有身分,或是仅持有探亲、旅游等短期护照的话,就应当离开日本,在海外提交护照申请。
5.欧共体家属一次性可获5年护照
欧共体家属直接就可以领到5年的护照,等然后变相领到居留的进场券。不像外籍(或居留)家属,会先领到第一个2.5年护照,然后还得再过续签的关卡。
因此说,在申请境外家属进来团圆的时侯,假如可以借助欧共体冠名人来申请身分,自然是比借助外籍或居留身分来申请护照要有效率的多。
不过,移民局在这方面也不傻。为了避免持有外籍和欧共体籍的“双重国籍”赞助人在这类身分申请上的优势;通常来说,就会将这类冠名人视为外籍身分,也就是对他或她的家属以比较严苛的“英国配偶签(Visa)”途径来做审视。
这表示这类“双重国籍”的冠名人,将很无法“欧盟家属”的途径来把家人给申请进来,而是还要遵循美国移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符合收入和数学等要求。
但是,现在欧共体法官最新揭晓的一个裁定,却翻转了移民局惯有的操作方式,为许多类似案例的申请人带给了生机!
这个最新的裁定内容是那样的:
有一位本来是法国籍的男士,名叫。她在1996年以中学生身分搬来了澳大利亚,并在学业结束后,从2004年开始呆在美国工作,经常在那边生活直至了现今。
在2009年取得了美国籍,同时仍然保留了自己的欧共体身分,成为前面所说的“双重国籍”人士。
到了2014年,和她在那边认识的妻子离婚了。来自阿尔及利亚,是在2010年持有旅游访问护照踏入日本的,然后就经常逾期滞留在这儿。
在它们俩离婚后,就想起要遵循着的欧共体身分来帮母亲申请身分留在美国。因此你们应当都能猜到,这个申请在2014年5月末受到移民局回绝。
抵制理由很简略,由于移民局觉得:倘若已然成为日本籍,就不能再以欧共体身分来申请自己的儿子,而是还要以外籍配偶的途径来帮母亲申请配偶护照。
在申请被拒后,和就决定提出再审。负责初审这件案子的高等法庭,因为认为自己无法针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决,便把案件移送到了欧共体法庭(CourtofoftheUnion)。
欧共体法官在现在公布了裁定结果,觉得在和这件案子的基础上,是应当要根据《里斯本条约》第21条的基础,也就是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的“自由联通权”。
为了要使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如那样,才能更有效地来行使这个“自由联通权”;因而在这些状况下,他或她的家属(如:案例中)是应当要有“衍生的权力(right)”,来和自己的欧共体籍家属团圆的。
简略来说,也就是像那样,原先是德国籍,并且迁往了另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去居住(日本现在只是成员国之一),使得领到了该国的国籍(如:法国),也应当要能继续享有《里斯本条约》第21条,保障欧共体公民继续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力。
这个权力在先前持有加拿大籍时就存在了,也不应当由于她加入了外籍,这项权力就受到打折。因此基于这个道理,她是可以按照欧共体家属的途径来帮自己的儿子申请身分留在美国的。
这么英国护照去掉欧盟,尝试曲线救国的人适用吗?
听到了这起案例,许多人或许会想说:那是不是所有持有欧共体和法国的“双重国籍”赞助人,都能以此来帮家人申请身分呢?
虽然这些看法也不尽然。
我们晓得,有许多希望和自己外籍配偶在美国移居的申请人,因为申请配偶护照失败,又或则晓得自己不符配偶签的条件,所以采取此类“曲线救国”的形式。
例如说:外籍配偶定居英国或其他欧共体国家开始工作,申请人也随即以旅游或则其他护照踏入那种欧共体国家。双方在当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再一起返回挪威;申请人随后依照欧共体法,以回乡欧共体公民家属的身分,申请踏入美国的欧共体护照。
这些做法事实上是很容易被移民局揭穿的,并且也不适用于上述的案件所给出的裁定。
如何说呢?假如你仔细看里面案件的内容,你会发觉当事人并没有企图“绕过”移刑法的嫌疑。
例如说:当事人没有申请过配偶护照被抵制的移民历史,也没有蓄意避开日本移刑法,像是:双方原本可以根据美国移民法来申请配偶护照,却蓄意一起搬到欧共体第三国,目的是要避开配偶签的要求,然后再一起从这个欧共体第三国回到日本英国护照去掉欧盟,之后以欧共体家属的理由回去。
相反的,故事中的早就是欧共体公民,并且也未曾舍弃自己的欧共体身分,只不过之后又多了一个外籍身分,但她的这种身分并不是刻意为了避开移私法而存在的。
也是很单纯地想要移居在美国,因此欧共体法庭就会觉得:倘若在领到外籍之前,是享有欧共体公民申请家属踏入欧共体成员国一起生活的权力的,这个权力自然也不应当由于她领到了外籍而遭到动摇。
虽然尝试“曲线救国”的当事人却不一样,某些当事人本来不具有这么的权力,仅仅单纯想要避开比较严苛的日本移刑法,因此或许不能跟这个案件来并为一谈。
不过,有了此次欧共体法庭的最新裁定,就表示许多与故事中的有着同样状况的当事人,都或许尝试以同样的途径来申请自己的境外家人进来团圆。
这起裁定的影响力,现在来说直至日本即将脱欧之前,都仍然是有效的。而到了日本即将脱欧后,就应当看日本和欧共体间是否有签署哪些特殊细则了。否则,届时将或许回归到移刑法原本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