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三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常年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推动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国家留学基金,依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抽调办法》和年度抽调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9年将在全省选拔各种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抽调6000人(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学院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中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抽调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时限
1、博士研究生(赴美国攻读博士学位):留学年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美国从事课题研究):留学年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留学年限为12-24个月;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年限为3-12个月;
5、高级研究学者:留学年限为3-6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通常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捐助项目、标准在投档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中学、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即将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中学生,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养国家留学基金,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之后归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英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英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归国后工作通常须满三年方可再度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捐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捐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纪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专科结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中学生。申请时须递交美国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免杂费或获得杂费捐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初。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纪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申请时须递交美国教育机构开具的即将约请函打印件及国外外导师为其共同拟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初。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纪不超过30岁(197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专科结业生。申请时须递交美国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项目手册》。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纪不超过50岁(195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为高等中学、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即将工作人员。专科结业后通常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结业后通常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结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期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中学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班主任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结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6年3月20日后结业)。申请时年纪不超过40岁(1969年3月20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纪不超过55岁(1954年3月20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院士或教育部当初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围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小型企业中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副处(包括副司副处)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小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副处(包括副司副处)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投档”的方法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方法
采取网上报考的形式。请申请人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考。
(三)申请材料
请依照《关于打算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要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根据项目手册打算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形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高校)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初审;留学基金委通常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09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五)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0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考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递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六)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项目手册》)。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按照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投档人员名单。
两院教授、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初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围者直接投档。
教育部当初确定的全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荣获者可直接投档。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投档结果在2009年4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投档结果将按照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中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东北南欧地区)的投档结果在2009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档结果将按照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投档通知将按照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并补办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苏州冬训部或北京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初审后再予申领护照、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循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